第六节 民师待遇及民校经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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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南县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0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民师待遇及民校经费
分类号: G451.5
页数: 2
页码: 432-433
摘要: 新中国建立前到合作化运动开始,民师待遇,一般是以智力换劳力,民师不出义务工,不给烈军属代耕土地;农忙时,学员组织起来帮助民师干活(送粪、锄地、收割);生活困难时,学员捐凑粮食等帮助民师。民校经费,一般依靠集体生产解决。如:搞运输、拾草、开荒种地、抬嫁妆及自愿捐凑,解决灯、油及教学用品的购置。
关键词: 民师待遇 民校经费

内容

新中国建立前到合作化运动开始,民师待遇,一般是以智力换劳力,民师不出义务工,不给烈军属代耕土地;农忙时,学员组织起来帮助民师干活(送粪、锄地、收割);生活困难时,学员捐凑粮食等帮助民师。
  民校经费,一般依靠集体生产解决。如:搞运输、拾草、开荒种地、抬嫁妆及自愿捐凑,解决灯、油及教学用品的购置。
  农业合作化及公社化时期,民师由合作社补助工分,参加分配。每年按两季(麦、秋)补工分。如:岭泉区东集西村57名学员,民师2名,分别补给171分工。每年分两季用公益金给予奖励。也有的由学员凑工分给民师,每个学员凑3~5分不等。
  民校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灯油粉笔。多数由合作社拨给土地,学员耕种,收入归民校。有的沤绿肥挣工分。如岭泉区东集西村,学员沤绿肥520车,每车粗粮6斤,折款218.4元;攒尿挣工分,每罐9分钱。大部分社队民校的经费是从公益金中支出。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按中央、省、县有关规定解决民校经费。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扫除文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下列各项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三)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山东省教委、农业厅、财政厅(1988)6号文规定: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一次性基建投资,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学校日常经费采用由乡镇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3〜5%和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收入补贴等办法解决。省政府验收时又规定:有4项经费用于成人教育:
  ① 财政支出的人均7分钱
  ② 教育费列支的2%
  ③ 教育附加的3〜5%
  ④ 各村自筹一部分
  县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1990)25号文规定:教育附加费的4%用于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日常办公经费。
  近年来,绝大多数村的民师,由村里给予误工补贴,有的不负担义务工。民校的教学设备和用品,由村委会办公费中列支。

知识出处

莒南县教育志

《莒南县教育志》

《莒南县教育志》上限起自1998年,下限断至2008年。分为概述、大事记、教育行政、教育经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师资队伍、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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