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莒南县教育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92002022000087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保育和教育 |
分类号: | G619.28 |
页数: | 3 |
页码: | 120-122 |
摘要: | 1916年(民国五年)教育部在《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中规定:“保育幼儿,务令其身心健全发达,得良善之习惯,以辅助家庭教育;须与其身心发达之度相副,不得授以难解事项及令操过度之业务;宜常注意幼儿心情容止,使之端正,并示以良善之事例,令其则效。”保育的项目,为游戏、唱歌、谈话、手艺。每天保育时间,由管理或设立人确定,并报经县知事认可。从这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幼儿教育组织,就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党政府办的育婴堂、幼稚园,一类是抗日民主政府办的托儿所。在国民政府办的托幼组织中,基本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设置课程,进行保教活动,并注意了教具的配置。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托儿所,以把干部从繁忙的家务中解脱出来,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革命工作中而收育干部子女和烈士子弟为办园主要目的,使幼儿身心正常发育、培养其良好的思想品德与生活习惯为主要教养任务。托儿所的教育活动,重点是向幼儿宣讲英雄故事,做打鬼子、抓汉奸、抓叛徒的游戏等,此外还有少量的文化启蒙课。由于处在战争年代,经济条件又差,因而设备相当简陋。 |
关键词: | 保育 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