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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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9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物
分类号: F259
页数: 4
页码: 203-206
摘要: 公安局建立初期,由赵宗常负责掌管财物、后勤等全,部工作。1946年12月,县公安局根据省政府命令增设秘书股,设秘书、会计、司务长、卫生员各1人,由秘书负责,堂管财物和后勤保障工作。财务会计人员对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关键词: 财物 公共财物

内容

公安局建立初期,由赵宗常负责掌管财物、后勤等全,部工作。1946年12月,县公安局根据省政府命令增设秘书股,设秘书、会计、司务长、卫生员各1人,由秘书负责,堂管财物和后勤保障工作。
  建国后,随着公安工作的发展,公安局的财物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正规化,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安人员增多,车辆增加,财务管理工作越来越繁重。因此,公安局在财物管理中除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法》以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外,还针对本局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1985年补充、修改、完善了沿用多年的《财物会计制度》,要求会计必须帐实相符,廉洁奉公,记载准确,计算无误,并且规定会计交接手续,财务损耗处理办法。在财务管理上,实行 “一支笔”,即由一名分管局长审批把关。财务会计人员对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发现弄虚作假,欺骗领导,谎报或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査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对各项消耗、资金占用、费用开支实行事前预测。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了档案登记、保管和销毁制度。对公有财产定期清查登记,使帐簿与实物、款项相符。各单位的办公用品,一律由县公安局统一供应,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的,事先报告,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再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正常情况下,对办公用具桌、椅、凳、床等公用物品(包括私人用的),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认真详细的查对,对无故丢失者,按价赔偿。
  公安局的经费由县政府财政部门按计划拨款。其中包括工资、办公费、业务费、基建费。
  兹将部分年份经费开支情况列表于下:1953—1959年
  1970—1985年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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