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武装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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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9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武装警察
分类号: E157
页数: 6
页码: 194-199
摘要: 1942年底,郯城县公安局建立了看守班,危相山任班长,负责看守工作。下设3个班,其中两个班专门负责看押人犯,1个班担任军事警戒.公安局经常对政卫队进行政治教育、军事教育,并经常抽调政卫队在敌后及边沿区活动。
关键词: 公安部队 武装警察

内容

1942年底,郯城县公安局建立了看守班,危相山任班长,负责看守工作。1943年7月,郯城县公安局在县、区武装中挑选政治上绝对可靠,年龄18-23岁,工作积极,勇敢机警,懂军事的人员35人,组建了鄰城县公安局政治保卫队,队长朱XX,指导员王子章。下设3个班,其中两个班专门负责看押人犯,1个班担任军事警戒.公安局经常对政卫队进行政治教育、军事教育,并经常抽调政卫队在敌后及边沿区活动。政卫队的任务是:(1)防范和制止人犯逃跑、行凶、破坏,镇压人犯暴动和骚乱。(2)防范打击敌对分子袭击目标、劫持人犯及其它破坏活动。(3)协同审讯股逮捕处决罪犯。还同公安局机关一起深入敌后,开展游击战争。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立下了功勋,有3名战士先后为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1950年政卫队改名为公安队,进行缩编,将98人缩减为60人,后再次缩减为30余人,系连级单位,配有队长、政治指导员、司务长。下设3个建制班。属临沂公安处武装科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55年,公安队改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郯城县中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穿上黄下蓝警服。1963年1月,奉军委、公安部指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鄰城县中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却城县中队,建制、领导关系、服装待遇均没有变化。1966年12月,根据中央军委指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郯城县中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郯城县中队,着陆军军服,归县人民武装部领导,任,务及待遇不变。
  1976年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郯城县中队改称中国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郯城县中队,属临沂地区公安处民警科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2年6月,中国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郯城县中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郯城县中队,简称郯城县武警中队。1983年1月1日,临沂地区武警支队成立,郯城县武警中队归临沂武警支队领导。其人员分配,干部调动,训练费用等等由武警支队管理,公安局负责业务指导。
  武警中队依照法律规定看押人犯,保护监室安全。武装战士在执行任务中,坚持文明执勤,不打骂虐待侮辱人犯,抵制人犯的腐蚀拉拢和色情引诱,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人犯的逃跑、闹事、行凶破坏,对人犯的暴动、骚乱,立即给予平息。1951年5月25日夜,人犯梁役昌乘法警不备,脱下手铐,逃出监室.全体公安武装干战听到枪声遂赶到现场,在黑夜中将梁犯击毙。盗窃犯陈守荣入狱后悲观厌世。多次流露自杀念头,1985年2月7日上午9点25分,在提审返回监室途中突然转身冲出监房走廊,正在执勤的战士殷兴军立即发出警报,班长张学亮闻讯迅速堵住监狱大门,陈犯奔往监室房顶的楼梯,企图跳楼自杀,值班看守员冲到陈犯身边,将其紧紧抱住,张学亮等迅速赶到协助看守员制服了罪犯,制止了一起人犯逃跑自杀事故。
  武警中队在执行逮捕勤务中,配合预审部门捉拿人犯,实施武装警戒和途中押解。“严打”中,武警中队配合预审人员频繁出击,捉拿重大案犯,还与公安人员1起设卡赌截,捉拿逃犯,押解罪犯到乡镇参加公审大会。武警战士张金忠在担任堵截任务中表现突出,经省武警总队批准荣立个人三等功。
  武警中队进行军事训练
  “严打”开始后,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震慑犯罪,武警中队积极参与郯城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节假日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增加的情况,武警中队在重要节假日派出武警战士在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维持秩序。1983年春节期间,战士葛培杰在车站执勤时,拾到旅客的钱包,当即送还了失主。
  镇压罪犯,保护刑场安全也是武警中队的任务.每次对罪犯执行枪决任务之前,武警中队均对刑场的地点、地形及交通道路的情况进行认真的研究,制定措施,严防突发事件发生,保证了刑场安全。第二节消防
  建国后,宣传检查防火工作,勘查现场,进行火灾统计是治安股的一项基本业务。1976年12月,消防工作从治安中分离岀来,成立了消防股,负责消防检查、防火宣传及火灾勘查。1977年5月,公安消防人员发上绿下蓝的消防警服,以示区别。1981年底,消防股单独办公。1983年1月,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消防人员转为现役,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序列,人员、编制、经费均由武警部队管理。
  消防股建立后,以防火宣传,防火检查,和火灾现场勘查为其主要任务。对防火设施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但是由于部分单位和个人对防火意义认识不足,火灾事故时有发生。1985年,消防股在检査港上烟花厂时指出了火灾隐患,限期整改。但是厂领导责任心不强,对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引起重视,缺乏科学管理的经验和知识,致使1985年8月22日港上烟花厂发生爆炸,3名工人被炸死,7人受重伤,7人受轻伤,炸毁厂房3间,烧毁其他物资一宗,直接经济损失2,873元。事故发生后,消防股迅速赶到港上烟花厂,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经局领导批准,作出了停止烟花厂生产的决定。
  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消防机构未建立,全县只有少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消防股建立后,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经公安消防干部的努力,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逐步建立。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防火工作日渐受到重视,全县共建立了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80多个。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大部分已分期分批进行了消防工作的专业培训,对火灾的预防和火灾的扑救起到了重要作用。石油公司消防队有专职警消人员10人,义务消防人员50人,指挥1人,副指挥2人。下设扑救组、救护组、供给组、警戒组。平时有专职警消人员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石油公司消防队经常组织训练,进行明火演习使消防人员能够熟练地进行扑救工作。由于站岗巡逻、消防器材管理等项制度坚持得比较好,自1977年石油公司建立以来未发生火灾事故,连续8年被地区和省评为消防安全先进单位。
  郯城县消防专职干部少,工作面广量大。消防工作又刚建立不久,消防监督工作刚刚走上正轨。按照消防分级管理的规定,乡镇以下的农村防火工作主要由驻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部门对农村的防火工作,主要是督促指导,并配合派
  出所重点抓好夏季麦收防火,秋季棉花防火和冬季防火工作。在夏、秋、冬防火季节,消防部门负责印发不同内容的防火宣传提纲,利用宣传车、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常识的普及教育。
  公安局消防股的消防监督工作重点在县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全县共40个单位划为消防股重点管理单位,80个单位划为消防股一般管理单
  消防科干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位,消防股对这些单位,实行消防承包责任制,将重点和一般消防管理单位的消防任务落实到每个义务消防队员。对重点单位,消防股每月检查1次,对一般管理单位,消防股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防火安全检查后,消防股都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指出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落实整改措施。
  1981年9月21日晚10点,县京剧团演出《火烧龙宫》时没有严格执行动火审批规定,擅自使用明火在县大礼堂演出,演出结束后仓促退场,剧团、礼堂管理人员未对余火清理检查,留下隐患,以致10点45分大礼堂起火。由于礼堂建筑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缺乏消防设施,近处又无水源,临沂、新沂消防车赶到后不能及时抢救,以致燃烧2小时之久。大礼堂除前门排楼和化妆室外,15间木结构上盖、舞台、二楼看台及礼堂内部电器设备、座楼等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18,240元。
  1983年6月7日中午,郯城县小埠公社前小埠大队麦场因个别村民吸烟不慎,遗下火种,以致发生重大火灾,烧毁集体50马力拖拉机1台、5.5瓦和7.5瓦电动机各1台、房屋3间、马车底角1付,集体财产损失13,950元。烧毁社员小麦59万余斤,麦草15.4万余斤,房屋13间,小农具60件及其它物资一大宗,使50户社员受灾。集体和社员损失折款总计为23,039元。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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