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行政拘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88
颗粒名称: 第七节 行政拘留
分类号: D035
页数: 3
页码: 186-188
摘要: 1957年,郯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在本县内实行行政拘留。1957年麦收后,一些农业社搞集体私分,影响了征购工作。公安局选择了私分数量较多,情节恶劣的社队干部给予行政拘留,并在全县各乡广泛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刹住了私分风,保证了征购工作顺利完成。
关键词: 行政拘留 行政管理

内容

1957年,郯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在本县内实行行政拘留。1957年麦收后,一些农业社搞集体私分,影响了征购工作。公安局选择了私分数量较多,情节恶劣的社队干部给予行政拘留,并在全县各乡广泛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刹住了私分风,保证了征购工作顺利完成。
  1957年11月,临沂专署公安处对却城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出存在以下问题: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混淆。县公安局在实行行政拘留工作中,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把行政拘留当成一种侦察手段。9月份,行拘的81人中有33人属刑事拘留范围。重坊区残余反革命分子朱光希,1947年任伪保长时杀害群众3人,后随敌逃跑,1954年返回原籍,在"毛人"谣言中又装“毛人”恐吓群众,本应依法逮捕,为简便省力,利用行政拘留获取罪证。
  缺乏严密的审批制度和完备的法律手续。除县局自办案件外,法庭和区、乡多是采取电话请示批准的方法,缺乏审查,甚至未请示,没有审查材料,送到便拘留。9月份不应拘而拘的11名,占21%,其中有些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即可;有的时间过长,失去现实意义;有的事实不清,只凭嫌疑。绝大部分法律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裁决书。9月29H,城关8名被拘留人员都带上了大镣。处理不及时。10月已释放的6人都超过了拘留期限,尚未处理的23人都已过期。
  郯城县公安局根据地区公安处检查意见,制定了整改措施。组织全局公安干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和省厅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指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以便正确贯彻执行。治安股专设1人管理治安处罚的档案材料。公安局还与宣传部门共同制订了宣传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1961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草案)》第二条,关于“农村和小城市一律不准使用行政拘留”的指示,停止了行政拘留工作。
  1979年,却城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重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指示,重新开展行政拘留工作。为使行政拘留人员与逮捕、刑事拘留人犯严格区分开,于1979年11月,建立了行政拘留所。
  经过几年的努力,特别是“严打”开始后,行政拘留所的全体干警严格依法办事,在全区行政拘留所检查评比中,多次受到表彰。
  行政拘留所干警在给违法人员上法制课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拘留所的干警每星期组织被拘留人员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对照检查。干警发现拘留人员的思想问题即开会研究,并找拘留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干警还根据被拘留人员周期短,变化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了阅览室,订了报纸、杂志和农业书籍,1985年还安装了广播设备。
  1982年3月,为増强行拘人员的体质和劳动观念,组织被拘留人员生产水泥行条,既増强了体质和劳动观念,又为国家创造了财富,仅此一年为国家节省开支1,200余元,另外还盈余2,000余元。
  1985年,黄山乡蒋史汪女青年孙志云因打伤他人被拘留。进所时,哭哭啼啼不吃饭,所里干警多次找她谈话,讲明党的政策,从生活上对其进行了特殊照顾,稳定了她的思想情绪。当她弟弟也被拘留后,孙志云坐卧不安,行为反常,干警们又不辞辛苦的一遍又一遍找她谈话,终于打通了她的思想,并从她的鞋里找到了老鼠药和拆围巾拧成的绳子,避免了一起恶性事故的发生。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