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枪支弹药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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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8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枪支弹药管理
分类号: D912.14
页数: 3
页码: 171-173
摘要: 抗日战争胜利后,滨海行署根据武器管理不严,枪支管理混乱,有的被敌人利用进行破坏的情况,制定了《关于建立枪证制度的训令》。县公安时据此对枪支进行了清理。民兵的长枪进行登记烙印,短枪交到县里凋换长枪。
关键词: 枪支管理 弹药管理

内容

抗日战争胜利后,滨海行署根据武器管理不严,枪支管理混乱,有的被敌人利用进行破坏的情况,制定了《关于建立枪证制度的训令》。县公安时据此对枪支进行了清理。民兵的长枪进行登记烙印,短枪交到县里凋换长枪。对散存群众手中的枪支进行了收缴。所右持短枪的工作人员到公安局进行登记,领取枪证,违者一律没收。
  1951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散存于社会上的枪支述行了收缴,对收藏枪支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严惩。另一方而,对盗枪案件迅速侦破。1954年9月25日,周俊学到县委机关探望其姐夫,看到警卫室无人,便顺手盗走手枪1支。案发后,公安局迅速对整个盗枪案件进行了调查,将周俊学列为重大嫌疑对象,抽调2人对其监视。1954年10月9日晩饭后,公安局侦察员孙茂仁,将枪弹放在床上休息。入夜,周俊学又将睡觉的孙茂仁的手枪子弹偷去。正当周俊学站在院子里察看子弹时被孙茂仁半场抓获。经审讯破获了盗枪案,起出了藏匿的枪支。1957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制订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文件规定,开展了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控制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民用爆炸器材的制造、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贮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生产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到公安局申请领取购买运输证明,按指定时间、路线运输。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在公安局
  的监督下建立了保管、领取、使用、回收等顼制度,严格管理。严禁使用氯酸钾盐类炸药生产鞭炮,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鞭炮的坚决取缔。
  1981年8月,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全县的军用枪支、体育枪支、汽枪、狩猎枪支都进行了清理登记。凡符合持枪规定的人员,发给申领持枪证审批表,填写后经公安局核审,砸号编码发给持枪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枪支一律收缴。全县共清理登记了各类枪支1,584支。收缴枪3支,子弹14发,炸药750斤,雷管4,650个,手榴弹12枚。从此,收缴登记枪支的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年年进行。1982年至1985年,共收缴各种枪支65支,子弹643发,手榴弹49枚,雷管10,885枚,炸药8,400公斤。
  “严打”斗争中,群众检举胡村大队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胡庆芝私藏枪支,
  公安人员对持枪单位例行检查县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查清了胡庆芝私藏手枪2支,子弹107发,手榴弹2枚的罪行。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和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胡庆芝,缴获了私藏的武器弹药。1984年,县公安局协助临沐县公安局破获了泉源乡裂庄村以颜士俊(原临沐县岌山公社副书记)为首的匿藏枪支弹药的犯罪集团,缴获长、短枪8支,子弹200发,手榴弹4枚。县公安局共取缔了违法生产炸药点4处,违章私造鞭炮者672户,并对定点生产鞭炮的厂家进行了安全检查。在全县11处炸药储存点订立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1,223名爆破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发放了作业证,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管理措施。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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