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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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8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治安
分类号: D631.4
页数: 35
页码: 159-193
摘要: 1944年,郯城县公安局根据山东锄奸会议精神和滨海区党委关于限期设立村公安员的指示,在抗日力量控制区域内选拔村公安员。村公安员的产生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并呈请区公所批准,必要时由区公所委派。
关键词: 治安管理 治安工作

内容

1944年,郯城县公安局根据山东锄奸会议精神和滨海区党委关于限期设立村公安员的指示,在抗日力量控制区域内选拔村公安员。
  村公安员的产生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并呈请区公所批准,必要时由区公所委派。在边沿区如因情况特殊,村公安员由区公安员经一定手续指定或个别发展。村公安员的条件是:抗日坚定,诚实可靠,公正无私,与群众有密切联系,在群众中享有威信,政治可靠的基本群众积极分子。,村公安员担负着维护农村革命秩序,宣传动员及领导群众参加反奸细斗争,防止奸细混入,保护人民利益的使命。
  为了提高村公安员的政治、业务素质,1944年5月开始,县公安局采取轮训的方式,以区为单位对各村公安员集中培训。第一批训练了12名村公安员,后分数期全部训完。训练内容为政治、业务各半。培训采取座谈讨论的方式,学习中结合实际例子教育村公安员,提高村公安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使其掌握锄奸工作的基本常识。至1944年12月止,全县配备村公安员55名,其中党员22人,群众33人。
  抗日战争胜利后,郯城县各大村庄随着政权建设先后配备了1名村公安员,3至4个村的公安员编为一个公安锄奸小组,并配有公安小组长领导群众开展反奸细斗争。
  由于个别村公安员的选拔是限制完成的,故质量不一。对此,县公安局及时进行了整顿清洗,对不符合条件者坚决剔除,捣乱破坏者依法惩办。同时,区公安员还利用各种形式对村公安员进行教育指导。
  1946年上半年,根据对敌斗争的需要,郯城县公安局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了基层公安保卫组织。
  1、在全县一、二等村庄普遍设置、整顿了村公安员。在条件较好的部分三等村庄也设置了村公安员。
  2、在防奸反特运动中,为了更好的发挥村公安员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民兵锄奸工作,巩固民兵组织,村公安员兼任本村民兵自卫团副政治指导员。
  3、开展机关保卫工作。各机关党支部设立保卫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受县公安局的业务指导,开展防奸反特的宣传教育,审查内部人员的成分(审查时,个别进行,如发现可疑人物及时报告党委社会部和公安机关),建立了机关生活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县委每转移到一个新的地方,保卫委员即布置驻地保卫工作,指定专人或工作组参加驻村或邻村的工作,一旦发现坏人活动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布置侦察。
  在国民党占领郯城期间,村公安员在锄奸反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引起敌人仇视,发生了西榆林村及后东庄等村公安员惨遭敌人杀害的事件。1948年,郯城解放后,县公安局对村公安员进行了整顿,充实了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员和村党支部领导,主要任务是协助村党支部做好本村的反奸防匪和治安保卫工作。治安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碰头会交流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支部和区公安员汇报。在机关、学校和较大的单位,设立保卫科、股。一般的单位设治安委员会或在党组织内设保卫委员,负责本单位的反奸防特、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毒和保密工作等。1950年,全县共有村治安委员190人,担负着清查户口、巡逻等工作,并根据情况每10夭召开一次会议,向区公安员和公安局汇报本村治安形势。马头、红花埠、城关由县公安局直接掌握。
  1952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在城镇以机关、工厂、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会,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审查、评议,酝酿成熟后选举产生。治保委员视各单位人数多寡由3至11人组成。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受公安派出所领导。农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受村政府、区公安员领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具体任务为:
  1、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与镇压反革命的宣传教育。
  2、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
  3、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家属进行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
  4、发动群众共同制订防奸的爱国公约,并组织群众认真执行。
  治安保卫组织在镇反运动中做了以下具体工作:
  监督管制反革命分子。马头镇胜利街治保会对4名被管制分子做了具体分工,分头掌握其行踪。反革命分子李秀山,解放后畏罪潜逃,1951年潜回东南村三青团员张志清家中隐藏,被治保会发觉报告给公安局,将李犯逮捕。
  对反革命家属进行教育。反革命分子刘朝一,在镇反时被人民政府抢决,但其妻不知刘朝一的罪恶,终日对政府不满,认为丈夫死的冤枉。治保会发觉后,揭发了刘犯当便衣时杀死了3个基本群众的罪恶,使刘妻认识到丈夫丧尽夭良,罪有应得。
  协助政府收集反革命分子的罪证和地址。外逃反革命分子刘培汝的主要罪恶在郯二区胡村,胜利街治保主任李长胜亲自到郯二区胡村搜集该犯材料,交给政府。
  1956年,全县建立了1,205处农业社,入社农民占总农户的90%以上,县公安局为加强农业社内部的治安工作,在农业社内建立了256个保卫股,32个保卫委员会,195个保卫小组,722名保卫委员,共计有保卫干部2,261人。公安局及时抽调力量对治保骨干进行了培训,明确了任务,加强了管理。各区特派员均不定期的集中或分别对治保干部布置检查工作。同时,公安局在县直经企、财贸、医院等部门建立了治保组织,建立了各种保卫制度,将15名历史复杂的人员调离了要害部门。
  人民公社化后,郯城县公安局每年都对基层治保组织进行整顿集训,使治保组织不断纯洁、加强。“四防”(防特、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工作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成了基层治保组织的两大主要任务。
  四防工作。基层治保组织定期发动群众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建立了会计、饲养、保管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对仓库、牛栏、会计室等要害部门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治保组织还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妥善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1964年,治保组织查破大、小案件292起,其中够立案的28起。1964年7月,李庄区新庄大队被盗玉米700多斤,治保主任孟宪瑞从现场一足迹分析系孟广举所为,随即找其谈话,使其措手不及,供述了6人合伙偷盗玉米724斤的罪行。随后召开了社员大会,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处理。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治保会定期召开四类分子训话会,定期研究四类分子的思想动态,从而控制了敌情,促进了四类分子的思想转变。1964年大埠区张场大队反革命分子张坤在治保会的帮助下,主动坦白了曾偷薛庄大队1头母猪,杀死后取出8头小猪的罪行。又当场揭发了坏分子王作礼偷队里腊条40余斤的罪行。
  “文化大革命”时期,郯城县是有名的重灾区。治保会,有的被坏人夺了权,有的被搞垮了,有的则名存实亡,发生案件无人管,安全工作无人抓,治安秩序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公安局全而整顿了治保组织,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李庄派出所干警同治保干部1、培训治保干部。以査破的实际案例讲授破案和四防常识。在公安局的指导下,大队治保会协助公安局查破了大量案件。1983年1月20日夜,港上公社徐士于子大队柴油机被盗,治保会一边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边组织人员随车轮胶花跟踪追击,未等公安人员赶到,治保人员就在蔡官庄破案,人脏俱获。
  2、帮教违法青少年。治保会在公安局指导下开展了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华埠大队原有偷摸行为的失足青年李士柱,在治保会帮助下成了治安积极分子。他亲自扭送偷砍集体林木的哥哥,其哥因此被罚款20元。
  3、站岗巡逻,维护治安。治保会建立了治安联防组织,完善奖罚制度,带领群众站岗巡逻,维护社会治安。泉源公社集东村治保主任冷向前十儿年如一日,带领治保人员站岗巡逻,有效地防止了各类案件的发生,该村至1985年底,在13年内无刑事案件发生。
  店子派出所干警在研究治保工作4,妥善解决报酬。在农村广泛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下,县公安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各乡镇协商妥善解决了治保干部的报酬。分为:年终一次补助;误1天工补1天;固定补助加奖励;固定月工资等报酬形式。
  1985年,全县9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安全岗位责任制,村治安干部都签订了治安承包合同,订立了奖罚制度。1985年底止,全县共签定2,189份治安责任制合同书,其中农村858份,内部单位412份,“两户一体”919份。全县普遍建立了治安联防组织,开展了民兵站岗和治安巡逻活动。
  第二节户籍管理
  郯城解放后,郯城县公安局根据《关于对城市治安工作的有关规定》,于1949年春对城关镇、马头镇户籍进行了初步整理。首先,把敌人遗留下的户籍档案加以搜集整理,根据整理情况进行普查、抽查、测面调查,对户籍档案逐步加以校正,补充与整理。随后,建立了来客须报告,迁移须批准,生死要登记的户籍行政制度。公安机关在马头、城关两镇各村建立了户籍组,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复杂户及地富分子的管理办法,一般人员出入、増减、生死、嫁娶及户口迁移的呈报制度。各村户籍小组分工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如南关村户籍小组发现人口出入不符的线索及时向上级报告,公安局据此破获了一起偷盗案,追回人民币84万元(旧币),归还失主。但是,距城较远的个别小村却未能达到有效控制。县公安局在抓好一般人口的管理外,还加强了对特别户口(即重点人口)的管理。在复杂场所建立了 "耳目”,有效地打击了犯罪活动。红花埠号西村谢吉安开车行,家中人来人往,深夜不断,公安局对其秘密控制。1950年7月6日,一伙土匪在谢吉安车行内开会密谋进行破坏活动,被“耳目”发觉后即刻报告了公安局,捕获了6名土匪。
  1953年,城关镇参加了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从7月1日零时起,历时10天,统计出全镇总户数5,303户,总人口22,429人。户口普査工作不仅推动了城镇户口管理,也为广大农村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奠定了基础。
  1955年,公安局通过更换户口簿对马头镇和城关镇的户口进行了整顿。更换户口薄前,召开各街治保会议,总结户口工作。经宣传教育,在各街挑选5名技术人员集中学习。然后,以胜利街为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完成了对马头镇、城关镇的户口整顿。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审查有问题的外籍户口40余户,发现9名有罪恶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初树南,利用亲戚关系来马头镇做织布生意,更名李廷生。1949年利用户口管理混乱的机会,假造昌南县区公所介绍信,并刻制昌南县公章1枚,为自己更籍。户口登记中,被依法逮捕。经审查该犯系昌邑县人,曾干过伪保长,有血债,并犯有敲诈勒索罪行。
  农村户口的管理工作于1954年11月开始,由县民政科主管,乡镇人民政府是基层户口登记机关,乡文书或民政助理员具体负责。村文书或治安员协助做好经常性的户口变动登记工作。1956年初,遵照国务院关于农村户口统计工作移交公安机关的通知精神,县民政科将全县农村户口移交公安局管理。乡镇户口仍由原办理人员负责,不办理移交。公安局在全县农村普遍建立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等4项登记制度。但由于群众迁移户口须经村证明,乡介绍,区审查,县公安局批准等多项手续,给人民群众増加了麻烦。
  1956年6月,贯彻全国户口工作会议精神,县公安局检讨并改正了过去在户口管理中的不合理制度,将新的迁移手续和户口管理制度推行到各乡,统一了户口簿册,健全了登记制度。并用1个月的时间在全县建立了218个单位的公共户口(其中各区建立182个)。同时,理顺了临沐县撤销后,李庄、大兴、石门、岌山4个区,53个乡,280个村的户口管理工作。
  1956年4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规定(修正稿)》,县公安局据此对反动身分、犯罪行为尚未查清或者虽已查清,但尚未得到改造,又不够逮捕管制条件,以及虽无反动身分、犯罪行为,但现在思想敌对,交往关系复杂,言行可疑,有从事反革命活动或其他犯罪可能的分子进行了调査摸底。然后,对全县1,203名重点人口研究建档。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县公安局对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对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4项变更登记。随后,为适应人民公社的体制,改革了农村户口管理体制和方法,即由原来的乡管户口,改为公社和生产大队两级管理体制。建立了1人1张的户口登记卡片,装订成活册户口卡片簿,代替过去的户口登记簿。户口卡片登记一式两份,由公社和生产大队各掌管一份。户口的日常管理:公社主耍是审批办理迁出、迁入、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签发收缴户口迁移证。生产大队主要是负责出生、死亡登记。这样既便于公社集中管理,又便于直接同生产队的生产、分配密切配合,同时也便利了群众。有派出所的公社,户口卡片簿由派出所直接管理。1959年为加强农村户口管理,在没有派出所的公社设立了专职户籍员。1962年,专职户籍员被撤销,仍由公社文书管理。
  1964年2月11日,知城县成立了人口普查办公室,主管郯城县参加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具体工作。7月1日零时始,全县888个登记站,对全县12,449户,554,975人进行了普查登记,历时3个月。
  1981年初,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颁发“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将“文革”期间被林彪、“四人帮”破坏的公安基础工作,即重点人口管理重新恢复,对刑嫌分子和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继续作恶的分子及可能扰乱社会治安的分子,在全县逐村逐队排查,建立了817名重点人口,逐人整理材料,建档立卡。
  1981年下半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预先整顿好户口的指示精神,县政府成立了人口普查办公室,有计划、有步骤、全而地对全县户口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填写了部分户口卡片。后来,又根据省厅指示,农村废除卡片簿,改用1户1张活页,装订成册的户口簿册登记管理。1982年初,郯城县根据省政府《关于恢复和配备农村公社专职户籍员的通知》,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公礼,一律恢复配备专职户籍员,专做户口管理工作。1982年7月1日零时,全县169,437户,775,431人参加了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登记,整个工作直至1983年上半年结束。人口普查后,城镇居民填发了户口簿,公共户口也建立了集体户口簿,从而加强了户口管理工作。
  随着城市的开放搞活,城镇的暂住人口日益增加,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公安机关根据山东省公安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市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全县城镇的暂住人口进行了全面登记管理,共登记暂住人口2,997名,并办理了发放临时户口的发证工作。
  1985年,郯
  城县户门管理工作共有以下几项内容:(1)城镇户口管理。
  1981年恢复了城关镇的户口管理工作。1984年,又加强了对新建重
  坊镇、李庄镇、户籍民警深入家庭访问
  褚墩镇、马头镇的户口管理工作。(2)农村户口管理。1981年,各村恢复兼职户籍员,由村会计兼管户口。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对农村户口进行了普遍整顿,将卡签改为户口簿册。(3)重点人口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发现需列管的重点人口,有计划有重点地在重点人口周围布置治安积极分子和“耳目"力量,了解情况控制其动向,一旦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弄清问题。组织帮教小组,对重点人口尤其是已暴露身分和问题的青少年采取公开帮教,促其思想向好的方面转化,积累材料,建立档案,管好、管活。(4)暂住人口管理。对长期居住在城镇的临时工实行登记、立卡、发证和经常性的管理工作。(5)严格控制“农转非”。公安局直接负责审批职工、干部家属“农转非”,并按有关政策标准协助做好监督、审查和具体办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工人,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大、中专院校学生,军队干部家属 “农转非",“落实政策” “农转非”,无地、少地农村人口,就地“农转非"的户口手续。公安局每年审批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的千分之二。(6)人口统计。除人口普査外,每年进行人口统计。
  户籍科干警认真进行人口年报统计
  1985年3月,公安部颁布《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据此,县公安局对有反革命活动可疑的,有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可疑的;有危害社会治安可疑的;因民事纠纷激化,有行凶闹事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被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解除收容教养不满3年的等6种人员进行了调查,重新管理重点人口1,062名,并逐人建档立卡。通过戸口管理,1985年共排查出犯罪分子50名,逮捕19名,破获刑事案件104起,其中大案3起。1985年7月31日,李庄镇青山村发生一起拦路强奸案。李庄派出所户籍员根据被書人描述的作案分子的面貌特征,认为李庄村刑满释放分子肖利华有重大嫌疑,经被害人辨认及提取犯罪现场遗留证据鉴定,确系肖利华所为,一起重大案件仅1天就破获。
  第三节枪支弹药管理
  抗日战争胜利后,滨海行署根据武器管理不严,枪支管理混乱,有的被敌人利用进行破坏的情况,制定了《关于建立枪证制度的训令》。县公安时据此对枪支进行了清理。民兵的长枪进行登记烙印,短枪交到县里凋换长枪。对散存群众手中的枪支进行了收缴。所右持短枪的工作人员到公安局进行登记,领取枪证,违者一律没收。
  1951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散存于社会上的枪支述行了收缴,对收藏枪支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严惩。另一方而,对盗枪案件迅速侦破。1954年9月25日,周俊学到县委机关探望其姐夫,看到警卫室无人,便顺手盗走手枪1支。案发后,公安局迅速对整个盗枪案件进行了调查,将周俊学列为重大嫌疑对象,抽调2人对其监视。1954年10月9日晩饭后,公安局侦察员孙茂仁,将枪弹放在床上休息。入夜,周俊学又将睡觉的孙茂仁的手枪子弹偷去。正当周俊学站在院子里察看子弹时被孙茂仁半场抓获。经审讯破获了盗枪案,起出了藏匿的枪支。1957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制订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文件规定,开展了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控制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民用爆炸器材的制造、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贮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生产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到公安局申请领取购买运输证明,按指定时间、路线运输。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在公安局
  的监督下建立了保管、领取、使用、回收等顼制度,严格管理。严禁使用氯酸钾盐类炸药生产鞭炮,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鞭炮的坚决取缔。
  1981年8月,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全县的军用枪支、体育枪支、汽枪、狩猎枪支都进行了清理登记。凡符合持枪规定的人员,发给申领持枪证审批表,填写后经公安局核审,砸号编码发给持枪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枪支一律收缴。全县共清理登记了各类枪支1,584支。收缴枪3支,子弹14发,炸药750斤,雷管4,650个,手榴弹12枚。从此,收缴登记枪支的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年年进行。1982年至1985年,共收缴各种枪支65支,子弹643发,手榴弹49枚,雷管10,885枚,炸药8,400公斤。
  “严打”斗争中,群众检举胡村大队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胡庆芝私藏枪支,
  公安人员对持枪单位例行检查县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查清了胡庆芝私藏手枪2支,子弹107发,手榴弹2枚的罪行。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和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胡庆芝,缴获了私藏的武器弹药。1984年,县公安局协助临沐县公安局破获了泉源乡裂庄村以颜士俊(原临沐县岌山公社副书记)为首的匿藏枪支弹药的犯罪集团,缴获长、短枪8支,子弹200发,手榴弹4枚。县公安局共取缔了违法生产炸药点4处,违章私造鞭炮者672户,并对定点生产鞭炮的厂家进行了安全检查。在全县11处炸药储存点订立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1,223名爆破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发放了作业证,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节改造四类分子
  郯城解放后,一些外逃的地主、富农及国民党军政官吏陆续回乡,除少数犯有严重罪恶阴谋破坏者外,大多数希望政府对他们宽大处理,使其安居乐业。县公安局先后对反动党、团、特和地主、富农及国民党军政官吏进行登记,妥善地进行了安置处理。对268名极为反动并仍有破坏行为的反动党、团、特、地、富分子及反动军政官吏进行了管制。
  1952年,中共中央颁布了《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据此,县公安局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表现的特务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日伪、国民党军政官吏,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分子,依法管制。自1950年底至1953年9月4日止,公安局对547名反革命分子进行了管制。管制的方法主要是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生活上给予出路,强迫具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在管制中,实行思想教育与监督劳动相结合,政府管制与群众管制相结合。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管制分子,经群众讨论撤销管制;在管制中不老实,不愿改造的,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批准适:当延长管制;对不应管而已管制的,向群众作出解释后,取消管制。特别是三期镇反后,公安局严厉制止了区、乡擅自管制的现象,对乡村抓自实行管制的一律宣布无效。对乡村擅自管制而应管制的反革命分子,经群众讨论后提出意见,呈请区、县批准后,再行管制。
  1956年,根据省委“关于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规划入社的指示”以及《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五两条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四类力子规划入社的工作,对8,624名地主,3,814名富农,1,235名反革命分子,831名刑满释放和宽大处理分了进行了评审。
  评审方法:按照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的原则, 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待提高觉悟后,对地、富、反革命分子的现实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在掌握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在农业社内积极劳动,遵守社章,响应政府号召,爱护公共财产,不仇视劳动人民,没有反动言行的四类分子评为表现好;虽没有突出好的表现,但也没育什么反动言论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类分了评为表现一般;现在仍仇视劳动人民,不服从领导,不接受监督改造或有反动言行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四类分子评为表现坏。
  评审时,采取群众评议的方法,对表现好的四类分子评为正式社员,其中一部分表现比较突出的四类分了摘掉地、委批准,上报县审查。对表现一般的四类分子评为候补社员,不摘帽子,不变成分。对表现坏的四类分子除有违法犯罪活动报人民法庭逮捕、拘留、判刑以外,对一般反动言行不够逮捕的四类分子,对其开展斗争,并经群众讨论,乡人委会批准,交农业社管制。已改变成分又有破坏行为的四类分子,经群众讨论,乡人委批准重新戴帽。1956年,全县吸收58名改造好的反革命分子为正式社员,112名反革命分子为候补社员。关于四类分子成为正式社员、候补社员的权利问题,各地规定不一。英庄农业社规定: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为正式社员者,除在一定时期内不给任何重要职务外,在劳动、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方面与其他社员相同。候补社员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不能享受其他社员的政治权利,如: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8年后,对地、富、反、坏的管制工作,实行月考、季评,年升降制度。
  对未管制或已管制的四类分子,有轻微的倒算行为的;参与闹事的;有轻微破坏各项社会主义改造行为的;参加反革命组织的一般分子和参与反革命阴谋暴乱的胁从分子;有轻微道务活动的反动会门办道人员和积极从事道务活动的四类分子,分别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依法管制或延长管制。
  对被管制分子认真遵守政府法令和管制规定,行为上确有良好表现的;服从群众监督和领导,积极从事生产劳动,确已得到改造的;积极向政府检举反革命分子的,有其他立功赎罪表现或特殊贡献的四类分子,根据具体情况,缩短管制年限或撤销管制。
  延长管制期限,逮捕法办都需要有具体材料,审查后由公安局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凡管制年限已过,又合乎撤销
  条件亦要将撤销的理由报县,下达撤销管理通知书。
  在评审活动中,采取领导摸底排队,四类分子自评,群众评审,落实包夹措施,订立制度等几个步骤,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的作用。
  经过对四类分子的管制教育,许多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认清了自己的罪恶,弃恶从善。白河乡归昌村地主梁主元主动挖出地下埋藏多年的290块银元,135斤铜元献给国家,支援工农业建设。在他的帶动下,白河乡归昌村的地富分子纷纷向社内大量投资。马头镇胜利大队地主黄甫涛在共产党的教育下,认识到解放前己的罪恶,决心病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思想,谁有困难就帮助谁,发现坏人坏事积极向大队汇报,1964年摘掉了地主帽子。
  经过二、三十年的思想改造,四类分了中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改造,放弃原来的反动立场,逐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截至1978年底,已有7,445名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成为社会主义新人。
  但是,由于受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影响,在教育改造四类分子的问題上也出现越来越严重的偏差,干扰了四类分子的思想改造。“文化大革命”中,连四类分子的子女也受到了株连,严重偏离了党的不株连、给出路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
  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下达后,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县公安局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依靠各级党组织、治保委员会和广大社员群众开展了对四类分子评审摘帽工作。据评审工作中统计:建国以来,全县共有15,354名四类分子。其中,历年处决371名,外逃506名,在押141名,死亡5,299名,还有迁出等等原因,截至1978年底,仍有四类分子7,976名。在评审摘帽工作中,共给7,066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占四类分子的93%,纠正错划错戴的399名。宣布无效的428名。没有改造好仍需监督改造的103名,并逐个落实了监改措施。
  1983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对全县剩余的103名四类分子经评审全部摘掉了帽子。
  第五节惩禁非法活动
  一、禁烟
  1950年2月240,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颁布后,郯城县开展了禁烟肃毒运动,对种毒、贩毒、吸毒的不法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
  1952年7月,郯城县公安局用了26天的时间对全县禁烟肃毒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县有8个区,79个村的182户种植罂粟4,342棵。每户少则1棵,多则360余棵,种植1至30棵的占种毒总数的74.36%。全县有6个区24户吸毒,有2人又吸毒又贩毒。在此基础上,公安局遵照省、专两级“关于戒烟禁种罂粟及收交农村存毒”的指示,对吸毒、贩毒、种毒、存毒的不法分子,采取了以下措施:
  1、宣传教育。公安局组织力量深入群众,宣传政府禁
  毒的重要性。说明人民政府肃毒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恢复发展生产。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毒犯,与违法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
  2,强制戒除。各区将仍在吸食的烟民交予民政、卫生部门进行戒除,劝戒无力则集中起来,由公安部门强制戒除。
  3、严禁种毒。各区在春播后,深入检查,发现烟苗坚
  决拔掉,今后不再种者不予追究,个别屡教不改者予以惩处。
  4、打击贩毒。对大最存毒的土匪、恶霸、流氓、地主,屡教不改,仍进行贩运出卖毒品者,呈报上级予以逮捕。对一般种毒户及存毒农民号召交出,如家庭困难,交出影响生活者,由政府酌情救济。
  此后,公安局对仍在种毒、吸毒、贩毒的不法分子进行了打击。重点是城关、马头和一部分大的集镇村庄,逮捕了一批种毒、吸毒、贩毒的不法分子。经审查教育后,绝大部分释放回家。只有红花埠张X X在监狱中死亡。
  1958年,郯城县发现少数不法分子种植罂粟,有的三五棵,有的一二百棵。少者为治病、看花,多者则为了牟利。根据地区公安处的指示,郯城县公安局对种植少者令其拔除,种植多者除拔除外,根据情节分别予以处理。郯城县的贩毒者与江苏等地贩毒者相互勾结,将毒品运到西安贩卖,有1次贩毒20多两,每两售价80多元。县公安局经过严密侦察,一举破获贩毒案件4起。
  1973年至1974年,根据国务院三号文件,公安局发动群众铲除了种植的罂粟,追缴了罂粟种子,同时加强了医用毒品的管理工作。
  二、禁赌
  解放后,公安局对赌博犯罪进行了打击,重点是赌头、赌棍。每年都有赌头、赌棍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处理。
  1954年4月初,以西曹村谢春梁为首的一伙赌徒,在郯四区聚赌,并派比兵在门口站岗放哨。4月10日,该伙又在蒲汪村聚赌,被群众发觉后,查捕了13名赌棍。为打击赌博活动,对谢春梁、李栋玉、李尚田3名赌头分别判处1年、8个月、6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他10名赌棍教育后释放。
  1957年春,鄴城县赌博活动较为普遍,直接影响了春耕生产和社会秩序。白河区张林村自春节起每天都有赌博活动,而且数量越来越大。3月2日晩,农业社干部徐贞俊、吳福全带领70余人在该村聚赌,为预防区、乡干部发觉,派民兵站岗放哨,部分农业社干部直接拿着社内公款赌博。杨贯庭因赌博输了钱,私自将其母的棺材抵账。县公安局在1957年共行政拘留赌头、赌棍87名。
  1980年后,却城赌风渐甚,有些不法分子长期流窜在外,以赌博为业。据1981年调查,鄰城到外地赌博赢利的即有150余人,多数结成团伙,而且越赌越大,一夜輸赢上千元。郯城县内许多大集和公路沿线也成了聚赌场所,有时甚至强迫过往行人及车辆驾驶员参加赌博。赌博活动,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诱发了刑事案件,因赌博而参加偷盗、抢劫的案件逐年上升。县公安局一方而加强法制宣传,公布了郯城县政府《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一方而坚决查禁赌博活动。
  1985年1至5月,归昌派出所共查获赌博分子93人,捣毁赌场12处,收缴各种赌具120余付。逮捕了1名因赌博走上犯罪道路的盗窃犯,行政拘留了3名赌头。一些情节较重的赌棍按乡规民约进行了罚款,对一般赌博分子进行了批评教育。为了防止再次刮起赌博歪风,归吕派出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举办学习班。1985年5至6月,连续举办了3期学习班,每期7夭,共有60余人参加了学习。学习内容主要是《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按照法律条文规定,联系自己的思想进行讨论,提高认识,自觉戒赌。
  留迹照像。被抓获的赌博分子学习后,都写了决心书,绝不再赌博,并且照了半身像,约定:“如若重犯,就挂像示众”。
  群防群治。为彻底杜绝赌博活动,在进行“综合治理”,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时,把禁止赌博活动做为一项具体内容,由村干部具体负责落实,并发动群众和赌博分子的家属进行监督。
  落实检查。归昌乡党委负责人和归昌派出所干警以管理区为单位,分片包干,经常落实检查。
  由于采取以上措施,归昌乡赌博歪风被基本刹住。村民张志友戒赌后,劳动致富成了万元户。
  三、查禁淫秽物品
  “文革”后,一些黄色书刊、黄色录相带、录音带,在社会上流传,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1981年,强奸幼女案件十分突出,占全部强奸案件的50%,作案成员大部分是青少年。据调查,绝大多数是看了黄色书刊和电影、电视中不健康的镜头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特别是解放以来,郯城县早已绝迹的卖淫活动也出现了,城关镇一伙女流氓和招待所服务员互相勾结,在县招待所奸宿卖淫。杨集一伙女流氓外流江苏、安徽等地卖淫坑骗。县公安局对流氓犯罪活动进行了狠狠打击,对县招待所等进行了整顿,对犯罪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淫秽书刊进行了查禁。一方面,公安局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教育青少年不看黄色书籍,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另一方面结合案例教育广大群众管教好子女。
  淫秽物品治安科干警在登记收缴的
  在“严打”斗争中,公安局开展了收缴淫秽书刊、黄色录音带的活动。仅1981年就收缴淫秽书刊15本,黄色录音带208盘。1984年3月,公安局破获了张全、兰建民、范红玲为首的流氓集团。身为人民教师的张全等人,因看黄色小说而堕落,大搞流氓活动,群奸群宿,并利用学校的印刷工具印制黄色书籍《少女之心》,流传社会毒害他人,3名罪犯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1985年,为贯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电话会议精神和山东省政府的指示,开展了严厉查禁淫秽物品,禁止放映淫秽录象等活动。郯城县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刘文荣为组长,田庆淮、马永海、周茂桐为副组长的16人领导小组,下设8人组成的办公室,公安局副局长刘振扬任主任。收缴淫秽录象带3盒,查封禁映录象带45盒,录象机2部,彩电1台,取缔淫秽录象放影点3处。
  第六节特种行业管理
  1948年11月,郯城解放后,县公安局对旅店业、旧货业、修理业、印铸刻字等行业分别进行了审查登记,建立了管理制度。县公安局在照相馆、刻字铺、坊店建立登记簿,登记簿每晚交公安局审查。刻公章必须有机关证明,并经公安局批准。坊店分片划成小组,互相监督。戏院建立了来往人员及戏单呈报制度,戏目在两天前呈报批准后方可演出,并在戏院布置了 “耳目”。裁衣铺不准私人做军装。除建立以上制度外,公安局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教育,鼓励以上人员及时检举可疑分子。城关镇周家坊店住了一个携带大最银元的可疑人物,店主立刻报告了公安局,抓获了这个逃亡地主。
  1951年,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公安部公布: 了《城市旅店业暂行管理规则》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县公安局据此对特种行业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
  旅店业。除建立店簿外,凡携带军火武器无正式手续者,携带违禁品者,发现盗窃犯或走私犯,发现来路不明或行迹可疑者,发现旅店有患重病或死者,旅客中外出不归或经常深夜外出不归者,要随时报告。
  刻字铺。除建立登记簿外,凡刻公章必须持有本机关证明信并经公安局审查。村、乡农业合作社刻大章必须持有区以上政府证明信并经公安局审查。凡没有证明信刻公章者随时报告。
  洗澡堂。只准洗澡,不准留客。如发现来路不明或行迹可疑者,一面监视,一面报告。发现危险病人,一面看守,一面报告。发现现行犯或携带违禁物品、反动宣传品者,必须随时报告。
  戏院。戏院的全部人员名单及历史情况必须登记送交公安局存阅。演员的增减随时呈报。出演的节目必须在两天前交公安局审查。
  照相馆。建立登记簿,将每天所照的相片分军、民将姓名逐个登记,每晚送公安局审查。
  裁缝铺。裁制军衣、军帽要口头到公安局汇报,特别是发现群众做军衣军帽,必须随时报告。
  此外,还建立了会议制度。每半月,由公安局召集以上特种行业人员开会,检查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根据特行人员的情况及其本身利益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
  1955年,结合整顿户口,加强了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运用具体事例对特行人员进行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由于经常教育,及时检查,使一般问题能够及时发现。马头镇胜利街景玉客栈发现一个行迹可疑的人,当即报告马头派出所,经审查,原是从劳改队逃跑出来的犯人。
  1964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安局在全县各区推行这四项暂行办法,并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整顿。在工商、税务、市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下,纯洁了特行从业人员,健全了管理制度。在特行人员的检举揭发下,捕获了一批犯罪分子。1964年11月7日,城关镇看车员孙天成发现一个存小胶车的人行迹可疑,随即报告派岀所。经审查,此人是大埠区流窜犯李小宗,已作案10余起。
  1979年起,县公安局对特种行业进行认真整顿,对符合要求的营业户颁发许可证。1980年全县共有特种行业201家。其中自行车修理业98家,钟表收音机修理业17家,旅店业35家,废品收购业20家,旧货业19家,印刷刻字业120家。县公安局对城关、红花、港上、李庄4个公社的5个废品收购站进行了抽查。城关供销社采购站、红花供销社采购站,对废品收购工作比较重视,能够严格执行废品收购制度,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两年中,通过收购废旧物资,发现可疑线索10余起,查获铜钱、铜板300余斤,其中有140余斤属于盗窃。城关公社叶庄大队社员叶公社,到采购站卖铜钱20余斤,采购站职工发觉可疑,随即报告公安机关,经审查破荻一起国防电话线被盗案件。
  通过抽查,也发现部分单位职工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对有些收购物资明知有问题也不及时报告,为了多拿奖金,对国家和人民财产受损竟漠然置之。以至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港上供销社采购站,1980年7月收购一块重达230斤的铜件,收购人员明知来路不明,仍如数付款,既不报告,也不追查,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有的采购站新成员多,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有些基层收购单位制度不严,措施不力,管理混乱。
  根据调查,1981年公安机关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对全县185处废品收购和旅店业进行了整顿,加强了特行管理。通过整顿共破获案件14起,缴获自行车3辆,平车2辆,胶车4辆,收音机3部,挂钟及其他物资一宗。但是,废品收购等特种行业管理仍存有不少漏洞,特别是经济政策调整后,出现了大量个体营业户。由于个体户遵守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不严格,出现不少弊端,少数个体户非法经菅。公安局对非法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屡教不改者勒令停业,对经常为犯罪分子俏脏窝脏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经营的坚决取缔。
  马头派出所干警在检查印刷品
  1985年,县公安局对全县965处特种行业进行了登总造册。通过调查登记,抓获犯罪分子25名,破获刑事案件78起。第七节行政拘留
  1957年,郯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在本县内实行行政拘留。1957年麦收后,一些农业社搞集体私分,影响了征购工作。公安局选择了私分数量较多,情节恶劣的社队干部给予行政拘留,并在全县各乡广泛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刹住了私分风,保证了征购工作顺利完成。
  1957年11月,临沂专署公安处对却城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出存在以下问题: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混淆。县公安局在实行行政拘留工作中,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把行政拘留当成一种侦察手段。9月份,行拘的81人中有33人属刑事拘留范围。重坊区残余反革命分子朱光希,1947年任伪保长时杀害群众3人,后随敌逃跑,1954年返回原籍,在"毛人"谣言中又装“毛人”恐吓群众,本应依法逮捕,为简便省力,利用行政拘留获取罪证。
  缺乏严密的审批制度和完备的法律手续。除县局自办案件外,法庭和区、乡多是采取电话请示批准的方法,缺乏审查,甚至未请示,没有审查材料,送到便拘留。9月份不应拘而拘的11名,占21%,其中有些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即可;有的时间过长,失去现实意义;有的事实不清,只凭嫌疑。绝大部分法律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裁决书。9月29H,城关8名被拘留人员都带上了大镣。处理不及时。10月已释放的6人都超过了拘留期限,尚未处理的23人都已过期。
  郯城县公安局根据地区公安处检查意见,制定了整改措施。组织全局公安干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和省厅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指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以便正确贯彻执行。治安股专设1人管理治安处罚的档案材料。公安局还与宣传部门共同制订了宣传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1961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草案)》第二条,关于“农村和小城市一律不准使用行政拘留”的指示,停止了行政拘留工作。
  1979年,却城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重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指示,重新开展行政拘留工作。为使行政拘留人员与逮捕、刑事拘留人犯严格区分开,于1979年11月,建立了行政拘留所。
  经过几年的努力,特别是“严打”开始后,行政拘留所的全体干警严格依法办事,在全区行政拘留所检查评比中,多次受到表彰。
  行政拘留所干警在给违法人员上法制课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拘留所的干警每星期组织被拘留人员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对照检查。干警发现拘留人员的思想问题即开会研究,并找拘留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干警还根据被拘留人员周期短,变化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了阅览室,订了报纸、杂志和农业书籍,1985年还安装了广播设备。
  1982年3月,为増强行拘人员的体质和劳动观念,组织被拘留人员生产水泥行条,既増强了体质和劳动观念,又为国家创造了财富,仅此一年为国家节省开支1,200余元,另外还盈余2,000余元。
  1985年,黄山乡蒋史汪女青年孙志云因打伤他人被拘留。进所时,哭哭啼啼不吃饭,所里干警多次找她谈话,讲明党的政策,从生活上对其进行了特殊照顾,稳定了她的思想情绪。当她弟弟也被拘留后,孙志云坐卧不安,行为反常,干警们又不辞辛苦的一遍又一遍找她谈话,终于打通了她的思想,并从她的鞋里找到了老鼠药和拆围巾拧成的绳子,避免了一起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八节教育失足青少年
  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减少犯罪,从根本上整顿好社会治安的重要环节。“文革”后,县公安局指导派出所和基层治保组织结合具体情况对失足青少年开展了帮教活动。
  1977年,各派出所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举办了以青少年为主的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学习班,共29期,对562名一般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教育,建立了500多个3-5人组成的帮教小组,逐人落实了帮教措施,做到了生活上有人管,政治上有人帮,劳动上人带,行动上有人控制,减少了刑事案件。
  中共中央〔1979〕58号文件下达后,郯城县公安局根据全县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帮教青少年的工作。各派出所、特派员按照公安局的指示,指导基层治保组织,积极开展帮教青少年的工作。同时,干警们也确定了帮教对象。城关派出所对城关公社14个大队的违法青少年展开帮教活动,由于措施得力,大多数违法青少年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变。这些违法青少年主动交待了513起盗窃案,其中够立案的32起。同时,对少数屡教不改的违法青少年也采取了有力措施。城关派出所对3名屡教不改的惯犯进行了强制劳动。正反两个方面的事实,教育了其他违法青少年,促使其走上正道。
  派出所的民警对于一些已经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没有歧视,而是热情地帮助他们,使其感觉到党和政府的温
  家庭帮教违法青少年重坊派出所干警深入暖,走上自新的道路,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重坊派岀所在帮教失足青少年中,把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政府教育与家庭教育,教育与使用,教育与打击结合起来,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重坊大队青年杨徳山,在牲口市场上与偷盗分子相勾结,从中渔利,被行政拘留10天。重坊派出所对杨德山热情帮助,使其认识了错误,表示重新做人,并表示要坚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从1980年10月至1982年2月短短的一年半的时间里,他查获偷盗的大牲畜15头,价值4,000多元,先后有6名犯罪分子落入法网。
  郯城县玛钢件厂工人邹卫国因偷盗于1984年12月被判缓刑2年。释放后,公安人员和厂里的保卫人员找邹卫国谈心,指出其犯罪的根源,使其认识只有勤勤恳恳埋头苦干,才能重新得到工人们的信任。帮教后,邹卫国积极工作,认真改造思想,并且利用自己的技术特长设计了钢筋抽丝拔丝配套机,每年为玛钢件厂节约资金8万元。1985年5月,邹卫国被任命为车间主任。截至1985年底,全县已有231名失足青少年和一般违法青少年改正了错误,成为新人。
  第九节自行车管理
  1973年始,郯城县的自行车管理工作由工商管理局负责。1978年12月,根据公安部5号文件自行车管理移交公安机关。县公安局成立了自行车管理所,由治安股副股长高金选兼管。各公社自行车的管理工作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业务,通过对自行车的管理,发现疑点,积极查破自行车被盗案和其他案件。1982年自行车管理所正式设编3人。每个公社招聘1名车管员,在当地派出所指导下,负责全公社的自行车管理工作。
  1985年全县有自行车156,426辆,其中本年度砸牌登记24,332辆,年审自行车137,643辆,破获自行车被盗案65起。
  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工作有:自行车牌照的发放登记,自行车的迁移过户,自行车的年审和路查等。公安机关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加强了对自行车的管理和控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分子。
  自行车的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但管理人员扎扎实实工作,不怕麻烦,严格把关。1981年2月,在城关自行车买卖市场上,车管员发现一辆大金鹿自行车要价低,上市早,无车证,卖车人说话吞吞吐吐,经审查,该车是作案分子于1981年3月偷盗沙墩公社社办工业职工梁本华的自行车。由于加强了集市管理,有的作案分子偷盗自行后不敢骑,又不敢拿到集市销赃,不得不扔掉。5月份,重坊信用社的职工发现一辆大金鹿自行车放在信用社门口无人要。经查寻,是本公社水利站孙庆华5月8日在宿舍被盗时丢失的。
  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依靠群众,破获了大虽自行车被盗案件。如高峰头一青年来郯城卖自行车零件,价格低,又不敢讲家乡住址姓名。城关自行车修配组向自行车管理所汇报了这一青年骑的自行车号码。公安局自行车管理所立即对此进行调查,查实此人是高峰头公社西曹村人,叫王立平,经常流窜在外,不参加劳动,有偷盗嫌疑。经拘留审查,王立平交代出偷盗自行车3辆、胶车4辆、平板车4失盗自行车公安人员在自行车市场查找
  辆、驴2头、收音机挂钟7部及其他物资一宗的罪行。褚墩惯偷刘子春,有辆新永久自行车,1980年2月换上了大金鹿车把,不敢到派出所登记。车管员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然后上报公安局。公安局立即审查了刘子春,查清了该犯1979年后,在临沂县付庄、罗庄等地偷盗自行车3辆,作其它案4起的罪行。
  县公安局自行车管理所还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公安局破获的案件情况绘制成图片连同缴获的脏物,进行展览。
  第十节外事管理
  郯城县公安局在外侨工作中除了对他们进行出入境、居留、旅行管理外,大量的工作是日常管理教育。公安局利用办各种签证,缴验证件的机会或召开座谈会对外国人进行形势教育、友好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增进了中外人民的友谊。建国后,在郯城县长期居住的4名外侨都是朝鲜籍侨民。金甲顺子,1955年随夫来到郯城县城关区张庄居住。1958年政府安排她在城关当招待员。3年自然灾害时期,政府对其特殊照顾,帮其盖了房子,后病故。孙洪兰等其他3名侨民于60年代初先后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孙洪兰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于1981年被评为山东省“三八”红旗手。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来华访问、洽谈贸易、进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旅游观光的外国人大量增加。1980年3月29日,郯城县接待了首批来访的外国人。西德商人马弗利徳来郯城五金一、二厂洽谈业务,同年又来了2名美国人进行科学考察,公安干警对此进行周密安排,保证了外国友人的安全。
  1982年10月起,公安部对在华外国人的旅行按不同类型分别管理。郯城县属丙类地区,即非开放地区,来郯城的外国人必须经上级批准,持外国人来华旅行证向县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旅行证件。外国人来郯后,必须在24小时(农村延长到72小时)内报临时户口,填写外国人暂住登记。公安局为了掌握外国人的情况,保证外国人的安全,防范恐怖破坏活动,杜绝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了必要措施,以保卫国家的利益和人民安全。
  1985年,经国家科委批准,国际地质对比计划IGCP笫206项目第二次工作会议于11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安排11个国家的22名外宾和20名中方代表,由国家地震局丁国瑜和山东省地震局长秦国柱陪同到却庐断裂带进行考察.10口,到店子乡麦坡进行了野外考察。公安局采取了周密的安全措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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