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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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8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预审
分类号: D915
页数: 17
页码: 142-158
摘要: 1942年11月10日,经马陵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马陵办事处公安局审讯股。.审讯股长赵宗昌带领其他6名审讯人员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开展了对罪犯的审讯、处理等工作。公安局审讯的人犯大部分是汉奸、特务、土匪及其这些方而的嫌疑分子。
关键词: 预审 审判

内容

1942年11月10日,经马陵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马陵办事处公安局审讯股。.审讯股长赵宗昌带领其他6名审讯人员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开展了对罪犯的审讯、处理等工作。公安局审讯的人犯大部分是汉奸、特务、土匪及其这些方面的嫌疑分子。在审讯工作中,公安人员对人犯进行抗日前途、宽严政策、民族大义及其什么是正确的人生道路的教育。在审讯前,审讯员认真研究每个人犯的各种白传、证明信,人犯的笔记、来往信件、侦察材料及一切能搜集到的材料。研究罪犯的全部历史,与各方面的联系。研究案件的性质与证据的真实程度,发现矛盾,找出中心,并搜集一切反证。必要时,指定陪审人研究反证材料为人犯辩护,从正反两奇辩明案件的是非曲直。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实行劝导与严肃审讯相结合,既用宽大政策与诚恳态度去感化人犯,又利用材料事实,人证物证左攻审人犯。在审讯中禁止肉刑,禁止车轮战,禁止假枪毙、假刑讯、假去听,禁止指名问供,禁止打骂污辱,禁止利用人犯生理变化进行逼、供、信的行为。同时,也反对审讯工作中的由主义,对证据确凿,坚决不供的人犯,仍可定罪。每一审讯口供交该人犯亲阅,签名。如人犯对口供有某些不同意的地方,允许修正。主审与陪审人员在案件审讯完毕时,根据确实证据与侦察审讯中证实的事实,认定该犯所犯乖行及处理意见书,呈交上级审阅。
  公安局在审讯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制度:
  1、监狱侦察制度。派公安人员或利用人犯进行狱中侦察,搜集人犯在狱中的日常表现,心理变化,各种活动,企图、动向等。这些材料都需经过严格的检查后,才能确定真伪。
  2、侦察审讯制度在未正式审讯前,先进行侦察审讯工作,从人犯的口供中调查他的历史,了解他的个性心理,平时表现,他的长处、短处,假象与本质。
  3,陪审制度。在正式审讯时,一般实行1主审,2陪审的3人会审制度。
  4、审讯会议制度。参加审讯的主审及陪审人员,在每次审讯前召开审讯会议,共同研究材料,商讨案情,定出审讯计划,决定审讯的目的、策略、方法、态度。在审讯后,共同研究口供,辨别真假,写出审讯人对审讯口供的判断及下次审讯的方针。
  5、三审制度。凡重要案件,必须实行侦察审讯、正式审讯、重复审讯的三审制度。在正式审讯后,由公安局负责人重新审讯。然后,才能公审判决。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1944年,审讯股长魏保銮在审讯一个惯匪时,人犯根本不承认干过土匪,喊冤叫屈。这吋,魏保銮不急不躁,察颜观色,注道在人犯的心理变化时巧妙使用证据,终于使罪犯承认干过土匪,却声言没有罪恶。但,罪犯在无遺中吹嘘自己的枪法很准,魏保銮及时抓住这ー弱点,迫使他交代了全部罪恶。后经专署公安局批准,在桃林镇处决了这个惯匪。
  抗日战争中,公安局所处的环境十分恶劣,看押、审讯场所要经常变换,甚至每天都要转移。因此,人犯到案后,审汛人员昼夜工作,速审,速查,速决,大部分罪犯在1个月内即处理完毕。案件审结后,死刑犯由县长、公安局长签署意见报专署公安局批准后,由审讯股的公安人员将人犯押到敌占区、边沿区处决,或在解放区内召开公审大会处决。处决后,以县长名义出示布告,宣布即:恶。经审讯股判刑的犯人则送往沂蒙山区根据地劳改。罪行较轻的人犯交保释放。少数罪恶较轻,不够判刑,又不能久押的人犯则对其进行政策教育后放回。1945年9月,郯城县公安局贯彻滨海区审讯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审讯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时总结郯城县抗战时期审讯工作的经验教训,提高了审讯工作质量。
  审讯入员在审讯中注重证据,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罪证,摸清审讯对象的心理,有的放矢的采取对策。蒋介石的嫡系中将鲍国泉在抗战期间,被蒋介石派到梁仲亭部任参谋长,与梁仲亭一起执行蒋介石反共反人民的政策,残杀抗战志士,罪恶累累。1946年初,鲍国泉被八路军活捉,,移交郯城县公安局。在审讯期间,鲍国泉气焰嚣胀,拒不认罪,叫嚷公安局不能审讯他,叫县长来和他讲话。审讯人员抓住其虚弱的本质,坚持用事实说话。利用鲍国泉破坏国共介作,残酷镇压抗日民众;与日伪相互勾结,进犯根据地;划地为牢,将郯南制造成人间地狱的确凿证据,以杀害贫农杨从启等血的事实,迫使他低头认罪。1946年10月,在郯五区大用子村,召开了公审大会,列举了鲍国泉的八大罪状,半场将鲍处决。
  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领郯城后,鄰城处于整个鲁南对敌斗争的最前线,处决犯人的权利下放到县公安局。公安局侦察队由周义连率领,专门执行逮捕、处决罪大恶极的罪犯的任务。逮捕前,审讯人员把应逮捕罪犯的罪恶材料搜集整理好;逮捕后,审讯人员抓紧审理,将人犯的主要犯罪事实查清楚。因逮捕的人犯都是国民党的军政官吏、还乡团首要分了、恶霸地主,一般判刑较重。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犯人送莒南县老解放区执行劳改。够判死刑的案犯审讯后,由李鸿儒召集审讯股长李恒昌及其他审讯人员共同研究,作出决定。尔后由周学斌写出布告,由侦察队把犯人带到边沿区执行枪决。由于审讯人员高度负责,忠于事实,况且当时执行的是“枪打出头鸟"的政策,罪犯都是罪大恶极分子,毎判皆达到稳、准、狠的要求。对在押犯中邢恶较小的乡丁、自卫团员等,除个别的经过教育打入敌人内部,做情报工作者外,大多数教育释放。释放前,审讯人员有计划地在人犯中召开大会,讲解党的“坦白从宽,杭拒从严"的政策,展开政治攻势,然后釆取集体释放的方式当场释放。
  1919年4月下旬,滨海专署公安局召开了审讯工作会议,总结了全区春季工作情况。根据会议精神和知城县的实际情况,公安局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1、请示报告制度。凡应请示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不得独断专行,自作主张。每月24日前,审讯股将执行制度和政策情况,审讯工作中成功与失败的典型事例等进行认真总结,经局长审查后及吋向专署公安局报告。
  2、内勤制度。内勤人员负责保管各种文件、卷宗、档案。负责精确统计上级所要的各类数字,登记整理材料,及时交二股并报专署公安局。
  3、定期召开会议。每周召开1次会议进行专门总结,检査审讯工作。会议有重点地解决主要问题,防止简单化,草率从事,杜绝解决问题不彻底的现象。
  4、审讯笔记制度。每个案件审讯后,都要写出审讯情况、体会及优、缺点,积累经验,指导今后的审讯工作。
  5、批回制度。每个案件处理前,都要把审理情况及处理意见详细地向区、村说明,征求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既避免了执行政策的简单化,提高了政策观念,又可使群众受到教育,増强对党的政策的认识。
  审讯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审讯工作的开展。1949年共审查处理各类人犯1,11.4人,其中反动会门9人,特务25人,土匪506人,恶霸地主163人,反动党团骨干17人,国民党军政人员386人,叛徒8人。经审讯后,按照“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对罪大恶极者处决了一批,判刑一批,其他大部分人员经教育后释放。在对人犯的审讯过程中,除注意收集各种材料和证据进行研究外,还重视了对罪犯的感化教育,管理好人犯的生活,减少了人犯的对抗心理和思想顾虑。部分审讯干部在业务上开始注意研究罪犯的对抗心理,减少罪犯的思想顾虑,结合从各方而搜集的材料,使被审人犯能坦白自己的罪恶,缩短审讯过程,鉴别全案的真伪。
  审讯人员对人犯一般采取集体上课,指定阅读书报,个別审讯等方法,宣传党的政策,进行时事前途教育和利益对比教育。全县人犯都关押在南皇亭临时劳动改造场所,边劳动,边审查。审讯人员根据不同对象及人犯的不同思想情况,心理特点和平时掌握的问题,对症下药。对地富分子揭露其封建剥削是非法的,教育其改造剥削阶级的思想,说明劳动有前途,劳动可以改变成份。对贫雇农出身的犯罪分子则进行阶级教育。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不轻信口供,通过对口供仔细研究,发现矛盾,进一步深入群众进行调查了解,弄清是非。如郯四区高册村村干、民兵打死保丁殷学礼后,村干诬告该村还乡地主殷士培唆使殷学礼之妻用盐卤害死殷学礼,并将殷学礼之妻拷打承招后,送县要求将其枪决。审讯股在初步审讯中发现了矛盾,即迅速派人深入高册村,在群众中反复调查核实,最后查明是一起诬告案。审讯人员对犯罪事实重新调查后,逮捕了真正的罪犯。但是,在审讯工作中也存有单纯任务观点,工作中存在着简单化、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如县公安局在局长的授权下,曾自行处理人犯20余名,专署公安局发现后及时予以纠正。
  镇反运动开始后,审讯工作异常繁忙,1950年底至1951年底,全县共收押处理各类反革命分子1,140名。其中公安局收押处理反革命分子420名,还处理了一般刑事犯130名。
  1951年2月始,审讯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办案。审讯结束后,写出综合材料向局长汇报,将够判刑的案件交县审判委员会(由县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等组成),决定刑罚。审讯股在只有3人的情况下,日夜苦战,根据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审讯前详细研究侦察材料、人犯材料、旁证材料,了解案情,找出关键,确定需审讯的中心问题,然后进行审讯。审讯中发现可疑线索,及时通知侦察部门,布置侦察任务。通过深挖,扩大了战果,查出部分敌特活动情况,逮捕了一批敌特分子。审讯土匪刘成具时,刘供出了以高朝群为首一伙武装匪特,在新浦、新安镇、郯城南部部分地区活动的情况,虽然供述比较零乱,但是审讯人员及时予以收集整理,并与侦保股密切配合逮捕了5个匪特组织。再如在审讯郯十区林子村王月皆时,王供出了1947年国民党进攻后,县国民党郯城县党部的组织情况及分布地区等。审讯反革命杀人犯徐慎功时,徐供出1947年参加特务组织时,特务组织的情况及1949年混入南京市公安局当炊事员的背景。这些材料对后来深入开展镇反运动,整理反动党、团、特的历史材料有很大帮助。又如反动道首唐敬修是圣贤道的法官,解放后连续不断的进行道务活动,疯狂造谣破坏,在道内外宣传第三次世果大战打起来了,美国在华登陆等谣言,威胁群众。逮捕后,查实了唐敬修等人的破坏活动,弄清了会门活动的内幕。
  通过对各类反革命分子的审讯,逮捕了12股土匪集团。郯八区张延顺、张士友等一伙土匪曾在新安县夺去新安镇干部三八式步枪1支;郯八区张雨久等一伙土匪抢劫新东粮所,打死徐州市而粉厂营业科长,打伤2名店员,抢劫人民币800余万元(旧币)。在审讯中,通过深挖细找,共缴获4支短枪和11支长枪。
  执行“镇反收缩”方针后,审讯人员坚决纠正了前段政策掌握与执行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杜绝了不经请示随便收押人犯或不经批准随便逮捕处理人犯的现象。在审理案件时,审讯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如审理反革命杀人犯陈士儒时,陈否认了群众控告其杀害9名干部、群众的罪行。为此,审讯人员深入该村召集干部、群众,讲明党的政策,查明该犯只是一个反革命杀人活动的执行者。由于镇反案件积压过多,部分案件审理时未能深入群众审淸案情。如反革命分子李荣廷被处理后,新安县公安局又反映李荣廷1950年何在新安镇时有特务活动,该村群众也反映李荣廷匿藏枪支。审讯股将该犯从劳改队提回重新审理,李荣廷又供出一伙逃亡恶霸地主的破坏活动情况,并从其家中起出1支匣枪,6发子弹。
  1955年5月1月起,郯城县公安局认真贯彻执行《逮捕拘留条例》,预审员在逮捕人犯前需要履行报请检察院批准手续,在逮捕、拘留、搜查人犯中均凭证执行,并作好记录。预审笔记当堂向人犯宣读,并令其签名捺手印,注重了材料的法律效能,提高办案质。1955年收押的519名逮捕人犯中,有418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101给未经批准的皆于1956年1月补齐了法律手续。1955年共发现可捕可不捕的24名,错案5起。
  1955年初,县公安局电示专署批准前,即将墨河区赌博犯宋保饮列入逮捕名单。捕后经预审起诉,法院判处1年半徒刑。送劳改队后,接到专署公安局不批准逮捕的决足,县公安局立即派人将宋保钦从劳改队接冋,释放。1956年起,公安局开始使用受理案件书、结朿预审报告书和移送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1958年,预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对来历不明分子进行调査市讯。初审后,大部分来历不明分子坦白供认了犯那事实,仅41名经数次审讯拒不供认真实姓名、籍贯。经采取以下描施,查出有血债者30人;有犯罪行为,当地民愤极大者11人:
  1、访问住地群众。反革命杀人犯王春田拘留后所供身分经数次外査证明是伪供。后来,王春田供认在大兴区陈宅子村有个义了叫于士胜。预审人员经反复调査访问半地群众,找到了于士胜。于称王春田系石门区石门村人,又赴石门村査实:王春出原名王言景,系当地有名劣绅,1947年密告杀害村干5人。
  2,抓住口供中的矛质突审。反革命分子杨崇徳供述其父叫范崇德,母亲早亡,自小在外祖母家中长大,故随外祖父姓,起名杨崇徳。预审员及时抓住其排辈与其父相同的矛盾突审,使其坦白原籍是临沂县东关,曾杀死村干、民兵4人。解放后畏罪潜逃,又骗取临沂罗庄杨崇徳迁移证迁入庙山区薛庄,改名杨崇徳。
  3、通过人犯供认的社会关系广泛调查。反革命分子郁廷忠以为年长口久又是暂住,便供述1947年在册山一带经商,长住册山村吕保廷店中。预审人员经广泛调查,找到吕保廷,吕证实郁廷忠系临沂李官庄人,1947年曾杀死群众3人。
  4、发动罪犯互相检举。反革命杀人犯宗全德拘留后一直作伪供抗拒交待,后被同狱人犯卞世昌检举,宗全德原名宗德文,1947年任国民党保长,并杀死群众数人。
  5、寻找同案证。反革命分子张登科,1947年曾在东海县杀死共产党乡干部1人,但他只供认识同案犯邹雨志,其他不供。预审人员经调查找到判刑释放的邹雨志,邹证实,张登科原名张登埠,曾任农会长,1947年叛变投敌。
  6、搜査人犯信件,寻找线索。反革命分子徐祗友拒不交代罪行。在搜查中发现其儿子从抚松鹿场寄来的信件,公安局请求抚松鹿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查,经查证,徐祗友是新泰城里人,有血债。
  ,7、政策攻心反复教育。反革命分子李秀田审讯时作伪供。经大会集体教育,宽严典型处理后,吐露真情,原名卞曲昌,1947年参加还乡团,追告致死本村民兵队长徐城德,并倒回全部果实。
  8、利用乡里名人,促其坦白。反革命杀人犯张广仁,初供原籍济宁高庙村人,又供济宁东山里人。预审员提出几个出名人物叫人犯回答,人犯回答不出,表情尴尬。预审员戳穿了张广仁制造的谎言,并对其反复进行政策教育。最后,张广仁供认原名王恒,系临沂县王家庄人,1947年时杀害村干王现川等3人。
  1959年,郯城县公安局逮捕10名较大的流窜犯。其中8名是外县流窜犯,混入外流人员中到处作案。这些流窜犯凶狠狡猾,作案手段巧妙,不易侦破和审讯。预审人员在预审中,利用各种审讯方法,破获各种刑事案件174起,逮捕1名同案犯。采取的摘施是:一是领导参审,加强分析研究。审讯新沂县堆头村流窜犯鲍信孝时,预审人员首先从该犯流窜的时间、经过地点,接近人物审起,经过一天一夜的突审,罪犯供述在郯城、新沂、徐州等地偷盗20起。并暴露出5月3日至5月28日,罪犯与鲍明信在临沂一带偷盗,但拒不交代5月16日(张庄发生凶杀案的时间)住在何处。预审人员经过研究确定以此为重点,用政策攻心消除其疑虑,达到突破。又经过一天一夜的审讯,罪犯暴露出“坦白是死,不坦白是死”的思想。这时,公安局长李恒昌亲自参加审讯,巧妙利用凶杀案现场遗留的物证,迫使该犯交待了1959年5月16日夜在张庄抢劫,将同行商人勒死的犯罪事实。
  二是广泛收集材料,从中发现证据。在审讯郯城县大邵村流窜犯李万福时,李犯只供述公安局已掌握的4起诈骗案、抢劫案,声称如果再有问题,政府杀他的头。预审人员经仔细研究认为,李犯一定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交代。为了进一步广泛收集罪证,预审员及时与刑侦股、各公社特派员联系,并发函至新沂、莒县等李犯流窜过的地区。经调查发现一些案件的作案手段与李犯作案手段相似。经进一步调查确认白河公社蒲河村张从岭抢劫案系李犯所为。在证据面前,李万福幻想破灭。又经过3天的审讯,李犯供认了冒充国家干部查私进行抢劫作案17起,诈骗5起,偷盗1起,抢劫杀人未遂1起,并交代了与同案犯李同和偷枪抢银行的犯罪事实。
  三是突击审讯,不给罪犯喘息之机。审讯灵璧县钓鱼台村流窜犯单永俊时,该犯流窜地区较广,态度顽固狡猾。因而,预审人员在审讯时,从流窜时间、地点、经济来源审起。审讯中,发现单犯卖胶车轮被拘留后逃跑的疑点,紧追不放,经连续审讯,单犯被迫交代了其在郯城盗窃作案10起,龙峰作案5起。又交代了,在新疆哈蜜农场偷盗830元公款,逃至郯城县又连续作案3起,在桃园车站作案1起的全部犯罪事实。
  四是狱内展开政治攻势,集体教育与个别审讯相结合。新沂县马场村流窜犯马宗训,在审讯中狡猾抵赖。预审人员在狱内开展了政治攻势,利用各种典型案例和宽严实例对人犯进行教育。马宗训要求提审,供述了他在新沐至临沂,新沂至沐阳的汽车上作案3起的罪行。预审人员抓住不放,又连续在狱内开展了4次政治攻势,组织人犯进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大讨论。结果,马犯又供认在新沂至临沂、新沂至沐阳的汽车上,新沂至东海、新沂至邳县的火车上作案11起;在临沂、郯城的旅店、戏院作案4起的罪行。
  1962年,预审股共审讯各类逮捕人犯78名,同时对274名刑事拘留人员进行了审查处理。在审讯中破获大、小案件150起,发现错、假案3起,错捕3人,错拘7人。还对1958年至1962年拘留、劳教的121名生产队小队长(劳教14人,拘留107人)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查出错被劳教的2人,错被拘留的39人。对查出的问题根据党的政策和群众的意见分别进行了纠正处理,给受到冤屈的人员恢复了名誉,进行了妥善安置。
  从1963年开始,公安局贯彻执行公安部制定的《预审工作细则》,严格依法办案,从而提高了办案质量。1964年,预审股审理各类逮捕人犯53名,刑事拘留人员222名。通过审理破获大、小案件382起。在审讯中,预审人员抓紧了对破坏生产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案件的审结工作。大埠区尚庄村周景泉抢劫杀人案,在群众中影响很大,预审人员迅速审结处理,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
  预审股还携卷下乡,深入群众,现场办案。红花区麦坡村孙志银、孙保起盗窃集团被破获后,孙志银、孙保起拒不认罪,使此案难以审结。办案人员携卷下乡,深入红花区群众中了解情况,查清了以孙志银、孙保起为首共12人参加的盗窃集团的全部犯罪事实,迅速结案。
  1964年1至9月份,3名预审员经常被局里抽调统计户口、征兵等,因而积压了大批案件,使七八十名人犯得不到处理,有些既无材料,又不能释放。根据这种情况,预审股由1人留守,2人下去调查了解,对该捕的罪犯,查清事实呈批;对不够逮捕的人员,争取干部、社员的同意后,释放回家,安排生产;对一时难以查清的人员,争得群众同意,暂时放回,待查清问题后,再作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进行办案。从审查材料到预审、起诉、审判一包到底。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政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一些群众团体任意拘人捕人,直接办案,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预审股依照法律,执行从逮捕或拘留人犯后开始,直至结束预审,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做出其他处理为止。预审人员通过讯问刑事被告人和收集证据,.对案件做到查明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案犯及其他犯罪的一切组织联系,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收集敌情资料,查找犯罪线索,研究犯罪活动规律,以及对人犯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教育。
  1982年,预审股共审理逮捕人犯142名,刑事拘留人犯110名,当年审结率为96%。预审人员通过深挖余罪,破获刑事案件113起,查获违法犯罪分子10人,缴获脏物折款1.3万元。1982年8月27日,审理强奸犯李万友时,预审员抓住作案分子的恐惧心理,采取正面教育,迫使李犯不但交代了强奸罪,还交代了其伙同王兰华盗窃黄豆、平车脚、胶车、三用机等作案16起的罪行。预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结束预审工作,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案件,提出起诉或免诉意见移交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预审员写出书面报告,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撤销案件。同时,撤销对被告人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被逮捕的被告人释放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以来,预审员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秉公执法,深入贯彻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严禁逼、供、信”,以理服人,以法审案。截至1985年底,审讯犯罪分子1,256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739起。对每起案件都力求审清、挤透、深挖余罪。犯罪分子张佃元在其父带领下,投案自首,供认其盗窃马陈埠村副业组的犯罪事实。审理中,预审员发觉其作案手段与该村发生的数起现金被盗案极为相似,于是顺线追击,深挖余罪,扩大了审讯战果,迫使张佃元供认了自1982年以后,在本村和沙墩村作案8起,盗窃粮票323斤,银元24枚,现金5,300余元的犯罪事实。
  预审员在审问人犯深挖余罪
  在审讯孙锦召、孙立训为首的14人盗窃集团时,预审人员根据作案人员多、弱点多的特点,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利用供述不一的特点,一发现新的疑点就紧追不放,从而破获了这个在江苏、山东的4个县30个村庄盗窃抢劫52起,盗窃价值2.8万元的重大盗窃集团。
  不断研究犯罪分子心理特点,讲究审讯技巧。在审理重坊镇前高庄凶杀案时,罪犯张如俊自以为有医生帮其伪造现场,有恃无恐,诡称其妻病死,企图蒙混过关。办案人巧妙地利用证据将其伪装一一揭穿,张如俊才供认是与妻商定赡养老人时,发生口角,将妻打昏,后怕她醒来大吵大闹,遂起杀妻假现场,谎称有病抢救无效死亡。至此,张如俊构成故意杀人罪似无疑问,但从整个案情分析,杀人因素不足,杀人动机不明确。为此,办案人员深入群众走访调查,获取了张如俊与女青年刘芳通奸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罪证。预审员利用张如俊的畏罪心理,加强了政策教育,在大量确凿证据面前,张如俊如实供出了自1984年春季起,与本村未婚女青年刘芳勾搭成奸,后为达到与刘芳结婚的目的,于1985年.6月19日夜,与刘芳合谋杀害妻子的罪行。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指导案件的审理工作。对重大刑事案件的预审,邀请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参加。在审理张如俊凶杀案时,预审股集中力量,在3名股长带领下,夜以继日地审理,仅31天就审清结案。
  预审人员认识到证据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定案的重要根据,在办案中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揭露犯罪。如在审理王保华凶杀案时,群众反映受害人生前曾戴着一顶帽子。预审员便在死者入水的石塘内反复进行打捞,最后终于把帽子从水中打捞出来,从而使本案办理的无懈可击。
  案件审理结束后,预审股严格执行审查制度,并根据预审工作的重点,加强了对敌情资料的搜集和对犯罪规律特点等问题的研究。仅1985年就撰写了《从郯城县看当前刑事案件的新特点》、《审理犯罪集团案的几点作法》等十几篇业务材料,为预防、打击刑事犯罪提供了可靠依据。〔附〕郯城县公安局历年逮捕拘留人犯统计表:
  郯城县公安局历年逮捕拘留人犯统计表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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