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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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7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审訊
分类号: D915
页数: 29
页码: 130-158
摘要: 马陵办事处公安局建立初期,从鲁南三行署公安局押来郯城县的十几名罪犯,进行看押、审讯。审讯人员身兼二职,既要审讯教育人犯,又要站岗放哨看押人犯。关押场所是暂借老百姓的草房,房小,破旧,极易发生事故,因此看管人员必须时刻警惕人犯的一举一动,随时准备转移和应付突发事件。
关键词: 审訊 审判

内容

马陵办事处公安局建立初期,从鲁南三行署公安局押来郯城县的十几名罪犯,进行看押、审讯。审讯人员身兼二职,既要审讯教育人犯,又要站岗放哨看押人犯。关押场所是暂借老百姓的草房,房小,破旧,极易发生事故,因此看管人员必须时刻警惕人犯的一举一动,随时准备转移和应付突发事件。
  1942年底,公安局成立了警卫看守班,专门负责警戒看押人犯。1943年7月,郯城县公安局成立政治保卫队,有3个班,35人,主要执行看守任务。两个班专门负责看押人犯,一个班担任军事警戒。公安局除对政卫队员进行政治教育和军事教育外,还要进行看守教育。主要内容有:“看守差犯为什么等于看守敌人”,“如何使差犯不串供”,“如何防止差犯越狱逃跑,在狱内自杀”,“如何观察差犯在狱内的情绪变化和企图”,“如何在居住上不苛刻差犯",
  “为什么不准打骂差犯”,“如何保守秘密”等。
  看守所实行轻、重案犯分别关押。设重犯室、轻犯室、优待室。重犯室关押的是准备处决的重犯,为防其逃跑需戴手铐;轻犯室关押的是准备释放的人犯,一般用绳捆,优待室,关押的是诚心悔过,无逃跑企图的人犯或一般嫌疑犯,禁止使用戒具。
  看守人员的伙食为每人每天1斤半原粮,3钱油,5钱盐,5分至1角菜金。人犯每人每天1斤2两原粮,菜金视情况而定,有时3至4分,有时4至5分(由县政府财政科规定)。当看守人员的菜金和给养发生困难时,人犯的粮食和菜金随之减少。过年过节,给人犯适半改善伙食。
  在看守工作中,实行看守长负责制。看守长由政卫队长兼任。在工作上受审讯股领导,主要任务是:布置与检查看守工作,管理人犯日常生活,检查与保管人犯的物品及一般公物。对入所罪犯实行了严格的收押登记手续,严禁私自扣留人犯物品和其亲戚朋友送来的生活用品、信件等,对人犯的财物认真登记保管,不准索要人犯的财物,不准吃人犯的东西,不准私自给人犯送信。释放人犯时,人犯的个人财物要当众发还。
  1947年1月底,国民党军队进攻郯城。副局长秦保堂带领局机关押解100多名重要人犯撤退到三井村,遭敌机轰炸,公安武装和人犯住房被敌机炸塌,公安人员死1人,伤数人,人犯乘机逃跑。第二天,除少数人犯外,其余人犯被民兵抓回,送交公安局。公安局当即将30名罪大恶极的死刑犯迎着敌人的行军方向,分三路就地枪决。随后,审讯股长李恒昌带部分公安人员押解人犯向后方转移,在莒南县坪上区魏家柳沟看押审讯人犯。1947年下半年,转移至山左口一带。
  看守和审讯工作是一个整体,看守是为审讯工作服务的。在看押人犯过程中,看守人员学会了搞狱内侦察,注意随时掌握人犯的心理变化,并及时向审讯人员汇报。而且,随时做好准备,应付突发事件。:1947年秋,国民党一个团企图偷袭公安局驻地王庄子村。看守人员接到侦察员的情报后,立即将300多名在押犯编成小组,并把够判死刑的50多名在押犯编成特别组,由一个班的战士专门押解。当公安人员押着人犯向东转移时,敌人的炮弹落到了王庄村西头,在押犯有暴动迹象,审讯人员当机立断,当场枪毙了5名死刑犯,把罪犯暴动的企图打了下去,然后迅速转移。在撤离王庄子村3里路时,敌人包围了王庄子村。
  1948年,却城县公安局迁入县城内,看守所设在局机关南侧。1949年春,根据鲁中南行署公安局审讯工作会议决定,县监所统称拘留所,后又改为看守所。知城看守所共有15间房屋,其中5间监房,2间办公室,2间伙房,其他为看押武装人员宿舍。在正常情况下,能羁押80余名罪犯,平均每间关押16人。
  看守所有武装看守力量1个排,3个班,共37人,负责看押,警戒任务。看守部队行政上属部队领导,业务教育与看守工作由审讯股领导。宋兴富担任看守长,专门负责指导看守部队的业务工作。
  在看守工作中,采取政治犯与一般案犯分监隔押,同案分押,以防暴露人犯的秘密。人犯入所时登记编号,设立一定位置(有号),不准乱移(须按指定的位置),以防串供。监房内张贴拘留所规定,使人犯入所即能了解各项规则。对人犯的教育,一般5天一次,其教育内容主要根据在审迅中了解的人犯情况和看守人员汇报的情况,结合贯彻党的政策和时事进行教育。另外,还挑选书刊给人犯阅读。
  看守所每晚对人犯进行一次点名,清查人数,了解掌握人犯的情况,进行教育,重者加戴戒具。
  郯城县看守所为搞好监室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收押人犯须审阅送案机关函件,简单了解案情,讯问来犯的姓名,查看人犯的证据、财物是否相符,检查人犯全身有无违禁物品,然后进行编号,填写收案登记表,说明狱内规则、制度。(2)实行男女分押,同案分押,特殊人犯单独关押。关押期间,禁止会客,如人犯已坦白悔过,在不影响保密,又经过检查的条件下,允许对外通信,让其家属送饭,送洗换衣服或会面。(3)监狱管理采取感化教育方针,采取上课、读报、讨论、反省或劳动生产等方式,改造其反动思想,使其在真理的感召下,坦白悔悟。但对人犯破坏监狱规则者,,严加管理;对重大杀人犯或企图逃跑暴动的人犯使用戒具,以防意外发生。(4)注意人犯卫生,维持人犯一定限度的生活条件,保持住室、厕所清洁,防止传染病发生。有病者给予治疗,并经常让人犯进行适当的运动。严禁克扣囚粮从中贪污或有损人犯身体健康的现象发生。(5)组织人犯劳动,使其树立劳动观念,既可解决人犯生活需要,又能减轻国家负担,(6)建立人犯财物详细登记的手续,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损坏,随便移用或转送他人,案件结束时由上级决定处理。(7)看守人员态度要和蔼,工作要严肃,严禁打骂侮辱虐待人犯,不准暗地接受人犯贿赂,或发生其他不法行为。(8)看守人员应当仔细、认真、经常地检查人犯住房,用具,发现可疑现象应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9)看守人员应将所了解人犯的思想动态,审讯后的言论表现,写成书面材料,连同在押犯的日报表,呈报上级,使审讯人员掌握人犯的全部情况。在业务上,看守人员要听从审讯人员的指挥。(10)处理人犯必须有上级指示,看守所进行登记后,予以释放或转出。每月月终作出书面总结报告。
  看守人员认真执行监室管理规定,切实保证人犯安全, 以确保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看守人员少,对监室内人犯每天下午检查1次,致使人犯摸到规律。列外,对提出监外劳动的人犯看管也较松01950年5月25日下午,看守干部生病,仅1名看守武装看押20多名人犯劳动。被判2年徒刑的反革命犯杜思远借搬运东西的机会逃跑,武装民警虽然发现,却不能追赶。事情发生后,看守所加强了狱内管理,适当地建立獄内“耳目”,搜集了人犯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951年在押犯急剧增加,因监室狭小,再加上外县转来的人犯中有1名患传染病,很快就传染了4名人犯。为了禁止疾病流行,看守所将已病人犯分押,并向卫生院详细说明情况。卫生院立即对已病人犯进行治疗,并给其他人犯打预防针,用硫磺熏监室,消灭虱子、跳蚤等。同时,看守所加强了监室管理。新安县传来的反革命犯马邦敏曾在新安县自杀未遂,大喊大骂共产党,乱咬其他人犯。对此,看守所除对其他人犯加强教育外,对马邦敏也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增加了岗哨,教育值勤人员警惕人犯暴动。每1至2天检查1次人犯戒具。修理了监室,加高了围墙。为保证安全看押,特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武装民警的教育。毎月根据存在的问题和上级指示、政策进行1至2次教育,要求战士们在值勤中,百倍提高警惕,不能有丝毫麻痹,不打骂虐待人犯。
  2.加强了狱内侦察。为掌握人犯思想活动,在狱内积极建立“耳目”。人犯张建光在狱内秘密结拜两伙把兄弟,企图发展特务组织,经“耳目”发现,报告看守人员,将其破获。
  3.搞好人犯生活。看守所将供给的高梁、豆子、小米3种粮食合在一起磨面粉,蒸馒头。当时蔬菜较便宜,便经常炒菜,人犯非常满意。
  4.搞好卫生管理。看守所接受了夏季人犯容易发生传染病的教训,从春季起1年给人犯打4次预防针,严格执行了卫生管理制度,经常给人犯剃头、洗脸、洗脚、晒铺,打扫室内外卫生。
  1954年收押人犯407名,病死8名,1955年收押753名, 病死6名;1956年收押人犯753名,病死3名。特别是在狱内加强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使人犯中病号大为减少。在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下,看守所组织未决犯生产。1955年收入10,273.47元,除开支外,还能补给在押人犯经费的39.5%。1956年收入5,421.55元,除开支外,能补给在押犯经费的32.5%。对増加国家收入,促进人犯思想改造和增强人犯身体素质均起到积极作用。
  在生活管理方面,看守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调剂生活,保证人犯吃饱,没有发生克扣囚粮的现象。1955年上半年,在押犯每月定量供应25斤粮食,部分人犯不够吃,看守所就购买地瓜、胡萝卜、干菜等代食品1,769斤。人犯患病时,看守所特地为病号做煎饼、面条、鸡蛋等营养食品。由于看守所自己种菜,每个人犯每夭可以吃到2斤新鲜蔬菜,并购买了猪油以补食油供应的不足,保证了人犯的身体健康。为使人犯安全度过炎夏,看守所按时喷洒杀虫剂,允许人犯在监室内传递手巾,在院内搭棚乘凉,洗澡。冬季,天气睛朗时,让人犯到院内晒太阳,并买了部分棉衣发给缺少棉衣的人犯。看守所还给监室开了天窗,使空气流通。这些工作使人犯受到感化,对坦白交待罪行起到了很大作用。在押犯杨桂勋不但坦白了自己的罪恶,还检举了1名外逃多年的反革命分子。
  1956年,郯城县委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看守所、民警队的干部共7人组成检查小组,于9月27日-10月10日对看守所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1959年9月17日,《人民日报》公布了国家主席刘少奇签署的第一号特赦令,看守所借此时机,在未决人犯中展开了政治攻势。9月17日,检察院副院长来到看守所向未决犯进行集体教育,结合特赦,大讲了建国十年的伟大成就,讲解了党的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批驳了人犯中存在的抗拒改造的思想,指出只有改恶从善才有光明前途。随后,看守所又连续4次在未决犯和已决犯中进行政策教育,并介绍了特赦人员的情况:郯城县特赦犯人33名,21名留场就业,其余12名分两批回乡安置。公安局通过对村干部、群众及苦主进行教育,逐个特赦犯人落实教育、监督措施,没有发生违犯政策,安置不爭的现象。反革命犯李洪勋在村民大会上介绍了劳改队的生产和“人道主义”政策。特赦分子徐勤伦哑吧十几年不会说话,政府不但把他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还治好了他的聋哑病。这些事实,存人犯中引起强烈反响。23名已决犯订立了改恶从善剪措施,30余名未决犯要求提审交待问题,有3名久押不供的反革命杀人犯坦白了罪恶,8名罪犯补充交待了新的罪恶,4名罪犯主动交出家中埋藏的2支长枪、1支匣枪,写检举材料10余份。反革命杀人犯陈方锁在押1年多的时间里拒供。教育后彻底坦白了其主谋杀死2人,共谋杀死1人的罪恶事实。大部分人犯订立了改恶从善计划,严格遵守监规。罪犯汤方元宣判死刑后,不守监规,故意捣乱。政治攻势开展后,他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检举监室内人犯的不法行为。
  1.建立各项规章制度。1958年以后,看守所建立了财物登记保管、生活、卫生、监狱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1958年收押人犯1,857名,由于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没有发生逃跑事件;而1961年仅收押人犯384名,但由于没有严格执行制度,造成2名人犯逃跑。:1961年6月,人犯干活收工时,没有进行严格检查,人犯钱德圣将1枚手雷带进监狱。1960年至1961年间,因会计不安心工作,制度流于形式,致使人犯财物管理混乱。1961年6月,经检查发现人犯财物中多出300多元钱。1961年8月,看守所调换了会计,严格了人犯财物登记检查手续。
  2.根据形势教育人犯。看守所经常根据国际、国内的形势,省、县发生的重大事件对人犯进行政策教育。特别是特赦令公布后,看守人员经常利用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经改造获得释放这一事实,在狱内组织人犯进行讨论,讲解党的政策,很多人犯坦白了罪恶,检举罪犯。原国民党县党部书记岳明新除彻底坦白了自己的罪恶外,还写了100多份检举材料。
  3.加强狱侦工作。1961年4月夜间,狱内人犯韩明举、杨景振蒙头假睡,勾结串联,阴谋暴狱。他们分析了民警情况及狱内人犯情况后策划:深夜,乘3个个头矮小的武警站岗时,集体要求上厕所,靠近民警,由韩、杨将其按倒,夺抢,然后,从北墙逃跑。逃跑后,准备在亲属家挖洞潜藏,抢银行、粮库,伪造证件,并利用自然灾害在江苏,安徽等省灾区成立人民党,发展党徒,发动叛乱。贿博犯王成英检举揭发了韩明举、杨景振等人犯的密谋活动,公安局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加高监所围墙2米,对韩、杨2名首犯加戴戒具,起诉法院加重判刑。
  1963年6月,山东省公安厅预审处派干部对郯城县看守所进行了检查,整顿,提高了干警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改进了看守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看守所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1.收押制度。收押人犯必须凭逮捕证、拘留证以及追捕逃犯和押解人犯的证明文件。收押时,由两名公安人员对人犯的人身和物品进行严格检査,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宣布监规,责令遵守。
  2.值班制度。看守所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1982年,夜班由睡班改为坐班。值班时,发现人犯逃跑、自杀、行凶、哄监等,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领导。交接班时,将人犯的人数,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做好值班记录。
  3.安全检查制度。看守所每月1次大型清监,小型清监则根据情况随时进行。监所的安全检查,主要是人犯的人身检查、监房检查、环境检查。
  4.提审押解制度。提审人犯必须凭提押票或提审证,由看守所工作人员执行。除看守所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监室。押解途中,为保证安全,人犯一律加戴戒具。押解出发前,对人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宣布必须遵守的纪律。押解途中住宿时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请其协助羁押。
  5.接见及物品、信件检査制度。预审期间严格控制人犯接见和对外通信及接送物品。如确实需要,需经办案单位领导批准。人犯接见家属时,必须向人犯家属宣布注意事项,禁止谈论案情。对人犯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涉及案
  情机密和有反动言论的信件予以扣留。
  6.犯人出所制度。释放犯人凭释放通知书,对转外地处理或投入劳改的犯人,免予刑事处分释放的人,凭办案单位的执行通知书和其他书面通知。对出所的犯人看守人员为其办理出所登记手续,注明出所的凭证、时间和犯人所去的地方,对出所犯人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査,防止给其他在押犯带出书信和物品。对释放的人,出所前进行保密教育。
  7.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3家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由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以及预审股、看守所、武警中队的负责人参加,对当前人犯的思想动态及看守所目前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
  1978年后,看守所配备了兼职医生。1983年看守所有看守员、炊事员共9人。“严打”开始后,在押犯急剧増加,为了确保监室安全,实行了人犯值班制度。每个监室从晩上9点到早上7点,始终保持两名人犯轮流值班。每个监室培养了1至2名“耳目",及时反映情况。1984年,人犯李才明企图利用开监室的机会打死武警,抢夺枪支,夺钥匙打开各监室的门,进行暴狱。“耳目”将这一惜况及时报告了看守所,看守人员对李犯加戴了戒具。
  看守所对人犯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认真执行政策,文明管理。
  1978年后,还经常注意搞好人犯的生活。看守所在供应标准内,尽量让人犯吃熟、吃热、吃饱、吃好、吃得卫生。1984年,组织人犯种菜5万斤,全部补助人犯生活。罪犯丁小三刚入狱时,1天1斤不够吃,饿得哭,看守所除对其加强思想工作外,每顿增加2两饭。年底,对人犯进行抽查,40%的人犯与入狱前体重相平衡,60%的人犯体重略有增加。看守所同时注意搞好卫生,预防疾病。各监室装上了纱窗,监室常打药,院内常打扫,保持了清洁卫生。人犯小病不出所,大病送医院,传染病能及时隔离或保外就医。1984年9月230,人犯叶成义病重,看守所长立即用车将其送医院治疗,归途中所长跌伤了腿,人犯深受感动。为了减少疾病的发生,看守所每月给人犯剪两次指甲,理1次发,每周晒1次被褥。夏天让人犯洗澡,还买绿豆、中草药熬汤防暑。
  看守所述定期询问人犯,为其解决生活困难。1984年冬天,3名老年人犯需要3个西瓜壳帽,会计跑遍全城,最后在一私人小摊上买到。人犯张则洋是孤儿,没有棉被,看守所给他解决了一床棉被,又让同室人犯展开互助,给他解决了棉衣。不少已决犯人需向家中写信,看守所专门腾出一个监室,买了纸笔,供人犯写信使用,安定了在押犯的情绪。
  为把看守所办成教育改造罪:犯的阵地,看守所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法教育改造人犯。上大课。每年通过广播上大课的形式对人犯进行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党的政策教育达次50以上。在押犯于化成在看舒人员的教育下彻底交待了自己的盗窃行为,揭发了同伙,又及时向政府汇报了同室人犯张云华企图逃跑的阴谋。因其确有立功表现,遂将其原判12年的刑期减为3年。在上大课时将此例作为典型案例宣讲,在押犯中引起很大震动。
  个别教育。针对人犯的不同思想,对症下药,因人施教。看守所实行了岗位责任制,每人包1至2个监室,做到 “四知”。伤害致死人命的罪犯徐敏斗怕杀头抵命,一提审就吓得不吃不喝,干警苦口婆心地对他进行教育,亲眼看着他把饭吃下去,使人犯深受感动。
  组织人犯听广播、看书、看报。看守所每天早晨6点半,组织人犯收听中央广播电台的新闻节目。每天每个监室发一份《大众口报》,还购买了法制教育、英模人物、思想修养、劳动致富、向昨天告别等政治书籍,供人犯阅读,改变了人犯与外界隔绝的现势,有效地促使罪犯进行改造。盗窃犯李广成通过学习,明白了劳动致富的道理,他以实际行动获得了假释,临走时又写了决心书。
  抓典型进行教育。1980年5月,人犯马连芳检举同室人犯朱景中、张强预谋行凶越狱。看守所建议检察院对反映情况的马连芳免予起诉,对朱景中、张强当众加戴戒具,并建议法院加重处罚,在押犯中引起很大震动,人犯纷纷起来揭发坏人坏事,立功赎罪。“严打”后,看守所每周进行1次讲评,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坏人坏事,使在押犯学有榜样。看守所还经常宣读人犯的家信、决心书、悔过书等,有力地促进了在押犯的思想改造。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吕玉明视察看守所
  在看守所干警的教育下,许多犯罪分子走了自新道路。沙墩乡尚庄二村盗窃犯周建普回家后的一年时间用,靠劳动致富成了万元户,当地群众称赞他是弃旧图新走正道,劳动致富成新人。一些释放的犯罪人员,还经常来看守所看望曾教育过他们的干警,谈自己的思想,谈新生活,感谢干警对他们的帮助教育,感谢政府的宽大。
  第二节预审
  1942年11月10日,经马陵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马陵办事处公安局审讯股。.审讯股长赵宗昌带领其他6名审讯人员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开展了对罪犯的审讯、处理等工作。公安局审讯的人犯大部分是汉奸、特务、土匪及其这些方面的嫌疑分子。在审讯工作中,公安人员对人犯进行抗日前途、宽严政策、民族大义及其什么是正确的人生道路的教育。在审讯前,审讯员认真研究每个人犯的各种白传、证明信,人犯的笔记、来往信件、侦察材料及一切能搜集到的材料。研究罪犯的全部历史,与各方面的联系。研究案件的性质与证据的真实程度,发现矛盾,找出中心,并搜集一切反证。必要时,指定陪审人研究反证材料为人犯辩护,从正反两奇辩明案件的是非曲直。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实行劝导与严肃审讯相结合,既用宽大政策与诚恳态度去感化人犯,又利用材料事实,人证物证左攻审人犯。在审讯中禁止肉刑,禁止车轮战,禁止假枪毙、假刑讯、假去听,禁止指名问供,禁止打骂污辱,禁止利用人犯生理变化进行逼、供、信的行为。同时,也反对审讯工作中的由主义,对证据确凿,坚决不供的人犯,仍可定罪。每一审讯口供交该人犯亲阅,签名。如人犯对口供有某些不同意的地方,允许修正。主审与陪审人员在案件审讯完毕时,根据确实证据与侦察审讯中证实的事实,认定该犯所犯乖行及处理意见书,呈交上级审阅。
  公安局在审讯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制度:
  1、监狱侦察制度。派公安人员或利用人犯进行狱中侦察,搜集人犯在狱中的日常表现,心理变化,各种活动,企图、动向等。这些材料都需经过严格的检查后,才能确定真伪。
  2、侦察审讯制度在未正式审讯前,先进行侦察审讯工作,从人犯的口供中调查他的历史,了解他的个性心理,平时表现,他的长处、短处,假象与本质。
  3,陪审制度。在正式审讯时,一般实行1主审,2陪审的3人会审制度。
  4、审讯会议制度。参加审讯的主审及陪审人员,在每次审讯前召开审讯会议,共同研究材料,商讨案情,定出审讯计划,决定审讯的目的、策略、方法、态度。在审讯后,共同研究口供,辨别真假,写出审讯人对审讯口供的判断及下次审讯的方针。
  5、三审制度。凡重要案件,必须实行侦察审讯、正式审讯、重复审讯的三审制度。在正式审讯后,由公安局负责人重新审讯。然后,才能公审判决。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1944年,审讯股长魏保銮在审讯一个惯匪时,人犯根本不承认干过土匪,喊冤叫屈。这吋,魏保銮不急不躁,察颜观色,注道在人犯的心理变化时巧妙使用证据,终于使罪犯承认干过土匪,却声言没有罪恶。但,罪犯在无遺中吹嘘自己的枪法很准,魏保銮及时抓住这ー弱点,迫使他交代了全部罪恶。后经专署公安局批准,在桃林镇处决了这个惯匪。
  抗日战争中,公安局所处的环境十分恶劣,看押、审讯场所要经常变换,甚至每天都要转移。因此,人犯到案后,审汛人员昼夜工作,速审,速查,速决,大部分罪犯在1个月内即处理完毕。案件审结后,死刑犯由县长、公安局长签署意见报专署公安局批准后,由审讯股的公安人员将人犯押到敌占区、边沿区处决,或在解放区内召开公审大会处决。处决后,以县长名义出示布告,宣布即:恶。经审讯股判刑的犯人则送往沂蒙山区根据地劳改。罪行较轻的人犯交保释放。少数罪恶较轻,不够判刑,又不能久押的人犯则对其进行政策教育后放回。1945年9月,郯城县公安局贯彻滨海区审讯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审讯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时总结郯城县抗战时期审讯工作的经验教训,提高了审讯工作质量。
  审讯入员在审讯中注重证据,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罪证,摸清审讯对象的心理,有的放矢的采取对策。蒋介石的嫡系中将鲍国泉在抗战期间,被蒋介石派到梁仲亭部任参谋长,与梁仲亭一起执行蒋介石反共反人民的政策,残杀抗战志士,罪恶累累。1946年初,鲍国泉被八路军活捉,,移交郯城县公安局。在审讯期间,鲍国泉气焰嚣胀,拒不认罪,叫嚷公安局不能审讯他,叫县长来和他讲话。审讯人员抓住其虚弱的本质,坚持用事实说话。利用鲍国泉破坏国共介作,残酷镇压抗日民众;与日伪相互勾结,进犯根据地;划地为牢,将郯南制造成人间地狱的确凿证据,以杀害贫农杨从启等血的事实,迫使他低头认罪。1946年10月,在郯五区大用子村,召开了公审大会,列举了鲍国泉的八大罪状,半场将鲍处决。
  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领郯城后,鄰城处于整个鲁南对敌斗争的最前线,处决犯人的权利下放到县公安局。公安局侦察队由周义连率领,专门执行逮捕、处决罪大恶极的罪犯的任务。逮捕前,审讯人员把应逮捕罪犯的罪恶材料搜集整理好;逮捕后,审讯人员抓紧审理,将人犯的主要犯罪事实查清楚。因逮捕的人犯都是国民党的军政官吏、还乡团首要分了、恶霸地主,一般判刑较重。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犯人送莒南县老解放区执行劳改。够判死刑的案犯审讯后,由李鸿儒召集审讯股长李恒昌及其他审讯人员共同研究,作出决定。尔后由周学斌写出布告,由侦察队把犯人带到边沿区执行枪决。由于审讯人员高度负责,忠于事实,况且当时执行的是“枪打出头鸟"的政策,罪犯都是罪大恶极分子,毎判皆达到稳、准、狠的要求。对在押犯中邢恶较小的乡丁、自卫团员等,除个别的经过教育打入敌人内部,做情报工作者外,大多数教育释放。释放前,审讯人员有计划地在人犯中召开大会,讲解党的“坦白从宽,杭拒从严"的政策,展开政治攻势,然后釆取集体释放的方式当场释放。
  1919年4月下旬,滨海专署公安局召开了审讯工作会议,总结了全区春季工作情况。根据会议精神和知城县的实际情况,公安局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1、请示报告制度。凡应请示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不得独断专行,自作主张。每月24日前,审讯股将执行制度和政策情况,审讯工作中成功与失败的典型事例等进行认真总结,经局长审查后及吋向专署公安局报告。
  2、内勤制度。内勤人员负责保管各种文件、卷宗、档案。负责精确统计上级所要的各类数字,登记整理材料,及时交二股并报专署公安局。
  3、定期召开会议。每周召开1次会议进行专门总结,检査审讯工作。会议有重点地解决主要问题,防止简单化,草率从事,杜绝解决问题不彻底的现象。
  4、审讯笔记制度。每个案件审讯后,都要写出审讯情况、体会及优、缺点,积累经验,指导今后的审讯工作。
  5、批回制度。每个案件处理前,都要把审理情况及处理意见详细地向区、村说明,征求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既避免了执行政策的简单化,提高了政策观念,又可使群众受到教育,増强对党的政策的认识。
  审讯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审讯工作的开展。1949年共审查处理各类人犯1,11.4人,其中反动会门9人,特务25人,土匪506人,恶霸地主163人,反动党团骨干17人,国民党军政人员386人,叛徒8人。经审讯后,按照“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对罪大恶极者处决了一批,判刑一批,其他大部分人员经教育后释放。在对人犯的审讯过程中,除注意收集各种材料和证据进行研究外,还重视了对罪犯的感化教育,管理好人犯的生活,减少了人犯的对抗心理和思想顾虑。部分审讯干部在业务上开始注意研究罪犯的对抗心理,减少罪犯的思想顾虑,结合从各方而搜集的材料,使被审人犯能坦白自己的罪恶,缩短审讯过程,鉴别全案的真伪。
  审讯人员对人犯一般采取集体上课,指定阅读书报,个別审讯等方法,宣传党的政策,进行时事前途教育和利益对比教育。全县人犯都关押在南皇亭临时劳动改造场所,边劳动,边审查。审讯人员根据不同对象及人犯的不同思想情况,心理特点和平时掌握的问题,对症下药。对地富分子揭露其封建剥削是非法的,教育其改造剥削阶级的思想,说明劳动有前途,劳动可以改变成份。对贫雇农出身的犯罪分子则进行阶级教育。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不轻信口供,通过对口供仔细研究,发现矛盾,进一步深入群众进行调查了解,弄清是非。如郯四区高册村村干、民兵打死保丁殷学礼后,村干诬告该村还乡地主殷士培唆使殷学礼之妻用盐卤害死殷学礼,并将殷学礼之妻拷打承招后,送县要求将其枪决。审讯股在初步审讯中发现了矛盾,即迅速派人深入高册村,在群众中反复调查核实,最后查明是一起诬告案。审讯人员对犯罪事实重新调查后,逮捕了真正的罪犯。但是,在审讯工作中也存有单纯任务观点,工作中存在着简单化、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如县公安局在局长的授权下,曾自行处理人犯20余名,专署公安局发现后及时予以纠正。
  镇反运动开始后,审讯工作异常繁忙,1950年底至1951年底,全县共收押处理各类反革命分子1,140名。其中公安局收押处理反革命分子420名,还处理了一般刑事犯130名。
  1951年2月始,审讯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办案。审讯结束后,写出综合材料向局长汇报,将够判刑的案件交县审判委员会(由县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等组成),决定刑罚。审讯股在只有3人的情况下,日夜苦战,根据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审讯前详细研究侦察材料、人犯材料、旁证材料,了解案情,找出关键,确定需审讯的中心问题,然后进行审讯。审讯中发现可疑线索,及时通知侦察部门,布置侦察任务。通过深挖,扩大了战果,查出部分敌特活动情况,逮捕了一批敌特分子。审讯土匪刘成具时,刘供出了以高朝群为首一伙武装匪特,在新浦、新安镇、郯城南部部分地区活动的情况,虽然供述比较零乱,但是审讯人员及时予以收集整理,并与侦保股密切配合逮捕了5个匪特组织。再如在审讯郯十区林子村王月皆时,王供出了1947年国民党进攻后,县国民党郯城县党部的组织情况及分布地区等。审讯反革命杀人犯徐慎功时,徐供出1947年参加特务组织时,特务组织的情况及1949年混入南京市公安局当炊事员的背景。这些材料对后来深入开展镇反运动,整理反动党、团、特的历史材料有很大帮助。又如反动道首唐敬修是圣贤道的法官,解放后连续不断的进行道务活动,疯狂造谣破坏,在道内外宣传第三次世果大战打起来了,美国在华登陆等谣言,威胁群众。逮捕后,查实了唐敬修等人的破坏活动,弄清了会门活动的内幕。
  通过对各类反革命分子的审讯,逮捕了12股土匪集团。郯八区张延顺、张士友等一伙土匪曾在新安县夺去新安镇干部三八式步枪1支;郯八区张雨久等一伙土匪抢劫新东粮所,打死徐州市而粉厂营业科长,打伤2名店员,抢劫人民币800余万元(旧币)。在审讯中,通过深挖细找,共缴获4支短枪和11支长枪。
  执行“镇反收缩”方针后,审讯人员坚决纠正了前段政策掌握与执行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杜绝了不经请示随便收押人犯或不经批准随便逮捕处理人犯的现象。在审理案件时,审讯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如审理反革命杀人犯陈士儒时,陈否认了群众控告其杀害9名干部、群众的罪行。为此,审讯人员深入该村召集干部、群众,讲明党的政策,查明该犯只是一个反革命杀人活动的执行者。由于镇反案件积压过多,部分案件审理时未能深入群众审淸案情。如反革命分子李荣廷被处理后,新安县公安局又反映李荣廷1950年何在新安镇时有特务活动,该村群众也反映李荣廷匿藏枪支。审讯股将该犯从劳改队提回重新审理,李荣廷又供出一伙逃亡恶霸地主的破坏活动情况,并从其家中起出1支匣枪,6发子弹。
  1955年5月1月起,郯城县公安局认真贯彻执行《逮捕拘留条例》,预审员在逮捕人犯前需要履行报请检察院批准手续,在逮捕、拘留、搜查人犯中均凭证执行,并作好记录。预审笔记当堂向人犯宣读,并令其签名捺手印,注重了材料的法律效能,提高办案质。1955年收押的519名逮捕人犯中,有418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101给未经批准的皆于1956年1月补齐了法律手续。1955年共发现可捕可不捕的24名,错案5起。
  1955年初,县公安局电示专署批准前,即将墨河区赌博犯宋保饮列入逮捕名单。捕后经预审起诉,法院判处1年半徒刑。送劳改队后,接到专署公安局不批准逮捕的决足,县公安局立即派人将宋保钦从劳改队接冋,释放。1956年起,公安局开始使用受理案件书、结朿预审报告书和移送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1958年,预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对来历不明分子进行调査市讯。初审后,大部分来历不明分子坦白供认了犯那事实,仅41名经数次审讯拒不供认真实姓名、籍贯。经采取以下描施,查出有血债者30人;有犯罪行为,当地民愤极大者11人:
  1、访问住地群众。反革命杀人犯王春田拘留后所供身分经数次外査证明是伪供。后来,王春田供认在大兴区陈宅子村有个义了叫于士胜。预审人员经反复调査访问半地群众,找到了于士胜。于称王春田系石门区石门村人,又赴石门村査实:王春出原名王言景,系当地有名劣绅,1947年密告杀害村干5人。
  2,抓住口供中的矛质突审。反革命分子杨崇徳供述其父叫范崇德,母亲早亡,自小在外祖母家中长大,故随外祖父姓,起名杨崇徳。预审员及时抓住其排辈与其父相同的矛盾突审,使其坦白原籍是临沂县东关,曾杀死村干、民兵4人。解放后畏罪潜逃,又骗取临沂罗庄杨崇徳迁移证迁入庙山区薛庄,改名杨崇徳。
  3、通过人犯供认的社会关系广泛调查。反革命分子郁廷忠以为年长口久又是暂住,便供述1947年在册山一带经商,长住册山村吕保廷店中。预审人员经广泛调查,找到吕保廷,吕证实郁廷忠系临沂李官庄人,1947年曾杀死群众3人。
  4、发动罪犯互相检举。反革命杀人犯宗全德拘留后一直作伪供抗拒交待,后被同狱人犯卞世昌检举,宗全德原名宗德文,1947年任国民党保长,并杀死群众数人。
  5、寻找同案证。反革命分子张登科,1947年曾在东海县杀死共产党乡干部1人,但他只供认识同案犯邹雨志,其他不供。预审人员经调查找到判刑释放的邹雨志,邹证实,张登科原名张登埠,曾任农会长,1947年叛变投敌。
  6、搜査人犯信件,寻找线索。反革命分子徐祗友拒不交代罪行。在搜查中发现其儿子从抚松鹿场寄来的信件,公安局请求抚松鹿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查,经查证,徐祗友是新泰城里人,有血债。
  ,7、政策攻心反复教育。反革命分子李秀田审讯时作伪供。经大会集体教育,宽严典型处理后,吐露真情,原名卞曲昌,1947年参加还乡团,追告致死本村民兵队长徐城德,并倒回全部果实。
  8、利用乡里名人,促其坦白。反革命杀人犯张广仁,初供原籍济宁高庙村人,又供济宁东山里人。预审员提出几个出名人物叫人犯回答,人犯回答不出,表情尴尬。预审员戳穿了张广仁制造的谎言,并对其反复进行政策教育。最后,张广仁供认原名王恒,系临沂县王家庄人,1947年时杀害村干王现川等3人。
  1959年,郯城县公安局逮捕10名较大的流窜犯。其中8名是外县流窜犯,混入外流人员中到处作案。这些流窜犯凶狠狡猾,作案手段巧妙,不易侦破和审讯。预审人员在预审中,利用各种审讯方法,破获各种刑事案件174起,逮捕1名同案犯。采取的摘施是:一是领导参审,加强分析研究。审讯新沂县堆头村流窜犯鲍信孝时,预审人员首先从该犯流窜的时间、经过地点,接近人物审起,经过一天一夜的突审,罪犯供述在郯城、新沂、徐州等地偷盗20起。并暴露出5月3日至5月28日,罪犯与鲍明信在临沂一带偷盗,但拒不交代5月16日(张庄发生凶杀案的时间)住在何处。预审人员经过研究确定以此为重点,用政策攻心消除其疑虑,达到突破。又经过一天一夜的审讯,罪犯暴露出“坦白是死,不坦白是死”的思想。这时,公安局长李恒昌亲自参加审讯,巧妙利用凶杀案现场遗留的物证,迫使该犯交待了1959年5月16日夜在张庄抢劫,将同行商人勒死的犯罪事实。
  二是广泛收集材料,从中发现证据。在审讯郯城县大邵村流窜犯李万福时,李犯只供述公安局已掌握的4起诈骗案、抢劫案,声称如果再有问题,政府杀他的头。预审人员经仔细研究认为,李犯一定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交代。为了进一步广泛收集罪证,预审员及时与刑侦股、各公社特派员联系,并发函至新沂、莒县等李犯流窜过的地区。经调查发现一些案件的作案手段与李犯作案手段相似。经进一步调查确认白河公社蒲河村张从岭抢劫案系李犯所为。在证据面前,李万福幻想破灭。又经过3天的审讯,李犯供认了冒充国家干部查私进行抢劫作案17起,诈骗5起,偷盗1起,抢劫杀人未遂1起,并交代了与同案犯李同和偷枪抢银行的犯罪事实。
  三是突击审讯,不给罪犯喘息之机。审讯灵璧县钓鱼台村流窜犯单永俊时,该犯流窜地区较广,态度顽固狡猾。因而,预审人员在审讯时,从流窜时间、地点、经济来源审起。审讯中,发现单犯卖胶车轮被拘留后逃跑的疑点,紧追不放,经连续审讯,单犯被迫交代了其在郯城盗窃作案10起,龙峰作案5起。又交代了,在新疆哈蜜农场偷盗830元公款,逃至郯城县又连续作案3起,在桃园车站作案1起的全部犯罪事实。
  四是狱内展开政治攻势,集体教育与个别审讯相结合。新沂县马场村流窜犯马宗训,在审讯中狡猾抵赖。预审人员在狱内开展了政治攻势,利用各种典型案例和宽严实例对人犯进行教育。马宗训要求提审,供述了他在新沐至临沂,新沂至沐阳的汽车上作案3起的罪行。预审人员抓住不放,又连续在狱内开展了4次政治攻势,组织人犯进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大讨论。结果,马犯又供认在新沂至临沂、新沂至沐阳的汽车上,新沂至东海、新沂至邳县的火车上作案11起;在临沂、郯城的旅店、戏院作案4起的罪行。
  1962年,预审股共审讯各类逮捕人犯78名,同时对274名刑事拘留人员进行了审查处理。在审讯中破获大、小案件150起,发现错、假案3起,错捕3人,错拘7人。还对1958年至1962年拘留、劳教的121名生产队小队长(劳教14人,拘留107人)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查出错被劳教的2人,错被拘留的39人。对查出的问题根据党的政策和群众的意见分别进行了纠正处理,给受到冤屈的人员恢复了名誉,进行了妥善安置。
  从1963年开始,公安局贯彻执行公安部制定的《预审工作细则》,严格依法办案,从而提高了办案质量。1964年,预审股审理各类逮捕人犯53名,刑事拘留人员222名。通过审理破获大、小案件382起。在审讯中,预审人员抓紧了对破坏生产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案件的审结工作。大埠区尚庄村周景泉抢劫杀人案,在群众中影响很大,预审人员迅速审结处理,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
  预审股还携卷下乡,深入群众,现场办案。红花区麦坡村孙志银、孙保起盗窃集团被破获后,孙志银、孙保起拒不认罪,使此案难以审结。办案人员携卷下乡,深入红花区群众中了解情况,查清了以孙志银、孙保起为首共12人参加的盗窃集团的全部犯罪事实,迅速结案。
  1964年1至9月份,3名预审员经常被局里抽调统计户口、征兵等,因而积压了大批案件,使七八十名人犯得不到处理,有些既无材料,又不能释放。根据这种情况,预审股由1人留守,2人下去调查了解,对该捕的罪犯,查清事实呈批;对不够逮捕的人员,争取干部、社员的同意后,释放回家,安排生产;对一时难以查清的人员,争得群众同意,暂时放回,待查清问题后,再作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进行办案。从审查材料到预审、起诉、审判一包到底。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政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一些群众团体任意拘人捕人,直接办案,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预审股依照法律,执行从逮捕或拘留人犯后开始,直至结束预审,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做出其他处理为止。预审人员通过讯问刑事被告人和收集证据,.对案件做到查明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案犯及其他犯罪的一切组织联系,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收集敌情资料,查找犯罪线索,研究犯罪活动规律,以及对人犯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教育。
  1982年,预审股共审理逮捕人犯142名,刑事拘留人犯110名,当年审结率为96%。预审人员通过深挖余罪,破获刑事案件113起,查获违法犯罪分子10人,缴获脏物折款1.3万元。1982年8月27日,审理强奸犯李万友时,预审员抓住作案分子的恐惧心理,采取正面教育,迫使李犯不但交代了强奸罪,还交代了其伙同王兰华盗窃黄豆、平车脚、胶车、三用机等作案16起的罪行。预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结束预审工作,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案件,提出起诉或免诉意见移交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预审员写出书面报告,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撤销案件。同时,撤销对被告人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被逮捕的被告人释放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以来,预审员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秉公执法,深入贯彻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严禁逼、供、信”,以理服人,以法审案。截至1985年底,审讯犯罪分子1,256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739起。对每起案件都力求审清、挤透、深挖余罪。犯罪分子张佃元在其父带领下,投案自首,供认其盗窃马陈埠村副业组的犯罪事实。审理中,预审员发觉其作案手段与该村发生的数起现金被盗案极为相似,于是顺线追击,深挖余罪,扩大了审讯战果,迫使张佃元供认了自1982年以后,在本村和沙墩村作案8起,盗窃粮票323斤,银元24枚,现金5,300余元的犯罪事实。
  预审员在审问人犯深挖余罪
  在审讯孙锦召、孙立训为首的14人盗窃集团时,预审人员根据作案人员多、弱点多的特点,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利用供述不一的特点,一发现新的疑点就紧追不放,从而破获了这个在江苏、山东的4个县30个村庄盗窃抢劫52起,盗窃价值2.8万元的重大盗窃集团。
  不断研究犯罪分子心理特点,讲究审讯技巧。在审理重坊镇前高庄凶杀案时,罪犯张如俊自以为有医生帮其伪造现场,有恃无恐,诡称其妻病死,企图蒙混过关。办案人巧妙地利用证据将其伪装一一揭穿,张如俊才供认是与妻商定赡养老人时,发生口角,将妻打昏,后怕她醒来大吵大闹,遂起杀妻假现场,谎称有病抢救无效死亡。至此,张如俊构成故意杀人罪似无疑问,但从整个案情分析,杀人因素不足,杀人动机不明确。为此,办案人员深入群众走访调查,获取了张如俊与女青年刘芳通奸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罪证。预审员利用张如俊的畏罪心理,加强了政策教育,在大量确凿证据面前,张如俊如实供出了自1984年春季起,与本村未婚女青年刘芳勾搭成奸,后为达到与刘芳结婚的目的,于1985年.6月19日夜,与刘芳合谋杀害妻子的罪行。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指导案件的审理工作。对重大刑事案件的预审,邀请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参加。在审理张如俊凶杀案时,预审股集中力量,在3名股长带领下,夜以继日地审理,仅31天就审清结案。
  预审人员认识到证据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定案的重要根据,在办案中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揭露犯罪。如在审理王保华凶杀案时,群众反映受害人生前曾戴着一顶帽子。预审员便在死者入水的石塘内反复进行打捞,最后终于把帽子从水中打捞出来,从而使本案办理的无懈可击。
  案件审理结束后,预审股严格执行审查制度,并根据预审工作的重点,加强了对敌情资料的搜集和对犯罪规律特点等问题的研究。仅1985年就撰写了《从郯城县看当前刑事案件的新特点》、《审理犯罪集团案的几点作法》等十几篇业务材料,为预防、打击刑事犯罪提供了可靠依据。〔附〕郯城县公安局历年逮捕拘留人犯统计表:
  郯城县公安局历年逮捕拘留人犯统计表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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