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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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7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打击刑事犯罪
分类号: D914
页数: 27
页码: 103-129
摘要: 1946年7月2日,却城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伪造北海币,破坏解放区经济的案件。马头镇冯保顶、吴玉贤、张志等人利用娴熟的雕刻技巧,仿制了流通于解放区的货币一一北海币的印板,印制了26万元的假北海币,在城关、马头等集镇抢购棉花等物资,造成物价上涨,群众生活不安定。
关键词: 刑事犯罪 打击犯罪

内容

1946年7月2日,却城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伪造北海币,破坏解放区经济的案件。马头镇冯保顶、吴玉贤、张志等人利用娴熟的雕刻技巧,仿制了流通于解放区的货币一一北海币的印板,印制了26万元的假北海币,在城关、马头等集镇抢购棉花等物资,造成物价上涨,群众生活不安定。经侦查,郯城县公安局逮捕了冯保顶、吴玉贤、张志,缴获了印币的全部印板和票纸。经审讯,报行署公安局批准,处决了3名主犯。
  郯城县解放后,公安局为稳定社会秩序,强化治安管理,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
  镇反运动开展以前,社会秩序较为混乱。旧社会遗留下的社会渣滓,不劳而食的游手好闲之徒和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以及特务、土匪、伪顽、地主、富农、会道门的破坏活动较为严重。又加上水灾严重,灾民为生活所迫,偷盗成风,个别地方形成哄抢,破坏了生产与社会秩序。当时偷盗抢劫的情况是:
  大部分流氓、惯偷在解放后仍然进行盗窃活动,主要在集市上进行盗窃活动。为躲避打击,外地(邳县、新沂、东海等)盗窃犯来郯城集市偷盗,郯城盗窃犯则到外地偷盗,偷后即逃,难以掌握。
  农村中的一些流氓、地痞、惯偷劣习难改,见物生心,牛、驴、猪、粮、钱、布、锅等无所不偷。
  县公安局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加强了对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的打击,特别是加强了对社会治安影响较大的伪顽分子、逃亡分子、惯偷的打击。1950年春天,新安镇一商人的财物被盗,新安县立即通告郯城县公安局。当盗窃分子路过红花埠时,被派出所干警发现,连夜跟踪追击,半夜12点钟在城关镇西关客店人赃俱获。除此之外,公安局还重点抓了对流氓、小偷的教育改造工作。对其个别谈话,进行教育,并发动群众对其监督。在处理地权、农作物时,对无地的流氓、惯偷适当分给其土地及粮食,使其能够耕作劳动,维持生活,在劳动中得到改造。马头镇马洪连长期以集市偷盗为生,经公安人员教育后表示愿意悔过,为了使他过上自劳自食的新生活,在分胜利果实时,分给了他一部分果实尾子当本钱,让其在集市上出摊卖烟。党和人民政府对马洪连的关心和教育,使其迅速转变,马洪连不但自己洗手不干,而且还协助马头公安分局抓获在集市上偷盗的犯罪分子。
  1950年夏,却城县连降暴雨,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反革命分子乘机破坏,鼓动灾民偷盗、抢劫。公安机关对搞破坏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狠狠打击,并且在灾民安抚工作中,纠正了执行政策中的偏面行为,杜绝了部分灾民偷盗抢劫的犯罪活动。
  可是,郯城县的刑事侦查工作仍存在着以下问题:
  部分公安人员对形势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刑事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巨大危害。认为:刑事犯罪不是政治性的问题,只是社会问题,忽视了加强对刑事犯罪斗争的领导,案件发生多,破获少,助长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对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政策缺乏明确的认识和理解。部分公安人员认为刑事犯罪不是反革命活动,只强调教
  育改造,忽视了惩罚与镇压,有的地方,还出现了盗窃分子公开和公安干部讲条件的极不正常的现象。
  全省第二次民警会议后,县公安局组织公安人员学习了总路线,重视开展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打击。在省公安厅的直接领导下,郯城公安局与邻区和铁路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破获了一起涉及临沂、苍山、郯城3县280余人,作案达89起的盗窃破坏铁路钢轨案。
  1955年,县公安局贯彻全国第六次公安工作会议和第一次刑事侦查工作会议精神,依照对刑事犯罪“及时破案”的方针,集中力量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搜捕和打击,加强了专案侦查,提高了破案率,对保卫党的中心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刑事犯罪对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定的巨大破坏作用,在第二次镇反运动中,便将刑事犯罪列为运动中的打击目标。却城县公安局为了准确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对刑事案件的发生和作案特点等进行了过细地调查研究。由于镇反运动对反革命分子进行了狠狠打击,使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大大减少,而人民内部成员走上刑事犯罪道路的比重则有所増加,盗窃案件,特别是合作社集体财产和国家机关、经企部门的被盗案件大幅度增加。
  作案成员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变化:残余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占作案成员的17.1%)以及惯偷、流氓(占作案成员的25.7%)作案比重有所减少,而人民内部中的落后群众(占作案成员的57.1%),作案比重有了相应增加。
  从作案动机来看,属于以反革命为目的的阶级报复的刑事案件大为减少(占3.3%),以见财生心和私仇报复等情况的刑事案件增多(占96.7%)。从刑事案件的类型来看,盗窃案最多,占全部案件的84.8%。从受害对象上看,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供销社和集体财产,占全部盗窃案的67.5%,目标多是价髙易销的物品和现金。
  根据形势的变化,却城县公安局适当调整了对刑幕案件侦破方向,对盗窃案进行重点打击。1956年3月,一举破获泉源区三井乡两个盗窃集团。土匪侯进叶为了逃避打击,1948年,从苍山县神山区东大埠村搬到鄰城县三井乡前屯村,他伪装积极,当上了小学教师。1952年初,又将原籍反革命分子刘洪喜、车振庭勾来一同潜伏。镇反运动使其反革命复辟的幻想破灭,贪婪和私欲使其与半地的惯偷侯夫义等10余人组成盗窃抢劫集团。后屯村李方德、鲁文义等6人也于1953年开始进行盗窃活动。两盗窃集团时而互相勾结,共同作案,时而分散活动,各行其是。1953至1956年两盗窃集团共作案47起。县公安局组织了破案组对其侦破。进村后,通过座谈了解确定停夫义、鲁侯氏为重大嫌疑分子。破案组采取了分割、单独审问的方法,迫使其坦白交待,然后逐个查对证实,破获了三井乡前屯村、后屯村两个盗窃集团,逮捕了为首的10余名犯罪分了。
  在镇反运动中,共逮捕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1,724名, 其中,判处死刑4名,判刑关押337名,转出5名,管制380名,经教育释放了972名,作其他处理的26名。刑事犯罪分子王世平,冒充公安干部,以调查四类分子为名,在梁楼村进行了一系列非法活动:捆绑梁英三等5人,并强迫刘成纪等写悔过书,利用职权强奸李玉娥,以公安干部身份两次召开群众大会,还查住灵壁县两个打鱼人,鱼被王世平私吞,并强天。梁楼村成立花木兰队(妇女队)后,王世平到花木兰队集体宿舍图谋不轨,被工作队发觉,报告给县公安局。经调查,逮捕了犯罪分子王世平。
  1959年12月23日,沐阳、东海、邳县、新沂、苍山、郯城、新海连7个县、市,在知城县召开会议,商讨如何互通情报,协同作战,狠狠打击流窜犯罪活动。通过交流经验,互相取长补短,推动了知城县公安局打击流窜犯罪分子的工作。
  1961年,郯城县公安局对抓获的57名流窜犯罪分子和破获的386起流窜作案的案件,进行了定性分析,研究流窜犯作案的规律特点:
  从查获的流窜犯罪分子活动的地区来看,大部分活动在交通沿线,省、县结合部,较大集镇及县内工作薄弱的偏僻村庄。采用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跳跃式的活动方法。墨河公社薄士科以在路边以卖饭为掩护,两个月内在邳县、新沂等地作案30余起。
  作案分子找好匿身销赃的地点,白夭以作生意或讨饭为掩护,寻找盗窃对象,看好道路,夜晚9点以后,乘人熟睡之机进行偷盗,如被人发现,就以“灾民找地方住”为借口,迅速转移。
  盗窃目标根据某一时期的特点不断变化,寻找价高易销的物品。如活动在郯(城)沐(阳)公路上的流窜犯,偷衣服、偷粮食的较多。1961年夏,羊价高易卖,盗羊案件则不断发生。
  络窃集团作案。咎窃集团多在车站、集镇、娱乐场所等人多拥挤的地方进行偷盗。1961年夏天,李洪启咎窃集团在徐州车站售票处,一夜拘了6个钱包。县公安局根据“打防并举”的方针,认真研究流窜犯罪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流窜犯的打击。1963年,知城县公安局采取了 “追、堵、限、查”的方法,打击流窜犯罪,取得了良好效果。
  “追",就是案件发生后,迅速勘查现场,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去向,做到行动快,决心大,不失时机的组织力量四路追击。既使不能完全肯定是流窜作案,也要先追击,后排队分析,研究措施,以免贻误战机。采用这种方法,先后破获了一大批案件。1963年9月26日,重坊区倪村耕牛被盗后,治保主任李训平组织25名干部群众进行追击,追至苍山,人赃俱获。10月24日,褚墩区青石塘村被盗耕牛1头,治保主任孙怀成迅速组织27名干部群众四路出击。翌日,在临沂将流窜犯尹宗标捕获,将牛追回。
  “堵",就是根据犯罪分子可能逃跑的方向,迅速封锁路口,进行堵截。马头区梁村生产队被盗胶车1辆,治保主任赵宗友迅速组织7人卡住路口。日落时,将流窜犯王玉吉抓获。
  “限”,就是加强经常性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强防范措施,制定各种规章制度,限制流窜犯的范围,不给其活动的空隙。
  “查”,就是随时注意发现可疑迹象,有策略地进行盘查。马头街治保主任刘均远往地里送粪,遇到一个扛胶车轮行动可疑的人,便将其带到派出所。经审査,是个叫夏道彬的流窜犯。
  郯城县公安局认真学习公安部制定的《刑事侦察工作细则草案》,依照“抓住战机,积极侦査,依靠群众,及时破案”的方针,深入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公安局根据案件多发生在交通沿线、重大集镇、省县结合部(其中红花、城关、李庄3个区占了全县刑事案件的57%)的特点,加强红花、城关,李庄等区重大集镇的治安工作。根据作案成员以流窜盗窃为主(前者占作案成员的39%,后者占作案成员的32%)的特点,公安局研究各项措施,堵塞漏洞,减少发案。公安局对已发案件采取措施迅速侦破。1964年1月23日,大埠区尚庄村发生一起凶杀案,区、社迅速报告县公安局,公安局随即派员勘查现场,研究案情,很快将作案分子周景全逮捕归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推行“群众专政"、“群众办案”,使刑侦工作遭到破坏和干扰,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
  全国笫三次治安工作会议后,郯城县公安局认真总结了28年来正反两方而的经验教训,分清了路线是非,研究了新时期治安战线的形势、方针、任务和主要措施。郯城县刑班侦查工作遵照“依靠群众,抓住时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的方针,在大力整顿城镇乡村社矣治安的同时,狠狠打击刑事犯并。13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使公安工作有法可依,逐步走上正轨。
  1980年,郯城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全而开展对流窜犯调査摸底的通知",对金县18个公社进行了调查案底,共和|朋帅犯罪分子136人,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点八。同时,还查淸了全县共冇刑满释放分子1,053名。解除劳教和强劳的88名,有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737名。分析了新时规犯罪的新动向与新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流窜犯罪増长较快,具冇以下特点:其一,在136名流窜犯中,大多是由在本地偷盗发展成为流窜作案,而且流窜时间长,活动地域广。其中流窜5年以上的56人,占流窜犯总数的41%;流窜10年以上的32人,占流窜犯总数的24%。这些流窜犯多数活动在陇海铁路沿线,少数流窜至全国各地。归昌公社刘堂大队徐西耀从小就有偷摸行为,基层干部抓住后也没有严肃处理,致使其胆子越来越大,腿越来越长,长期流窜在徐州、西安、郑州、南京等大城市,多次被收容审查。
  其二,全县有60名流窜犯,开始只是一个人流窜作案,在流窜中与其他罪犯相识结为犯罪集团,配合作案。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收容、强劳场所结识,放出后发展成为犯罪集团。红花公社渠沟大队葛绵宽,1977年一人流窜在枣庄一带,收容审查后认识了流窜犯左志中、宋国庆、李长胜等10余人,结成犯罪集团,长期流窜在南京、西安、蚌埠、连云港、济南等城市作案。
  其三,案犯在流窜犯罪过程中学会多种作案手段。全县共有77名流窜犯,在作案中结识,互相交流作案方法,在收容、强劳中互相传授作案手段。如马头公社繁荣大队程贯俊,曾因偷盗被强劳,释放后和流窜犯王建国、杨洪道等人勾结,除偷盗外,还学会了诈骗、拐骗妇女、吃回头票等。
  其四,极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为流窜犯罪提供便利,甚至为其窝赃销赃。黄山公社栗林大队流窜犯孙善宝经大队干部批准,以盗窃为业,每月向大队交款18元,大队则按同等劳力记工分,参加年终分配。该村另一名流窜犯巩继发向队里交0.8元买一个工日。孙、巩二犯长期流窜于北京、天津、上海、连云港等地。调查中,全县共查出流窜犯窝赃销观地点28个,大多数打农村基层干部有牵连。少数农村基层干部打流窜犯拉拉扯扯,吃贿受请,为流窜犯窝赃销赃。杨集公社丁庄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刘景文和杨集管理区民政助理丁传新先后为江苏省铜山县流窜犯郑冠俊推销赃物自行车5辆,每人得赃款200余元。
  其五是城市作案,农村销赃。由于农村集市贸易活跃,为流窜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便利条件。流窜犯及为其销赃的犯罪分子利用集市便利,廉价销赃,出手迅速。仅杨集公社高秀美、顾金兰就为铜山县流窜犯郑冠俊销赃自行车18辆,锁边机6部,缝纫机、手表等一大宗。1980年6月,公安局在顾金兰家中一次就起出赃款2,200余元。
  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县公安局对流窜犯罪进行了打击.确定打击对象为:流窜惯犯和重大流窜犯,流窜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逃的未决犯、劳改犯,通辑的案犯和逃跑后重新犯罪的劳教人员,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为流窜犯提供落脚点的窝主,为流窜犯销赃、窝赃的犯罪分子等。
  1981年底,上海走私犯丁祖贵落网后,县公安局立即对与丁祖贵有牵连的走私活动进行了立案侦察。工艺芙术厂黄111分厂会计韩佃利惊恐万状,携帶8,800元公款畏罪潜逃。县委得知后,立即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委等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查封了韩佃利的经营账目,依法搜查其住宅。由于此案牵涉县城内的许多干部、职工,涉及全国6个省市自治区的10个县,52个大队.,24个单位的干部群众,阻力重重。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和省委一号文件下达后,县委立即组织办案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使办案人员明确了方向。对案件涉及的200余人进行了分析研究,采取了教育争取多
  数,孤立打击为首分子的方法,先后到全国6个省、市、自治区调查,谈话600多人次,索取证明材料500余份,基本查淸了韩佃利等人非法动用公款3.35万元进行走私活动的犯罪事实。公安局依法建捕了该案另两名重要人犯之后,一边请求省公安厅通缉韩佃利,一边加强了对韩佃利亲属的教育控制工作„1982年4月28日,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宽严大会上,公开宣布韩佃利只有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4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扣留了企图给韩佃利发信的韩亲属张乐洋。5月6日,韩佃利走投无路,被迫携带6,055元公款到却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郯城县公安局认真贯彻中央文件,在地区公安处和县委的领导下,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为重点,狠狠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治安状况并未得到根本好转。1982年至1983年,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等重大案件持续上升,流氓滋事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公治安秩序。马头印站大队以田兆义兄弟为首的10人流氓集团打家劫舍,欺压百姓,使附近村庄鸡犬不宁,被群众称为“虎”;以冯天红兄弟为首的盗窃集团无所不偷,被群众称为“狼”。一在村北,一在村南。群众是前怕“狼",后怕“虎”。城镇居民则遇事不敢管,女工上班须有人接送。特别是1983年5丿J ,犯罪分子在城关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向年轻美丽的姑娘喷洒硫酸的案件发生后,许多人天一黑就不敢岀门,一时间搞的满城人心惶恐不安。犯罪分子王淑平等以公安人员查户口为名,点燃鞭炮作枪声,骗开民宅门后即用手电照着受害人的双眼,用三棱刮刀顶住受害人胸部,入室抢劫,仅两夜就抢功了泉源公社11个大队的12户农民。
  1983年8月初,县公安局传达了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的指示,全局上下即紧张地进行了 “严打”的准备工作。8月6日,郯城县委成立了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联合指挥部。县委书记于松云任指挥,县委副书记主仕臻、政法委书记祁元广、公安局长薛峥溪为副指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负责人为“严打”指挥部成员。各公社和县直各部门也相继成立了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领导小组。处于“严打”第一线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由政法委员会牵头,实行联合办案,分为若干专案组,分别由公、检、法三家人员组成,案件一包到底。主仕臻任前线指挥,薛峥溪任“严打”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4个专案组,后为8个专案组。
  与此同时,为确保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各派出所对本辖区内犯罪分子的活动情况进行了周密调查核实。
  “严打”斗争打击的目标是:流氓集团成员,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等7类严重的现行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和组织卖淫的鸨儿,反动道会门的骨干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及其他通辑在案的人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勾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等。几夭后,一批需要打击的犯罪分子名单迅速呈报上级审批。并对部分罪恶极大,有可能隐藏、逃跑的犯罪分子采取了拘留、监视居住的果断措施。
  1983年8月10日,公安局在政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全体出动,“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在全县展开。人民群众奔
  走相告,写控告信,上访,提供犯罪分子藏匿的地址,协助公安人员捕捉罪犯。在这场斗争中,城关镇喷洒硫酸案等一系列重大恶性案件和久侦未破的案件,被迅速侦破,一批“猛虎”、“恶狼”、“南霸天”等犯罪分子纷纷落网,逮捕犯罪分子454名,破获刑事案件4,316起,特别是破获了一批严重滋扰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氓集团。
  “严打”斗争中,公安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夜以继日地奔波在“严打”斗争第一线。公、检、法、司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快审、快结、快判,使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大大缩短。以白杰流氓集团为例,从逮捕、审讯、起诉、一审判决到省高院驳回上诉执行枪决仅用了1个月零22天,体现了中央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精神。1983年9月20日,知城县召开公判大会,公审枪决了故意杀人犯岳胜和抢劫集团首犯王淑平。1983年10月19日,在县设立主会场,各公社设立分会场,召开了公判大会。流氓集团首
  犯刘洪坤、王世民、口杰,故意杀人犯孙宜杰,城关镇喷洒硫酸案首犯杨义等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严
  宣判大会会场打”斗争展开后,社会空气得到净化,人民群众增加了安全感,社会治安明显改观,刑事案件减少,其中重大刑事案件比上年下降44%。
  在第二、三仗中,公安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抓获犯罪分子207名,破获刑事案件3,723起。
  1983年2月28日至3月15日,县“严打”指挥部抽调300余名政法干警和脱产干部,对“严打”斗争第一战役前后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以经委系统、马头公社、高峰头公社后高峰头村为典型,解剖麻雀,获得了第一手资料。明确了今后严打斗争的打击重点是:流窜犯,外逃犯。工作重点放在城镇、公社驻地及治安情况复杂的大队、单位。公安局组织了50名干警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依靠群众,攻克死角单位19个,从中挖出犯罪集团2个,犯罪分子34名。胜利乡南新汪大队,以杜旭光为首的3人盗窃抢劫集团,手段狡猾,伪装巧妙,在第一、二仗拉网中滑过,后通过 “攻死角"被挖出。这个犯罪集团,自1978年始在苍山、郯城2县数十个乡镇作案47起,盗窃现金和物资折款1.1万余元。
  在第一战役期间,还开展了对违法犯罪人员登记悔过。县公安局组织150余名干警对不够捕办和
  刑警队向群众退还被劫钱物
  宽大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了悔过登记,并逐人建立了档案。登记前,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第二号通令》1,500余份,广泛宣传张贴,大造舆论,形成了强大的政治攻势。公安局还印制了2,000份《指令登记悔过通知书》和《违法犯罪人员登记表》,各公社根据县局部署设立了悔过登记站。全县共有649名违法犯罪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悔过登记,其中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364名,刑事犯罪分子285名。同时,对627名参加会道门的一般道众进行了教育,责令公开声明退道。
  在笫二战役中,公、检、法、司取消了联合办案的做法,各司其职,从而使“严打”斗争更加准确,更加稳妥地深入开展下去。公安局认真总结了第一战役的经验教训,研究了新形势下刑事犯罪的特点:
  第一,刑事犯罪中以盗窃为数最多,占80%左右。其中最主要的是破门撬锁入室盗窃,公路拎包和集市扒窃。盗窃案件在城镇多发生在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和职工宿舍以及商店、车站、自由市场、公路等人多拥挤复杂的公共场所。在乡村多发生在村委办公室、仓库、供销社、信用社、集市。盗窃目标是国家和集体的所有财产,“两户一体”和 “冒尖户”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危害最大的刑事犯罪是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轮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特大案件。这类刑事案件的发生,使群众惶惶不安,后果严重。“严打”第一战役后,重大刑事案件仍有上升趋势。
  第二,罪犯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犯罪分子作案时戴手套,化妆,不留痕迹,并懂得如何破坏现场,转移视线。随着科学的发展,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作案的犯罪分子日益增
  多。
  第三,犯罪成员中,青少年比例增大。在刑事犯罪成员中,青少年占一半以上。主要是青年农民、青工艺徒、在校学生和待业青年。他们由小偷小模等一般违法行为发展到偷盗、扒窃。有些则在“哥们义气”的促使下,由聚众斗殴到结成团伙或犯罪集团,进行盗窃、强奸和抢劫等犯罪活动。在违法犯罪青少年中产生了一批作恶多端,危害严重的新的刑事惯犯。这些人虽然年龄不大,但心狠手毒,无所顾忌,连续作案,已成为犯罪的行家里手。1982年,公安局共挖出犯罪集团29个,成员187人,破案500余起。流氓、强奸犯周怀宝作案时年仅14岁。
  第四,流窜犯罪分子作案多,危害大。在刑事犯罪中流窜作案比重大。他们当中有一批是劳改、劳教中逃跑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分子,他们经常活动在水陆交通沿线的城镇、乡村,采取长途奔袭,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的活动方法,进行多种犯罪或连续作案。流窜惯犯在不同地区各有自己的落脚、藏身、销赃的窝点,或者持伪造和盗窃的介绍信、证件,藏身于旅馆、饭店、招待所,活动极为狡猾,手段凶狠毒辣,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罪犯栗元早,1978年至1982年10月,以厂长、部队后勤处长、农场后勤处长等身份流窜于天津、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市,住高级宾馆、招待所和机关单位,进行招摇撞骗,共诈骗赃款13,801.58元。
  第五,犯罪作案手段向专门化发展。有些刑事惯犯的作案手段发展为专吃某一行,某一线,专偷某一类物资。如专门进行扒窃,专门偷自行车,专偷工业器材的惯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农村中部分大龄男青年急于找配偶成婚,部分家庭觅儿传宗接代的心理,专门勾结女青年骗婚诈财,拐卖女青年、婴儿,从而形成具有专门化犯罪特点。1983年10月21日,逮捕的归昌公社拐卖人口犯吴凤英、孙守志,自1982年3月至1983年8月先后从内蒙古拐骗来9个婴儿〉在郯城卖掉。
  县公安局根据刑事犯罪在新形势下的新特点,在第二战役中仍然坚持从重从快的原则,打击重点从扫荡浮在面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转到打击隐藏较深的现行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打击流窜犯、逃犯,攻死角,侦破大要案为重点。在“严打”的同时,大力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强乡村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治保力量,推广技术预防和安全承包责任制,实行群防群治的描施,稳定郯城县的治安形势。
  县公安局于1984年下半年,调集力量,组织了破案战役,先后破获了“李庄四村个体户被盗案”、“路庄爆炸案”、“归昌王楼凶杀案”、“小埠马港口凶杀案”、“王保华杀妻案”、“阎海伦杀人案”等一大批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严惩了一批罪行严重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及时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从第二战役开始,到1985年底,全县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62名,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430起,重大刑事案件55起,缴获现金赃物折款7.8万余元。罪犯谢文武经常欺凌五保户刘开英,村委和派出所对其批评教育后,谢文武不但不思悔改,反而以为刘开英败坏了他的名誉。1984年10月11日夜11时许,谢闯入刘开英住处,将刘开英推倒,捂住刘开英的嘴,后用手掐脖子,拳头砸、手掌砍等残酷手段,将刘开英致死,又将刘开英的尸体抛进庄东河内,畏罪潜逃。1984年10月14日,谢犯在兖州车站货场被逮捕归案。罪犯王西平1985年1月,盗窃12吋飞跃牌黑白电视机1部,3月,盗窃
  永久牌自行车1辆。同年7月26日至8月1日,王犯在马头镇刘楼、二刘庄、北蹲、杨庄等村的路上及湖坡等地,采取恐吓、持刀威胁等手段连续作案,先后奸淫幼女2名,女青年1名,还有3名妇女强奸未遂。1985年8月9日,王犯被
  刑警队破获盗窃集团后当场对群众进行守法教育
  在“严打”第二战役中,公安局对流窜犯罪分子进行了数次集中打击,共逮捕各类流窜犯38名,占全县应逮捕流窜犯总数的37%。1985年9月,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郯城县公安局与新村、黄山等派出所密切协作,在新村乡孙埠村挖出一个隐藏7年之久,案犯成员由2省4县21人组成,流窜作案52起,盗窃物品价值2.8万余元的重大盗窃集团。
  郯城县1950—1985年刑事案件发破案统计表年度发案破案其中重大案件发案重大案件破案
  打击刑事犯罪
  〔附〕3例刑事犯罪侦破案:
  1、侦破暗杀栾金海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驻郯城县墨河区官集乡吴庄村。该村系两省三县交界处,为墨河区的落后村,历史上敌人活动特别嚣张。
  1955年11月12日夜1时许,驻村某部队三班副班长栾金海同志带班,其返回至离大门5步远的石槽前时,突然遭到凶手的袭击。凶手将栾金海头部刺伤四处,头部左耳一刀,伤口约3寸;右腮3刀均约2寸多长;右大腿处刀口一处,深约4寸。栾当即昏倒在地,不久便死亡。
  案发后,由部队团保卫助理和县公安局一个侦察小组共同前往发案地点,听取案情介绍,进行现场勘查。经分析研究认为:(一)此案凶手不是外村人。其理由是:本村西、南、东三面环横沟,仅大门的东南方向有一条出路,紧接是一片田野,没有外逃的痕迹。凶手道路很熟,该班驻地两巷口的墙头上均有脚印。(二)凶手非1人。其理由是大门内那口钏刀的钏钉拔出离钏床五分之四,而杀人凶器系剪刀(推测),可能是1人行凶1人监视。此侧刀作为预防意外之凶器。(三)该案非外部所为,必与内部人员勾结。根据是,岗哨离出事地点不足20步。同时被害者所持长枪准星下有一痕迹,约一大麦粒深;石槽沿上又被准星碰了一块。枪碰石槽时,定会发出响声,况在夜深人静,岗哨没有发觉是不可能的。再者,被害人伤处和衣服破处整齐无尾,凶手所持之刀十分锐利。
  根据以上分析,部队与公安局立即分头调查。内部由团部保卫助理负责,搞清被害者以往在班内的表现,工作作风,与同志之间的团结;对外接触的人物,在出事之前班内有无外来可疑人员;事后班内战士有什么反映,有无反常等。加强对岗哨的教育,寻问其接班和发现凶手逃跑的详细经过。外部由公安局负责,深入群众,了解并弄清被害人以往与群众的关系,常接近的人及这些人的情况。公安局对该村及其周围村庄的嫌疑分子排队调查,加强了对居住在离出事地点5步远的村民彭兴义的教育。
  经过以上工作后发现:(一)被害栾金海平时工作很积极,团结较好,唯独同本班战士苟自军有矛盾。内部肃反期间,栾根据上级指示,不准任何人枪膛内压子弹,苟自军不执行命令,栾对其提出批评后,苟自军不满,曾在班内发牢骚。在案发的夜里,栾被刺之前,苟自军曾先后两次外出。枪响后,苟自军从外慌张回来,连喊“外面打枪,有特务”,表现反常。二班副赶到现场后,被害人栾金海向他说了一句话:“赶快把苟自军逮起来”。(二)一班岗哨杜浩元只喊有特务而不动,否认听到了响声。(三)彭兴义反映:枪响后,没有动静,连站岗的也不吭声。又反映本院被管制地主彭玉标妻子是破鞋,这事可能因争风而引起。
  根据以上线索,侦查对象内以苟自军、杜浩元为工作垂点;外以被管制的地主彭玉标为工作重点。
  11月14日夜,苟自军畏罪逃跑。公安局和部队当即组织力量进行追捕,于1609时在瓦窑车站将其逮捕。经审讯, 凶手苟自军供认了与杜洁元一起杀害栾金海的罪行。
  经验教训:在勘查现场时,误认为被害者的伤是杀猪刀所致,在审讯中才证实是劎刀所致。苟自军逃跑后,虽然组织力量进行追捕,但忽视了其他工作,凶手逃出后次日曾到银行提款。
  2,侦破一起特大杀人案
  1968年10月31日夜,马头镇繁荣大队发生一起杀人案,王文志一家5口人全部死亡。11月1日早晨8点钟,县公安局军管组接到了马头派出所的报告后,一面布置保护现场,深入群众调查案情;一面向县革委、临沂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报告。县革委立即决定由一名常委带领军管组、县医院、公社革委等19人火速赶赴现场,省、地公安机关军管会随后派人赶到现场,组成了有省、地、县、公社参加的38人破案小组,从以下四方而开展工作:一是认真勘查现场;二是发动群众调查研究;三是重点调查知情人、嫌疑人;四是做好对死者亲友的安置工作,清理死者遗物,埋葬尸体等。
  现场勘查。王文志,男50岁,全家五口人。其妻潘氏45岁。养女(其妻结婚时带去的)王振芳,17岁。其子小成8岁。次女中女5岁。于11月31日夜间全部死亡。
  王文志和其养女王振芳死于离家88米远的刘金相家的一间堂屋里(此屋是王文志租来织布用的)。王文志仰卧在地上,衣着整齐,周身只有四处点状轻变表皮擦伤,双手和衣服上均冇大片喷溅状血迹,胃内服有大量盐卤。屋内西墙台上有盐卤罐、碗各1个,王衣袋内冇自家门上的钥匙,钥匙上有血迹。王振芳仰卧在草把子门上面,头部多处重伤,并流出大量的血。脖子上有绳索沟一道。内衣上卷,裤子退至臀部,处女膜陈旧性破裂,阴道松驰,内有精液、精斑。室内正常,没有挣扎痕迹。潘氏和两个小孩死在自家住的北屋内。潘氏仰卧在地上,头部多处重伤,有大量血液流出。其子小成死在床上的南头,脖子上拴有茴绳1根。其女中女死在床上的北头,脖子上有对掐手印,嘴青紫,眼出血,脸部青肿。屋内衣服,家具,粮食均放置正常。其屋门是外面锁着的。
  调查访问。办案人员走访发动群众,先后召开了大小型群众会议18个;走访调查了两个县5个公社14个大队的群众千余人。侦破人员相信依靠群众,同当地群众一起查线索,找疑点,很快查明了王文志道徳败坏,奸污其养女,并阻止养女找对象和蓄谋杀害全家的可靠证据。办案人案在破案过程中不但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而且请贫下中农一起勘查现场,一起分析案情,核实证据。
  由于该案全家均死亡,没有直接见证人,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但侦破人员知难而进,经过深入地调查走访群众和细致地现场勘查,仅用了4夭就使案情大白。公安机关召开了有2,000余人参加的大会,公布了案情和调査结果。杀人凶手王文志,兵痞成份,汉族,原住郯城县城里,后迁住郯城县马头镇。自幼不务正比,流氓成性。1936年参加国民党五十军,1948年解放济南时被解放军俘虏;1950年混入济南公安总队当炊事员,因奸污妇女被强令复员。回家后毫无悔改之意,1952年多次奸淫马头镇1名13岁幼女,还奸污其他妇女多人。1959年混入知城县当工人,同年与潘氏结婚,下半年调桥头煤矿,不久又调到褚墩供销社当营业员。1963年将褚墩公社中蔡村大队一青年妇女奸污,生一小孩,并贪污公款177元。因此,1966年被动员回家。王文志道徳败坏达到了极点,在褚墩供销社时,就以金钱、衣服为诱饵,将其13岁的养女王振芳奸污。王犯退职后,在生产队好逸恶劳,不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以贩青菜为幌子将王振芳带到徐州等地,进行奸污。王振芳逐年长大,对王文志的兽行极为不满,不愿继续忍受王文志的凌辱,经常谩骂王文志秀种,没长人心眼……,托人找对象以尽快摆脱王文志的纠缠。经别人介绍王振芳与王徳山建立恋爱关系,计划当年8月份传启。王文志横加阻拦,以传启要12件衣服为由,对王德山进行了刁难,阴谋没有得逞,又想方设法阻止养女与王德山接近。当王振芳外出时,壬文志就跟踪监视,寸步不离。当发现王振芳同王德山在一起时,就对王振芳进行毒打。在农历九月初七晩,王文志奸污壬振芳时,被潘氏和干德山发现,王文志给潘氏下跪磕头。王振芳为了摆脱王文志曾跑到外祖母家,王文志又托人找回。潘氏积极支持女儿干振芳的婚事,加上潘氏前子多次来信劝其母潘氏和王掠芳回外祖母家居住,引起王文志不满,夫妻经常吵闹,愈加频繁激烈。王文志曾四处扬言,不能让王振芳结婚,也不能叫她得到好处。10月31日晚,王文志终于下了毒手,将家中4口全部杀死,然后服卤自杀。
  3、破获一起爆炸杀人案
  1984年8月25日零点40分许,郯城县李庄镇路庄村村民路丙夫家发生爆炸,房屋被炸塌,路丙夫被当场炸死。县公安局于1时35分接到报案后,立即向地区公安处报吿,并由1名副局长带队组织6名干警先行前往,地区刑侦科2名科长和14名干警也迅速赶到,紧接着县局又由1名副局长带领13名干警连夜赶到现场,很短时间,地、县公安机关和派出所便集结了41名干警参战破案。打击刑事犯罪
  到达现场后,破案人员即迅速成立了由地区公安处两名科长和县局两名局长参加的现场指挥班子。在统一指挥下,立即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封锁全村,禁止任何人外出。并对现场进行严密保护和勘查;二是询问情况,了解案情,走访群众和受害者家展。侦破人员兵分两路,边勘查现场,边组成12个小组,分队包片深入群众,逐户逐人走访调查。排查发案当晚每个人的活动情况,人员定点定位落实,排查采石所需爆炸物品来源,使用和分布情况;排查受害人及其家中人员的的各种关系。排查注意_个“细”字,突出_个“快”字, 发现线索一追到底,迅速查明。几小时就对全村上千名群众逐人排查一遍。发现两条重要线索:一是死者的大女婿平凤瑞(32岁,本村村民)与其女儿婚后感情不合,死者曾插手参与,引起平的不满,矛盾较深,二是死者的二女儿与朱庄村村民孟庆宇之子订婚后又嫌孟家穷而退婚,两家产生矛盾。公安人员围绕这两名重大嫌疑人开展工作。
  与此同时,现场勘查工作紧张而有秩序地进行,由于爆炸后房屋倒塌,群众忙于救人,现场遭到破坏,技术人员在废墟中一点点查找,一件件翻看,提取证据。现场位于路庄中心偏西南,受害者路丙夫(男,51岁)东间堂屋后墙被炸塌二处,路在熟睡中被炸死在床上。群众反映,今年春天有人曾向死者的家投过毒,经分析认为:二案可能系一人所为,作案分子与死者家有较深的矛盾和利害冲突。联系到访问中发现的线索,经反复查证,平凤瑞的疑点越来越大。平对当晚的活动连说假话,并发现其屋内藏有小麦毒饵,且与岳父岳母有矛盾,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于是公安局对平凤瑞采取了果断措施。
  26日凌晨2时,罪犯平凤瑞交待了作案的前后经过。平犯因夫妻感情不合及家庭琐事,对其岳父岳母怀恨在心,遂产生“杀岳父岳母过安稳日子”的歹念。经过1段时间的准备,于8月25日凌晨,乘其妻熟睡之机,携带5斤炸药和导火索、雷管,窜至路家房屋后墙,选准路丙夫夫妇床头靠墙处,安放了两个炸药包,点燃导火索后急返住处佯装睡觉。案发后,平犯又到路家哭哭啼啼,假装悲痛,企图蒙混过关。然而,案发24小时后,平凤瑞就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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