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处理敌伪人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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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7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处理敌伪人员
分类号: D618
页数: 4
页码: 68-71
摘要: 1945年7月23日,却城第三次解放。县公安局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出示布告,明令取消一切日伪政权及特务组织。根据上级指示,结合郯城实际,公安局从8月起在全县范国内开展了敌伪人员悔过自新运动,对伪顽人员普遍进行登记教育。
关键词: 敌伪人员 反革命势力

内容

1945年7月23日,却城第三次解放。县公安局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出示布告,明令取消一切日伪政权及特务组织。根据上级指示,结合郯城实际,公安局从8月起在全县范国内开展了敌伪人员悔过自新运动,对伪顽人员普遍进行登记教育。登记后,公安局对多数自新人员进行了宽大处理。但是,由于口新人员中,罪恶程度不同,情绪也不稳定,思想上很容易出现反复,为了对这些人员进一步进行教育,促使社会秩序尽快安定,公安局专门抽调一部分人员,在副局长赵宗昌的带领下对自新人员重新进行更为详细的登记。公安局在全县设立了多处登记点,例如田哨登记点由庞维方负责,登记四、五、六区的日伪人员;城关登记点由邹训宏负责,对城关镇的伪军和日伪待务进行登记。
  登记后,公安局组织自新人员进行集训。通过集训学习,提高了自新人员的思想认识,认清了当前的形势,明白了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在集训的基础上,公安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党的政策,对集训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理。对一般日伪军政人员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恢复其公民权;对罪恶较大,职务较高,经教育后坦白交代较好经群众讨论缩短剥夺公民权1至2个月;对敌特嫌疑分子放冋后,继续进行考査。
  1948年11月8日,郯城第四次解放,为了搞好社会治安, 掌握敌情,通过口新登记摸淸敌人的社会基础和罪恶,进一步发现潜特,为今后对敌斗争打下基础。郯城县公安局根据鲁中南区“摧毁反动党团特组织”的指示,开展了对国民党三青团特务组织的自新登记。开始时,郯城县公安局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宣布解散国民党、三青团及一切特务情报组织,号召其成员到指定地点向公安局登记悔过自新。
  公安局在登记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经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公安局选择试点,先期进行,取得经验后,全面展开。在登记时,根据具身分、罪恶分别对待。国民党区分部书记以上的到县公安局登记,区分部书记以下的到马头分局或各区登记,并规定登记与悔过分别进行。一般胁从人员登记即可,较重要或有罪恶者登记后再履行悔过手续。由于部分公安人员对国民党反动性认识不足,同时又缺乏策略,开始登记时不是一般化的,不分主次强行登记,就是盲目认为登记者受人蒙蔽,认为国民党人员都是挂名的。前种倾向较为严重,有的同志甚止把此项工作简单化,不了解这是一场复杂的政治斗争,是要从政治上组织上乃至思想上来摧毁敌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政权建设。针对以上问题,公安局组织公安人员进行了学习,提高了认识,保障了自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登记过程中,反动党团特人员想想上有很多顾虑,有的怀疑宽大政策;有的怕大会坦白,避重就轻,避近就远,不愿交证件;有的特工只承认是反动党团员,不承认自己有罪恶, 有的反动党团员负责人只承认是一般的党团员;也有少数分子拒绝登记。县公安局根据登记人员的情况及时在全县广泛宣传党的宽大政策,使其打消顾虑,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并注意掌握反动组织内部重要分子,利用已登记人员规劝未登记人员。经过多次教育,反动党团特的一般成员很痛快地向政府自新登记,交出证件,说出组织情况;有的还激动地控诉反动党团特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检查。但反动党团特的首要分子除个别动摇自新外,大多数都要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才能自新登记。公安局对罪恶较大,不来登记或登记后又有破坏活动的分子,则实行个别逮捕问罪。使党的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从而保证了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1949年统计:全县共有121名国民党员,115名三青团员,18名中统特务登记自首。登记后,公安局对反动党团特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理。对坦白较好的反动党团特人员允许其就学和就业,对有罪恶者或主要问题没有谈清者分别进行了管制;对过去危害人民较大的分子分别给予剥夺公民权、赔偿、道歉等处分。公安局遵照“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的原则,对大多数胁从者宣布宽大,给予公民权。对反动骨干则根据悔过的诚意和立功大小,分别在一定时期停止公民权,并令其制订带罪立功计划;对功劳特别显著者,酌情减免其罪或给予其他奖励。城关镇小学教员系三青团员,登记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党的政策,仍让其担任教员工作。
  1949年,郯城县公安局根据鲁中南区党委指示,还开展了对地富及国民党军政人员的清理安置工作。具体做法分为登记、处理、管制3个步骤。公安局对所有地富及国民党军政人员进行了登记。在乡村中主要通过群众政权进行,在城镇中主耍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局根据全县的实际情'况,指定了3个登记点。登记时,分登记、照和、反省、写交待材料,并根据交待的材料,进一步摸线索,查罪恶。全县共有1,371名国民党军政人员和2,883名地主进行了悔过登记。
  对地、富、国民党军政人员的处理工作可分为两种:一是在群众已发动起来的地区,召开群众大会,根据 “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由群众讨论,分别给予处理,处理结果一般是剥夺公民权或者交政府扣押。二是在群众未发动起来的新区,处理工作以行政力量进行。在处时,指出其错误、罪恶,并敎育他们遵守政府法令,好好参加生产劳动,才是唯一的出路。对个别罪恶较大,又有赔偿能力的分子,除政治处分外,还令其赔偿群众经济损失。对地、富、国民党军政人员中较重要的分子和剥夺了公民权的分子,实行了公开的管制工作。实行管制,在老区由群众监视和行政力最结合起来进行;在新区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在城镇主要由马头分局和县公安局负责。如城关镇南关东街国民党军官张乐明抵制登记,并进行破坏活动,引起民愤,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公开管制。
  1950年对反动党团特、地富及国民党军政人员登记处理工作结束,全县共有268名反动党团待、地富及国民党军政人员受到管制。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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