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县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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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6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县衙
分类号: D631.1
页数: 2
页码: 8-9
摘要: 清道光年间,郯城县知县一人,总理1县的政令、赋役、诉讼、文教。县衙设三班、六房处理具体事宜。大堂,审案放粮;二堂,坐堂问案;三堂、四堂审理机密案件。大堂两侧设有跨院,驻有小队子(武装);二堂西设花厅,接待来宾;三堂、四堂两侧设签押房,是衙役的住处。三班主要负责催粮、办案、捕人等。
关键词: 郯城县 县衙

内容

清道光年间,郯城县知县一人,总理1县的政令、赋役、诉讼、文教。县衙设三班、六房处理具体事宜。
  在县衙(现县政府办公楼后)内有大堂、二堂、三堂、四堂。大堂,审案放粮;二堂,坐堂问案;三堂、四堂审理机密案件。大堂两侧设有跨院,驻有小队子(武装);二堂西设花厅,接待来宾;三堂、四堂两侧设签押房,是衙役的
  住处。
  三班、六房分布在县衙内。三班主要负责催粮、办
  案、捕人等。三班即:皂班、壮班、快班。皂班在审案时掌刑,知县外出时开道、护卫;壮班向各保(全县设44个
  保)送贴布告,班设老总1名,计,临时雇用,配备至30余人。
  轿。六房即:刑房、工房、礼房、户房、兵房、吏房,每房
  维护法场秩序;快班负责捕、押人犯。每老总以下设催办、承办,其余人员均称伙不在名册。每班各设班房临时关押人。各班此外,设有补班专管小偷,伕班给知县抬
  10余人。其中刑房分管刑事案件。另设召房负责问案、记录、验尸。
  知县只过问较大的案件,一般案件由帮审办理。按清律,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判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必须转呈上级决定。禁止在押囚犯告举它事,卑幼和妇女不得控告尊长和丈夫。禁止军民擅自“越诉”。若越过本管官司径赴上司申诉,即使案年属实,也要笞50或将本人并代书诉状之人一起按“光棍”例治罪。知县仓尔爽,勇目王得成等贪受贿赂,动辄诬良民为盗匪,稍有微词即以种种罪名关进监狱(狱址:现县政府大门西侧)。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却城县招考了20余名巡警,由省巡警教官对其进行了训练。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秋,郯城县在赏学(现城关粮管所)建立巡警局。知县兼正巡官,程锡三任副巡官,巡弁3人,警兵30余人。冬天着黑色警服,夏季着黄色警服。巡警局根擠《大清现行刑律》、《违警律》、《调查户口执行法》等法规,处罚违警人员,侦查犯罪,逮捕罪犯,开展预报审工作。由于新刑律严格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制度,从而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和镇压。郯城县巡警局经常以触犯《违警律》为名,对中年人加重处罚,如颈套枷号游街示众等。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郯城县巡警局改称巡警分区,知县兼警务长。改副巡官为区官,巡弁为巡官。

知识出处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

《郯城县公安志》的资料征集,始于1982牟3月,经 研究、考证、筛选于1986年3月写出初稿。经临沂地区公安 处政研室审查,修改补充,于同年10月形成第二稿,后又经广 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1988年9月完成第三稿,经临沂 地区行署地方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审定,送交山东省出版 总社临沂分社审核同意,付梓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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