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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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翼城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75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医政管理
分类号: R194
页数: 13
页码: 206-218
摘要: 现有的农村联合诊所,在自愿的原则下,逐步与卫生所合并改建为当地地区医院,或乡保健站。并将隆化卫生所设为地区医院。
关键词: 医政管理 机构管理

内容

医政管理是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机构管理、执业管理、医疗事故管理、输血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等内容,本县自1951年卫生科成立以来,经过60余年的发展历程,全县医疗机构从个体分散经营发展到县、乡、村全覆盖,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并存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机构管理从民国时期私人自主经营逐步向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经历了承包经营、综合目标管理、医院分级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使机构管理更趋于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随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执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县逐步建立起一支医术精湛,医德医风优良的执业队伍,确保了全县人民的身心健康。
  机构管理
  机构设置民国15年(1926),全县有大小药铺60余家,集中于城内、北关繁华平川区的有10余家,分散于全县各地的药铺有50余家。此时政府对药铺缺乏管理,绝大多数均为医生个人开设,也有少数集股开设,开业经营权归私人,任其自由发展。当时全县中医只有90余名,且大多分布在平川富足地区,一些偏远地区十几个村子也没有一个医生,缺医少药现象十分严重。民国27年(1938),城内、北关的药铺均遭到日本侵略军破坏。民国34年(1945)翼城解放,县民主政府为适应就医和参战支前的需要,分别在翟家桥、隆化、甘泉等地区把10余家私人药铺集中起来组成为济民一、二、三医药合作社。民国35年(1946),县民主政府先后在冷泉村办起济生药店,在四望村办起民生医院、在青洼村办起医药研究社,在曹公村办起同济医院。民国36年(1947)2月,将上述4家医院、药店合并,建立翼城县中西医院。并在上交、店上、小庙、西阎、辽寨河分别举办了9处群众药社。1949年,又扩建了里碧、郑庄、鄢里、武池、南梁、四望、十河、武子官庄、李家垣等10余处群众药社。1950年2月,翼城县中西医院逐步改为翼城县卫生院。
  1951年4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关于建立和发展全国卫生基层组织的决定》要求,县卫生科积极整合卫生资源,建立了隆化、甘泉、南梁、郑庄4个公立卫生所以及由县承办的城关卫生所。1952年,经县卫生科批准,在全县各地有计划、有步骤的先后建立了城内、西张、浇底、老官庄、曹公、白壁、四望、郑比、中卫、樊店、李家垣、二曲、北撤13个诊疗所,共有医生52名。1954年6月,卫生医疗组织改划,设立7个卫生所。第一卫生所设在北关,管辖城内点(包括城内、北关、寿城、高村、石桥五个乡)、浮图点(包括浮图、吴寨、上卫);第二卫生所设在隆化,管辖隆化(包括隆化、北张、中王、辽寨、上吴)、浇底(包括浇底、石村、河路);第三卫生所设在甘泉,管辖山区各乡,即西阎、曹公、十字河、杨家、东高家、下王、店上、大河山等;第四卫生所设在南梁,管辖白马(包括白马、凸里、北常)、下坪 (包括下坪、西梁、官地坪、西张、南梁、牛家坡);第五卫生所设在郑庄,管辖里碧(包括里砦、北续、老官庄、孝义、东续);第六卫生所设在北冶,管辖两坂、北官庄(北官庄、营底、北冶、丁村、两河坂、史伯)。第七卫生所设在石门,管辖:石门(石门、北撒、五子官庄)、桥上(上交、下交、刘王沟、王良、翟家桥)、广适(广适、甘泉、周家)。1956年,全县开展了建站运动,掀起了建站热潮,在县卫生院的基础上,逐步设置医院、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遵循的原则是,新型集镇设地区医院,为综合性医疗预防机构,受县人民委员会领导,其任务与县医院相同。乡一级设保健站,保健站为群众举办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基层保健组织,受乡人民委员会领导,负责全乡群众一般性的医疗预防、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现有的农村联合诊所,在自愿的原则下,逐步与卫生所合并改建为当地地区医院,或乡保健站。通过建站运动,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有卫生院1个,卫生所6个(内有2个地方性的),联合诊疗所6个,农业社保健站19个,保健室44个(内有保健箱60个),工矿保健站1个,中学保健站1个,接生站61个。并将隆化卫生所设为地区医院。1957年,开展医疗机构整顿工作,地区医院、卫生所主要是加强业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逐步成为农村基层保健组织的技术指导中心;在对个体开业医生和不脱产的中西医生加强领导的同时,积极扶持他们开展业务,只要有一技之长,准予行医和代售成药,给予行医方便;基层保健组织着手解决在建站运动中形成的发展不平衡和机构重叠现象,调整了站址,做到了以乡建站,除北关、隆化、西阎、南梁、里碧、翟家桥6个乡卫生所担负保健工作以外,其余王庄、原村、浇底、李家垣、上交、殿上、十河、大河、小庙、郭家、南常、辛安、石门、四望、甘泉15个乡各建乡站一个。有些乡设有分站一至两个,全县共设分站24个。1958年8月,县卫生院改为县人民医院,原城关卫生所与卫生院防疫股、妇幼保健股合署办公,改建为县卫生防疫站。同年11月,建立公社保健网。县上以现有的人民医院为基础,与防疫站合并设县人民医院,直接由县上管理,负责公社医院业务指导;人民公社医院以人民公社办公所在地为院址,以原有的地区医院、乡医院为基础,设燎原、卫星、大交、红旗、先锋、跃进、东风、星火、高潮9所公社人民医院。公社及以下保健机构均由公社举办,国家不给予补助。各公社人民医院负责本社全面卫生保健工作和培养提高保健员、助产员、保育员等初级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与加强广大社员的卫生科学宣教工作;管理区设保健站,负责本区的全面卫生工作,进行一般疾病的治疗,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群众生活起居习惯;生产队设保健室和助产站,开展卫生保健、新法接生等工作;作业组设保健员、接生员,开展本组社员的工伤急救,小病简易治疗及卫生宣传等工作。1959年4月,开展公社医疗保健机构整顿。公社设公社医院,由公社管委会领导,在人员调配等重大问题上须经县批准,业务上受县卫生局和县中心医院指导;管理区设联合保健站,有管理区负责领导,业务上由公社医院指导;生产队设保健员和助产站。公社医院所在地不设保健站,医疗工作由该医院负责,已设置的和公社医院合署办公。
  1961年7月,将隆化、里砦、南梁、十河4个公社医院改为地区医院,将甘泉、城关、翟家桥、南唐、辛安、中卫、浇底、小河口、二曲九个公社医院设为中心保健站。1965年,开展农村基层卫生组织普及工作,县上成立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怀才为组长的领导组,吸收卫生局、县医院组成办公室。各公社由一名副书记或副主任及卫生院长等人组成领导组,加强对这一工作的具体领导。此次普及工作在已有11座公社卫生院、4座地区医院、64个联合卫生所的基础上,首先普及大队卫生所,本着变联队举办卫生所为单队举办,变医务人员工资制为工分制,变医务人员脱产为半脱产的原则,根据条件,因地制宜,达到每个公社有一座卫生院,每个生产大队有一个卫生所。社队卫生组织人员编制原则:5000人口以下的公社6人,1万人口以下的公社10人,超过两万人口的公社12人,院长、会计都要从事医疗业务。200户左右的生产大队卫生所,医卫人员二至三名,每个生产队设一名卫生员,一名接生员。普及后,60个队办卫生所建成217个,其中单队办所的207个、联队办所的7个、卫生室3个。除有10个公社所在地不建所,由公社卫生院代办外,尚有30个大队未有建所。普及后的公社卫生院和大队卫生所,受同级党政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1982年,针对农村建立生产责任制后合作医疗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政府提出了“四保留、六不准”的具体要求。即:保留固定财产,保留赤脚医生,保留现有资金,保留赤脚医生报酬;不准赤脚医生私人开业,不准随意撤换赤脚医生,不准包给私人,不准关门停办,不准给赤脚医生定经济指标交款记工,不准给赤脚医生分责任田。经过整顿,26个即将停办的合作医疗站得到恢复,11个包给私人开办的合作医疗站重新收回集体来办。5个当作副业搞的合作医疗站全部纠正过来。1986年,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办好农村卫生所的意见》,要求全县各村民委员会都必须建立卫生所。卫生所要做到有固定所址,所内要有药房、诊断室、处置室和妇产室,药房资金要达到全村人均1.5角以上。其人员编制,每个卫生所应有2至3个乡村医生,其中要有一名中医和一名妇科医生。并对个体开业行医的问题进行严格规定:凡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的个体开业行医者一律停止营业;凡领取乡村医生证的乡村医生,一律不准个体开业行医;离退休的医务人员要继续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传统,帮助搞好所在村的卫生所工作;县、乡镇卫生院在职医务人员,暂不提倡留职停薪,自谋职业;今后凡要求个体开业者,必须经县行政卫生部门考核批准方可行医。否则各乡镇、村民委会员有权给予取缔。1988年,在全县基本达到村村有卫生所的基础上,开展建设农村甲级卫生所活动,创建甲级卫生所的基本条件是:房屋要达到三至四间,卫生设施要齐全,要有二至三名医生,其中一名女医生。
  1992年,翼城县政府发布《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对全县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进行规范,规定凡申请社会办医或个体办医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设20张以上病床的,经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地区卫生局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个体行医由县卫生局审核批准,报地区卫生局备案。1994年2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县卫生局负责本县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行使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同时,山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对医疗机构审批权限作出规定,村卫生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市、区)、乡(镇)两级及不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学校等法人和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99张床位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机构,不设床位和49张床位以下者,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地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95年9月,《翼城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995—2000)对本县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具体规划:红旗街东有县医院,西有中医院,中间设商业卫生所一所;兴华路以城关卫生院为主体,在以南可设一诊所;丹桥路至春雷厂段,为城镇户口及各单位家属区居住段,居住人口5000人,可按200—500米间距设各类不同诊所;翔翼大街两旁,以各机关及居民区为主,居住人口较多,尤其是林业局后面居民有5000人,翔翼大街是主要交通要道,县城又是全县经济、文化活动中心,为了便于群众就近就医,可按规定间距设立各个不同类型诊所;解放街为老居民区,且有学校、机关等,可按规定间距设立不同类型诊所。
  2003年,县政府制定出台了《翼城县区域卫生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了机构设置、布局、要求、资源配置等具体部署,要求撤村并组后保留的211个行政村卫生所必须达标,全年新建卫生所12个。2006年,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县卫生局负责床位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7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综合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的设置审批。2008年,执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到2010年,本县医疗机构已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6个,乡镇卫生院14个,村级卫生所278个,社会及个体举办诊所43个。在全县形成了县、乡、村全覆盖,具有卫生、医疗、防疫综合功能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机构管理民国时期,药社、药店归私人所有,由私人自主经营管理。民国31年(1942),县抗日政府成立后,开始对私人药铺进行改造、合并。20世纪50年代到7。年代,县政府逐步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医疗网络,医疗机构由国家、集体主办,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医,分级管理,受同级党政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
  20世纪80年代,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医疗卫生事业也岀现了重大变革,随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步推行,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办医作为补充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部分,群众“看病难、住院难和手术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1982年,公社卫生院实行“专项承包、任务补助、有奖有惩”的经费补助管理办法。对国家拨发的百分之六十的补助费,由县统一掌握,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实行“四定一奖惩”的任务补助制。即:定工作项目,定补助比例、定完成任务、定评比分数。超任务受奖,完不成任务受罚。1983年,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社队两级卫生组织管理体制,实行“三权”下放,即给人权,实行院长选举制和人员录用制;给管理权,建立责任制。公社卫生院建立“任务到院,责任到科(组),工资浮动,有奖有惩”的岗位责任制;给财权,提高经济效益。1986年,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新“五制”,即院(站)长负责制、任期目标制、岗位责任制、科室核算制、工作奖惩制。新“五制”的实行,将责、权、利融为一体。有效地促进了全县卫生事业的开展。同时,乡镇卫生院由卫生局独家管理改为条块结合共同管理,卫生局负责业务技术指导,人员调配和培训;乡镇政府负责卫生院行政管理,党团组织管理,并制定和组织实施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包干使用基本补助经费。1988年,继续深化卫生改革,把经营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引入到医疗卫生部门,在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县医院、中医院、防疫站、妇幼站实行了公开招标、抵押承包,县药检所、县卫校实行了包经营、包任务的任标承包。16个乡镇卫生院全部实行招标承包经营责任制,把经济指标、技术指标、质量指标、任务指标(包括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初级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地方病防治、爱国卫生、计划生育指导)等全部纳入承包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奖惩。1989年,建立医院评审制度,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业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业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业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可比照划定级别,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10等。医院的评审和审批分别由各级评审委员会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按评审结果有所不同。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促进了医院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了科学的管理体系,调整与完善了三级医疗卫生网,尤其是对医、药、护、技人员的“三基”、“三严”再训练,使医疗质量、服务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1991年,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在总结承包经营管理体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在全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推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医院分级管理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县卫生局年初同各医疗卫生单位鉴定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单位工作任务、技术质量、组织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经济核算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实行综合目标管理,强化了任务目标,淡化了经济指标,提高了单位整体功能,克服了短期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提高了县、乡两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水平。与此同时,实行《翼城县卫生所管理办法(草案)》,将村卫生所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1993年,医院分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县上成立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的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一级甲、乙、丙等医院及二级甲、乙、丙等医院的资格审核推荐工作。同时对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人员进行了考试、注册、发证。凡经考试合格,符合《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者,经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地区卫生局重新注册、登记审核发证。凡未参加考试、注册、登记者,一律不准执业。1994年,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县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县卫生局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执业进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在本县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省卫生厅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县卫生局办理。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县卫生局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予以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对于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被批准执业后,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县卫生局对县域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给予处罚。1995年,县卫生局制定并出台了《翼城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995—2000)》,确定了公平性、分级可及性、坚持公有制为主导的机构设置性原则,规划了县域医疗机构设置,制定了实施规划的策略和措施。与此同时,成立由卫生局长任主任的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全行业归口管理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的申报、审核、发证、监督等有关具体事宜,并对1994年12月31日前由卫生局批准开业认可的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以及个体行医机构进行登记。当年,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注册登记。1997年,新的医疗收费标准同等级医院挂钩。按规定在第一周期已经通过评审的医院,期满的应及时申报第二周期的评审,半年以后不申报者,则以同级丙等医院的标准收费。同时收回等级医院标牌,取消等级医院资格。经过年度评审,甘泉乡卫生院达到“一级甲等医院”标准,全县18个医疗卫生单位已有12个达到等级医院标准。1998年,辛安乡、武池乡卫生院通过了 “一级甲等医院”评审,西阎、城关卫生院通过第二周期评审。
  2000年4月,对1995年至1999年12月31日前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包括国有及在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村卫生所;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社会和个体办医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社会和个体办医为重点审核对象,逾期不校验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非法行医论处。2002年,成立以纪检组长为负责人,吸收纪检、公安、工商、药检、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执法臥伍。取缔非法行医113家,规范各类医疗机构126家,取缔非法“坐堂医”2个。严格按区域规划和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标准审报了15家个体诊所。2003年对国有及在编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床位在3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50张以下的专科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床位设置在3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机构进行校验换证。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校验书》后,经县卫生局审核,统一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审核后,向申请机构开具《医疗机构校验受理通知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校验手续。同年,医院评审工作扎实推进。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双双通过二甲医院评审。2004年,新的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突出了内涵建设,强调了“质量、安全、服务、绩效”。评审重点是依法执业、基本设施、基础质量、科学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应急能力、信息管理、行风建设,以及“三室”、“两科”、“四职能”、“一门诊”的建设和管理。2005年,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县卫生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以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医院管理年活动领导组,强化了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领导。通过管理年活动,重在规范医疗行为,端正办医方向,规范和加强县域医院的管理工作。2006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纳入县审批中心,实行窗口管理,规范化服务。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009年,在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年活动。卫生局成立活动领导组,制定活动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即有效纠正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行为;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医师跨专业或超范围执业行为;护理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用血和处置医疗废物行为;不按规定进行传染病管理行为;医疗机构发布非法或虚假医疗广告行为。此次活动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医疗和临床用血安全,提高了医疗质量。同年,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情况是,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镇卫生院14家、村卫生所278家、社会及个体医院诊所43家。2010年,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在全县各医疗事业单位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医院内涵建设工程,县卫生局成立“医疗质量万里行”领导组,加强对“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领导,各医疗机构围绕医院管理、医疗核心制度管理、患者安全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病历书写质量管理、临床药事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方面。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法制、体制和机制建设,加强培训和考核,改善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医院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了医疗机构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执业管理医师执业199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施行。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院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院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执业活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医师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遵守医师执业规范,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年9月,翼城县成立由卫生局长任组长的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开展医师资格考试认定和注册管理工作。本次医师资格认定界定时间和范围是指1998年6月26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可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其中,已取得医师职称的,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称的,可以申请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认定;已取得医师以上系列职称的,可以申请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尚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县卫生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临汾行署卫生局审核,报省卫生厅认定。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与此同时,进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翼城考点负责本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核。同时参照卫生部《关于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执行。
  2003年4月,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注册对象,凡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卫生技术职称且已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凡参加1999-2001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已认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岗位从事医师工作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注册程序,由县卫生局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局注册。2006年,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纳入县行政审批中心管理。2008年,《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护士执业199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向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护士取得执业注册后,按规定从事执业活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卫生局对护士进行了组织考试,并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管理。1995年,全县进行首次护士执业注册。注册对象1994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护士以及以上技术职称者;1995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县级医疗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胜任护士岗位职责,现在护士岗位者。申请注册的护士必须是正式职工或合同工。1998年,对1995年至1997年经过首次注册的护士进行再次注册。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且通过首次注册的非护理专业中专毕业生,必须加强在职教育,特别是学历教育。
  2002年,对仍未取得护理专业中专以上毕业文凭者,取消再次注册资格。2004年,进行2003年护士首次注册和2004年护士再次注册工作。2003年护士首次注册缴验材料为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理专业毕业证书、身份证、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一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护士再次注册缴验材料:为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县卫生局对以上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市卫生局审核。从当年10月1日起,停止办理老人老办法护士的护士注册。2005年,护士首次注册缴验材料在2004年的基础上,编制内护士还应提供《就业协议书》、合同制护士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注册范围,2005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或2004年和2005年两次考试4科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2004年、2005年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作满3个月者;2001年一2002年参加全国职称考试成绩合格,且取得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者。2006年,护士执业注册纳入县行政审批中心,实行窗口式管理。2007年,县域内医疗机构的护士再次注册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从2008年起,护士再注册工作由两年一次改5年一次。2010年,执业护士由2003年的148人,上升为306人。
  乡村医生执业2003年8月5日,国务院公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卫生局负责本县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已经取得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且具备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在村卫生所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按规定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以上符合条件之一,就可向县卫生局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卫生所执业。对已有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参加县卫生局组织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卫生厅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应参加县卫生局组织的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执业注册,申请人应向卫生局提交村卫生所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县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卫生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县卫生局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遵守乡村医生执业规则,违反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4年,县卫生局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对全县518名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考试、注册。从此,乡村医生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表9—1卫生系统医院分级管理情况表表9—2卫生系统医务人员执业注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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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卫生志

《翼城卫生志》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全面系统记述翼城卫生事业的 历史与现状,力求内容真实、全面。本志通贯古今,详今略古,上溯事物发端,下至2010年12月底。彩页不受下 限时间限制。 记述以类记事,以时为序,横排竖写。按章、节、目设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体裁。首设概述,未设大事记,志为全书 主体,分门别类记述全县卫生情况,图表照片穿插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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