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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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沂水县电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683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406.72
页数: 6
页码: 150-155
摘要: 沂水县电业财务管理发展历程及规划:一、电价管理;二、电费管理。
关键词: 财务管理 电力工业

内容

1971年前,农电所的财务工作由县水利局代管。
  1971年1月,农电所财务独立,设会计1人。1975年1月农电所设后勤组财务班从事财务工作。1979年9月,电业管理局设立财务股,负责全局的财务、材料及后勤工作。1984年11月,电力公司设立“电力材料销售服务公司”和总务股,从此财务与材料和后勤分开,各自独立。财务股股长兼主管会计,出纳会计、分类记帐会计、基建会计各1人。随着全县电力事业的发展,电业局的财务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管理日趋完善。1984年企业整顿时,建立健全了各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
  一、电价管理
  1969年前,县内燃机发电厂发电时,电价每千瓦时0.38元。1969年县燃煤火力发电厂投产后,动力电价每千瓦时0.12元,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18元。1980年后,执行华东电网电价,电价分为4种: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85元,农业用电(包括农副加工、场间、电灌等)每千瓦时0.058元,化肥用电每千瓦时0.066元,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16元。1984年3月,系统又规定农业用电分为两种:电灌及场间用电仍执行原电价每千瓦时0.058元,农副产品加工用电电价改为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085元。1985年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一九八五年煤炭加价和铁路运输及负担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电力工业局根据通知精神及水电部的指示,制定了《关于代收煤碳加价运煤加价的实施办法》,规定各用户实际用电量扣除来煤来油加工电量及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后的6%计算用户的加价电量,加价款按每千瓦时加价0.006元计算。沂水县实行了这一规定。同年10月以后,临沂电厂每年分配给沂水县800万千瓦时高价电,每千瓦时。・14元。县经委和县电业局将这些电量全部分配给城里工业用户,工业用电价格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055元。
  二、电费管理
  1973年前,县发电厂柴(汽)油内燃机发电和燃煤火力发电,电费收取均由发电厂负责,所获利润上交县财政。1967年后,沂水县西部农村用上了泰莱电网的电,其电费收取由农电所负责。1973年秋天,县发电厂与农电所实行发供电分管,收取电费全部由农电所负责,所获利润作为农电发展基金,用来以电养电。1970年后,农电所在几个有电公社设立了农电服务站,农村电费由各农电服务站收取。1973年后,城里及厂矿的电费由农电所城里内线班收取,各站及城里内线班每月将收取的电费交农电所财务组审核汇总。1979年县电业管理局设立用电股,用电股设营业室和电费会计。各站及城里内线班每月将电费交用电股营业室审核汇总。1984年,电业管理局改为电力公司,农电站改为供电站后,各站专设一名电费会计,负责各站的电费收交及管理工作。规定各供电站每月10日至16日抄表,21日至24日到公司用电股营业室审核电费单据,各站收取的电费通过银行划拨到用电股营业室。多年来电费回收率为100%。1986年6月,电费管理实行了统一表卡、统一电费单据、统一电费台帐、统一电费上榜四个统一,电费管理工作纳入正规化。
  沂水县的供电方式(除水电外)是趸售供电,对售电单位的交费标准是按倒扣比例办理,每月与临沂电业局、泰莱供电局、淄博供电局进行电费结算。临沂电业局对沂水县的倒扣比例为28%,泰莱供电局、淄博供电局对沂水县的倒扣比例均为30%。
  历年财务管理情况一览表单位:万元现行电价一览表附表2:(单位;元/千瓦时)

知识出处

沂水县电业志

《沂水县电业志》

出版者:临沂地区出版办公室

《沂水县电业志》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下,在各级史志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经过电业史志工作人员的努力,几经修改,现已编印成书。这是沂水县历史上的第一部电业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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