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劳动工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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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东省沂南金矿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396
颗粒名称: 第十七章 劳动工资管理
分类号: F404
页数: 19
页码: 118-136
摘要: 1957年至1977年间,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条款尚不健全。随着企业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劳动管理制度日臻完善。1978年9月,制定的《沂南金矿工作条例》第9章为劳动管理制度,对劳资科职责范围、考勤制度、工人调动、招工定级、探亲产假哺乳期、因工伤残待遇、非工伤残待遇等项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关键词: 劳动工资 工资管理

内容

第一节机构沿革及队伍
  1960年3月,山东省沂水县委批准矿成立人事劳保科,后于1967年撤消并入生产技术组;1972年,生产技术组撤消,设立劳动工资科;1982年,成立教育科;1984年,劳资科与教育科合并成立劳资教育科;1993年3月,成立劳资人事科;1996年5月,设立劳资人事处,具体承担劳动工资、人事管理、职工教育工作。共有劳资、教育工作者8名,处长1人,副处长1人,干部干事1人,工资管理人员1人,劳动保险员1人,计划统计1人,教师2人。
   第二节管理制度
  1957年至1977年间,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条款尚不健全。随着企业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劳动管理制度日臻完善。1978年9月,制定的《沂南金矿工作条例》第9章为劳动管理制度,对劳资科职责范围、考勤制度、工人调动、招工定级、探亲产假哺乳期、因工伤残待遇、非工伤残待遇等项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企业整顿又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劳动管理制度,1982年,下达了《工资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管理的通知》、《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职工休假规定》;1986年4月和10月,分别下发《劳动工资管理实施范围》、《关于贯彻执行冶金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的通知》;1990年发布实施的劳资、教育管理标准,共分总则、劳动管理、工资管理、职工培训管理、劳动保险及基础工作管理、劳动定额定员管理6部分,使劳动管理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第三节劳动工资管理
   一、劳动管理
  1、职工队伍。
  1957年共有职工76人;1958年末共有职工1106人订960年发展到1282人,其中干部54人,工人1228人。根据山东省冶金厅1962年7月下发的《山东省地方冶金企业1962年调整规划和精简职工方案》,沂南金矿为精减单位,限额保留450人,1962年末在册人数为437人。根据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从1965年陆续招工。1966年,中国黄金矿产公司批准招收150名轮换工,其中给夏尉矿区100名,在矿50名,这些人已于1971年、1972年全部转为固定工。1970年,上级批准在沂南县招收新职工50名,1971年8月,临沂地区“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批准招收新职工50名。1972年,招收职工子女50名。1975年10月,临沂地区“革委会”批准招收新工人50名,以安排职工子女。1976年3月,山东省“革委会”批准招收新职工200名,其中职工子女80名,从沂南县农业人口中招收男青年120名。1976年6月,临沂地区“革委会”批准招收亦工亦农150名(因辞退等原因,剩余89人,1989年全部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93年12月转为地方城镇合同制工人)。从1978年6月,从沂南县招收下乡知青(固定工)30人,12月,上级批准招收新职工50名,其中职工子女25名,社会招收25名。1979年,安排矿内待业青年15人。1981年,山东省劳动局批准招收新职工3名(补充自然减员)。1982年11月,临沂地区行署批准招收职工子女5名。1984年11月,山东省黄金工业公司批准招收50名老职工子又去三山岛金矿。1985年10月,山东省黄金工业公司批准招收补充自然减员20名,用于金场矿区投产。1986年至1994年间,上级批准社会招工、矿内招工和老职工退休子女顶班共计236名(其中调三山岛57名)。1965年以来,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218名。1996年末,全矿共有职工1500名,其中固定工906人,城镇合同制工人365人,农民合同制工人17名,临时工212人。
  2、劳动组织。 劳动组织工作,是企业劳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正常生产的重要条件,是节约劳力乃至挖掘企业内部劳动潜力、促进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措施。1960年,编为采金、采铜、采铁等11个车间;1962年,编为采、选、机修、机电等4个车间;1970年,编为一、二、三、四4个车间订976年,编为一、二、三、四、五车间、钻机队、汽车队、机修车间、服务车间等9个车间(队);1996年末编制有一、二、金场车间、高旺采选车间、机修厂、汽车队、钻机队。
  生产单位:采矿车间设凿岩、爆破、扒装(运输)、支护、维修、管道、电工等工段(班、组);选矿车间设破碎、球磨、重选(选金)、混汞(选金)、维修工段(班组);汽车队设运输、修理班,机修厂设车钳、铆、焊、翻砂、红炉、电修工段(班组)。
  矿机关设立矿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工会、团委、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处、财务处、劳资人事处、武装保卫处(派岀所、武装部合署办公)、设备物资处、供销处、审计监察处、职工医院等第十七章劳动工资管理121
  职能处室。全矿已经形成了劳动组织健全合理、生产服务机构齐全的劳动(工作)网络。
  3、定额定员。
  劳动定额定员,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企业计划工作的基础,是科学组织生产的依据,是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经济核算的主要基础和正确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依据。沂南金矿重视劳动定额定员工作,管理由粗到细逐步发展、完善。1962年前基本上凭经验配备各工种人员,随意性较大;1963年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定员,按总人数16%配备非生产人员;1979年矿党委成立双定(定额定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全矿各生产单位、工序的定额和定员工作;1984年3月在企业全面整顿过程中,按照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发冶金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组成由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参加的“三结合”定员定额小组,对全矿各工种进行了实地调查和现场测定、测评,并组织职工讨论修改,制定了《沂南金矿劳动定员定额试行办法》、《沂南金矿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制度》,全矿设专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2名。1986年10月,按照省黄金行业定员定额标准手册,对全矿部分岗位重新核定了定额标准,实现了岗位有定员、生产有定额、效率有考核的目标。
  因多年受资源的限制,多数岗位出现了工作不满负荷、部分工作面作业量不饱满的情况,故对全矿多数岗位实行了看管定额,压缩了定员比例。
  1993年3月,进一步修改制定了《优化劳动组合岗位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机关实行精兵简政,机关机构与各科室定员为:安全科、机动科的机电部分兼并到生产技术科,定员24人;政工科的人事部分合并到劳资教育科,改称为劳资人事科,定员8人;原设备动力科的设备部分、质量检査科、供销科合并成立了物资供销公司,定员41人;审计监察科合并到财务科,定员8人;武装部与派出所合署办公,定员10人;工会、团委、计划生育的正常业务与政工科的党办、组织、宣传、纪检工作部分合并成立党群办公室,定员6人;原行政科合并到矿部办公室,定员46人;职工医院定员18人。1993年末,全矿共配备非生产人员144名,占职工总数的12%。 定额定员工作的加强,为按劳动定额组织生产,按劳取酬打下了基础,从而提高了劳动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1991年,创产值1193.85万元,实现利润267.16万元;1992年,黄金完成年计划的120.9%,创产值1154.75万元,实现销售利润420万元;1993年,采掘总量完成年计划的133%,选矿完成年计划的143.19%,创产值1397.66万元,实现利润349.98万元订994年,实现产值2556.53万元,工人平均收入达到7865元;1995年,实现产值5100万元,职工人均收入8811.62元;1996年实现产值4368万元,职工人均收入8081.18元。
   二、工资管理
  1、工资形式和标准。
  工资形式:建矿以来,执行计时工资,即实行月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全勤按月标准工资发给,缺勤按日标准工资扣发,加班加点按发放规定,以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加发工资。
  工资标准:1957年11月至1986年7月,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标准,汽车司机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汽车司机通用工资标准六级制。干部执行国家行政级标准,从1957年11月起执行。1994年1月起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工人八级制工资标准:一级30元,二级35元,三级40.5元,四级46.5元,五级52.8元,六级60.9元,七级70.2元,八级82.5元。调入职工的工资,1960年调入的工人工资标准按照国发(57)35号文规定,调入后执行沂南金矿同等级标准;1961后调入的原工资标准不变,原工资标准大于沂南金矿同等级标准的,待其升级增资时予以逐步冲销,冲销后级差低于5元时,按5元增加。
  1977年10月调整工资前,全矿共有工资标准种类68个,到1983年9月,全矿工资标准种类113个,1984年根据临沂地区劳动局《关于简化归并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全矿工资标准统一到干部、工人两种,干部级别自23级到8级,标准工资35元至210元;工人级别1至8级,工资标准34元至102元。
  1985年7月,经冶金部批准,全矿实施新工资标准,干部执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第三种工资标准,实行17级别,17级36元,1级263元;工人执行国营企业工人第五种工资标准,分为8级制,起点37元,止点111元。
  1986年7月,根据山东省劳动局、人事局(86)鲁劳薪字第393号文件规定,工资标准变动如下:干部17级制由17级36元调整到37元,最高级一级由263元调整到270元;工人由8个级别调整为10个级别,起点由一级37元,调整到一级38元,止点由111元调整到143元。
  1989年7月,根据山东省劳动局(89)鲁劳薪字第179号文规定,实行企业浮动工资标准。浮动后的工资标准:干部起点由37元调整到39元,止点由270元调整到285元;工人起点由38元调整到42元,最高等级10级由143元调整到158元。工资标准如表10。
  表10 干部工资标准1991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91)鲁劳薪字第220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工资标准起点分别增加6元,即干部45元,工人48元,护士49元;止点干部调整为291元,工人调整为164元,护士调整为319元。工资标准如表10。 根据山东省劳动局鲁劳发(1992)145号文件规定,1994年1月,经山东省黄金工业公司、山东省劳动厅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干部工人实行一种工资标准即技能工资标准。套改技能工资标准,是以原标准工资下降两级后就近向上套入新的技能工资等级,其标准如表11。
  1994年12月,根据山东省劳动厅(94)368号和(94)379号文件规定,执行了新的技能工资标准,套改办法按照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和山东省劳动厅规定的标准套入新的技能工资等级,原技能工资一级套入新的技能工资等级7级,在本次一次性套改中删去新的技能工资标准中的8级、11级、18级、23级。以后职工定级升级按省劳动厅(94)368号文件规定标准等级执行。其标准见表12。表11技能工资标准表
   表12技能工资等级标准
  2、工资调整和改革。 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沂南金矿1959年给279人,1960年给48人,1961年给213人,1962年给279人,1963年给19人,1971年给232人,1977年给392人升级。
  1977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89号文件规定,对部分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调整到二级;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调整到三级;其余人员属于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及197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井下职工列为升级范围,升级面40%,升级人员级差不得超过7元。
  1978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78)鲁薪字79号文件规定,于12月给2%的职工升级,全矿升级27人。
  1980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70号、国发(1979)251号文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从1979年10月起,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晋升工资。全矿1979年10月底固定职工人数为1098人,其中已定级的1002人(工人930人,干部72人),按山东省黄金公司分配的41.52%的升级面,全矿应升级人数为416人,实际升级人数420人,其中工人383人,占41.2%,干部37人,占51.4%,四级工占47.33%,五级工占41.03%、,六级工占22.22%,七级工占14.28%,八级工占50%。全矿每月增加标准工资2685.86元,冲销附加工资362.45元,冲销保留工资22.55元,全矿每月净增工资2300.86元,自1979年11月补发。
  1980年8月,全矿为亦工亦农职工,最后一次增资,标准工资井上每人每月42元,井下每人每月45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及教育部、卫生部、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从1981年10月起,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增加工资,升级增资12人,月平均增资73元。
  1983年10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劳动人事部(83)劳人薪字第365号文件规定,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列入晋级范围,对中年知识分子可以较多的增加工资,但最高不超过两级。增资采取考核晋级、浮动升级两年固定办法。调资的资金由国家和企业分担,从1983年10月至1984年9月期间,国家承担3.5元/人月,其余部分由矿自有资金中解决。列入调资范围的976人,其中干部122人(符合升两级范围的18人中,升两级的16人,升1级的1人),升级总人数879人,占调资范围人数的92%,占固定职工总数的77%。每月应增额7082.8元,冲销附加工资594.1元,每月净增额6488.7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23元。缓升级的21人,未升级的58人。
  1985年11月,根据国务院(85)2号文件精神及山东省黄金公司(85)鲁金劳字第28号文件规定,进行了工资改革,沂南金矿同时制定了内部工资改革方案,经山东省黄金公司批准,干部实行职务等级线工资,工人实行工种等级线工资制。升级范围为198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经转正定级的固定职工、“混岗”的集体人员和1978年以前经沂南县劳动局批准招用的亦工亦农职工。职工套行新工资标准,一般不能突破最高职务(岗位)等级线,确定对科员及科员以下干部和工人中的因公伤致残和矽肺病改变了工作岗位、工龄在15年以上、其他工龄在20年以上,可以突破最高职务(岗位)等级线1级,其他人员已经达到8级和相当8级工资额及以上的不得突破。当年10月末,全矿总人数1218人,月标准工资额73280元,套改后月增加工资额18611元,每人平均增15.28元;另有1108人升级,占总人数的91%,月增资额11223元,每人平均10. 13元。1986年7月,根据中国黄金总公司(86)冶黄总劳 字第05号文件,山东省黄金公司(86)鲁金劳字第28号文件规定, 对部分职工进行浮动升级,月增资额4161元。浮动期规定一年,浮 动期满,经考试考核,予以固定。
   1988年10月,根据山东省劳动局(88)鲁劳薪字第249号文 件规定,对部分中年知识分子升级。升级指标20. 5个,其中升一级 的2人,升半级的23人,升级面为24%,总增资额193元。
  从1989年10月,根据鲁政发(90)20号,省劳动局(90)鲁劳薪字152号、245号、286号文件及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调资会议精神,在增加标准工资的职工中,升半级的(学徒工、技校生、井下四大工种执行新定级工资后)787人;升一级的68人;升一级半的328人,其中工人289人,占升级人数的30. 6%,管理人员39 人,占升级人数的41%。职工升级增资15880元/月,人均增资额 21. 32元/月。
  1991年2月,根据山东省鲁政发(1988)59号和山东省劳动局(90〉鲁劳薪字第516号、山东黄金工业总公司(91〉鲁金劳字第018号文件规定,给部分职工实行固定升级,升级人数310人,升 级面为27. 7%,月增资额434元,月人均增资14元。增资从1990 年1月执行。
  1992年2月,根据山东省政府鲁政发(88)59号文件和省劳动局(91)鲁劳薪字291号文件及省黄金工业总公司鲁金劳字(92)14号文件规定,对部分职工实行效益固定升级,固定升级工资从1991年1月起执行。升级级数166级,其中工人占143级,干部23级,全矿因升级增资每月为2470元。
   1992年10月,根据省黄金工业总公司鲁金劳字(92)第260 号文件规定,给997人实行效益固定升级,月增资额15553元,人均月增资15.6元,从1992年1月起执行。
  1993年6月,根据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93)第21号文件规定,给977名职工效益固定升级,月增资额14520元,人均月增资14.86元,增资从1993年1月起执行。
  1994年1月,根据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鲁金劳字(94)第25号文件规定,为987名职工(其中干部104人,工人883人)实行效益固定升级,全矿月增资额16239元。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附加工资:1966年起职工奖金改为附加工资(亦称活工资),干部每人每月4元,工人每人每月4元5角。1967年,根据山东省(67)鲁劳薪字第63号文件《关于新增人员不再实行活工资的函》的指示,沂南金矿对1967年8月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附加工资。从1979年开始,根据国务院(79)251号文件规定,在历次调整工资时对级差大于5元以上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到1985年职工附加工资全部冲销完毕。
  保留工资:1979年底以前,从外地外单位调入的部分职工在原单位执行保留工资的,从1980年1月起,根据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薪字19号文件规定,职工升级时逐步冲销保留工资,自1983年调资起到1985年调资期间,保留工资全部冲销完毕。
  各种补贴:从1963年开始实行井下津贴,工人每日4角,管理人员及学徒、见习生每人每日3角。1979年9月井下津贴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日6角、5角、4角。1985年工资改革后,根据(85)鲁金劳字第32号文件规定,井下津贴又提高到每人每日1元、8角、6角。后井下津贴调整为1.20元、1.00元、0.8元、0.6元。至1996年末,执行的津贴、补贴有:夜餐费、粮食补贴、副食补贴、井下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图书补助费、肉食补贴、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费、民族伙食补贴费、煤价补贴、工资性补贴等。1994年1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后,粮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井下津贴同时停止执行。
  4、矿内职工调动工资处理办法。
   职工井上、井下调动工资处理:1978年4月,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与井上职工执行相同的定级工资。1978年5月,根据山东省 (78)鲁劳薪字第56号文件、(78)鲁冶劳字第23号文件规定,对下井从事四大工种的职工实行“下二定三”的定级标准。1979年5月,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冶金工业局(79)鲁劳薪字第81号,(79)鲁冶劳字第27号文件规定,对井下四大工种实行“下三定四”(即半年内执行三级,满半年定四级);下井的其它工种执行“下二定三”。1990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90)鲁劳薪字第286号文件规定,井下四大工种执行“下四定五”,其它下井工种执行“下三定四”标准。
  井下工人调到井上者的工资处理:井下工调到井上,从调动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本人在井下工作年限的长短和井上新任工种,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从事锻工、铸工、炊事员定级工资与变动工种后的工资处理:1982年7月,根据山东省劳动局(82)鲁劳薪字32号文(82)鲁劳薪函字5号文件精神,对从事锻工、铸工、炊事员工作的职工,经考试合格可以定为三级或四级,满8年予以固定。
   第四节奖金
  自建矿至1965年,实行超产奖,当时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奖金甚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自1966年始,停止发放奖金,改为附加工资(称活工资)。1978年5月,根据国务院(78)91号文件规定,沂南金矿恢复了奖金制度,奖金发放标准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0%-12%计取。1979年至1982年,职工奖金发放实行月评季奖年终统奖的办法,主要考核指标分为产量、产品质量、材料消耗、安全生产,方法是逐级考核,奖惩原则坚持完成定额得奖,超过定额加奖,完不成定额受罚。
  1983年至1992年,职工奖金发放实行内部工作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生产(工作)指标任务以百分制进行考核,完成生产定额任务和工作任务得基本奖,超额分成,节约提成,欠产罚款。奖金发放原则上坚持同等条件下,井下略高于井上,生产第一线高于辅助单位,机关人员的收入不高于生产人员的平均收入。同时对全矿各岗位按责任大小、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制定了奖金系数,最高系数为1.8,最低系数为0.9。
  1993年至1996年,对生产单位实行生产经营承包奖惩办法,即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实行职工收入按产值提成,掘进欠产扣款,成本包干节约提奖,超支扣款,按指标和其它考核项目,逐月考核,年终统奖。收入计算办法为:生产单位应得工资总额=总产值X工资提成率士成本奖惩金额一确保项目扣款。奖惩=(计划总成本一实际总成本)X奖惩比例。见表13。表13历年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表续表
   第五节职工奖惩
   建矿以来,坚持了奖惩分明的原则,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严格执行了奖惩制度。1982年4月,国务院颁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后,职工人手一册,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学习、贯彻、执行“条例”的活动。依据“条例”精神制订了矿规,因此,对职工执行 “条例”,遵章守纪,保障和维护矿区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奖励:历年对以矿为家,见义勇为者,对在各种抢险救灾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都分别给予晋级奖、荣誉奖、物质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和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1982年矿长对职工实行百分之一、1984年实行百分之三奖励晋级权以来,对为企业做出贡献的职工进行了奖励晋级。至1996年共奖励433人。 惩处:对违法、触犯刑律的职工不包庇,不护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报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违章违纪的职工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对参加赌博、违章用电、酗酒闹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贪占国家财产、打架斗殴、旷工等都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罚款处理。
   第六节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是国家对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一种生活待遇。建矿来,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1977年4月,成立了劳动保险委员会。1977年5月始,全面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劳动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职职工与退离休职工享受公费医疗,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对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工资,对老职工退离休时按规定逐月发给养老待遇;对职工因工死亡除发给丧葬费外,还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定期给予抚恤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残废时,按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按月付给一定残废抚恤费或残废补助费,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为止。1977年始,根据山东省鲁劳薪字第17号文件规定,对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由原一次性结清改为实行定期补助。
   到1996年末,全矿死亡职工132名,供养直系亲属145名,年支付费用9.2万元。
   第七节职工退休、离休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男60岁、女50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企业职工可以办理离职休养的政策,到1996年底,全矿共为310人办理了退休离休手续。退休职工除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外,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除按原工资照发外,依据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年增发给1月至2个月的基本工资。在当地安家的发给一次性发安家费150元,由城市到农村的发给300元,干部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
  1988年前,退休、离休职工的退(离)休费,由矿按季发给。1988年5月,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以后,企业和职工按照驻地(沂南县)劳保事业处的规定标准,每月向沂南县劳保事业部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退休离休职工的退(离)休费由沂南县劳动保险事业处发给。(1988年至1993年由沂南金矿代发,自1994年,分别由退休、离休职工所在乡镇银行代发)。

知识出处

山东省沂南金矿矿志

《山东省沂南金矿矿志》

沂南金矿位于沂蒙山腹地,这里的采金史可以追溯到隋唐时代。虽然采金的历史悠远,但从未留下过系统的文字记载。因此,要写一部资料翔实内容丰富的志书确非易事。修志人员都是本矿职工,池鱼故渊,知之深望之切,利用业余时间,苦力劳神,尽可能搜集翔实的资料,无论重大事件的记述,还是历史的追记,均去粗取精、略古详今,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虚美,不掩过,比较系统地记述了沂南金矿的历史面貌和几代职工奋斗的光辉业绩,基本反映了在生产、地质、基建、管理、科研等诸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山东省沂南金矿志》的出版,为沂南金矿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现实依据,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丰硕成果,也是惠及子孙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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