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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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3492
颗粒名称: 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节录)
页数: 5
页码: 1798-1802

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中共十五大精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在新世纪的实力和地位,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是我市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市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十五”期间,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目标是:力争个体私营经济营业收入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25%以上,到2005年,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超过40%。具体要实现五个突破:即以放宽搞活政策和改善服务为重点,在优化发展环境上实现突破;以培植个体大户和骨干企业为重点,在扩张企业规模上实现突破;以经济园区建设为重点,在对外招商引资上实现突破;以科技创新为重点,在提高发展档次上实现突破;以乡镇企业二次改制为重点,在激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活力上实现突破。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经营范围
  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均鼓励民营业户经营。支持民营业户投资经营能源、交通、城建、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取消对民营企业经营方式的各种限制,除国家禁止的外,允许自主确定商品批发、零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方式。
  (二)简化和规范审批登记手续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企业加入协会组织,不得在企业注册登记或年检时强行收取各种协会会费。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
  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对生产加工某类商品的个体户达到全村总户数20%的,只备案不发照,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待条件成熟后再登记规范。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登记冠烟台市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1.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兼并、购买资不抵债公有制企业,且承担企业以前全部纳税事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税法规定税前弥补亏损。出售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评估、出让、转让、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民营业户购买公有制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10%优惠;也可在3年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价款的30%,1年内支付价款的50%。买断有净资产的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职工人数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到零。
  2.支持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充分考虑资产增值因素的基础上,民营企业可采取灵活的方式,租赁、承包公有制企业。
  3.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和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4.接收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安置原企业60%以上职工并改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3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地方所得税收。
  (四)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1.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或辞职兴办民营企业。离职人员3年内,机关人员按基础工资、职位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人员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60%发给,其他工资性补贴照发;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同等在职人员医疗、住房方面待遇。3年期满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对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经费开支渠道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补助费额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允许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2.鼓励失业职工兴办民营企业。失业职工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失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其失业证的有效期限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办理营业执照只收工本费。失业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劳动部门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付,用于扶持生产经营;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民营经济的,企业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可给予一次性扶持金。民营业户招收失业职工,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中介服务。民营业户与失业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失业职工原所在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接收业户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失业职工兴办的企业安置失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失业职工批发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实行工商部门备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记,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减免市场管理费。
  3.支持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从事民营经济的,继续实行烟人〔1998〕320号文件的鼓励、扶持政策;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民营经济的,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和免税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留存人才服务机构,由企业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予以计算工龄。
  4.鼓励农民和外地人员来烟台从事民营经济。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或外地来我市从事民营经济的业主,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暂住户口,教育部门要在其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5.疏通用人渠道。民营企业职工与公有制企业职工一样,可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在全市各类单位之间流动;需办理有关聘任、职称评定、用工手续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
  (五)完善城镇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把城镇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享受相应的住房改革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费,免证个人所得税。失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工作人员、复转军人从事民营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拓宽融资渠道
  1.增加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信贷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民营企业积极给予资金扶持,逐年提高其所占信贷规模的比重。允许民营企业之间依法相互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可依法建立信贷担保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市里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民营企业要一视同仁。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每年从民营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切出一块,建立民营经济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培养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2.多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允许民营经济从业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允许非财政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向私营业户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和支持民营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股票、债券。鼓励民营业户积极从市外、境外引进资金,促进经济发展。
  (七)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
  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大力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成立企业的,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外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从事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民营企业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向外经贸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权。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和检验检疫等政策。民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手续。
  (八)鼓励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科技型企业。对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企业给予技术股以奖励。民营经济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在申报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市里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民营企业技改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纳入全市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和技术创新导向计划。鼓励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向私营企业出资入股,科技成果经评估认定后,允许抵充资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允许民营科研单位直接销售研制的产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税前扣除;引进先进技术、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可摊入成本。
  三、进一步强化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服务和管理
  (一)提高民营业者的社会地位
  各级政府应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对民营经济有歧视性等规定的一律取消。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先树优等方面,民营业者与公有制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各级政府在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时,应认真听取民营业者代表的意见。一些综合性荣誉的评选,对民营业者应一视同仁。对纳税多、贡献大的经营业户应予以奖励。加强党在民营企业中的工作。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按照党章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重视在民营企业主和员工中发展党员、团员的工作。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营业者参加,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
  民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控制针对民营业户的检查,禁止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对确需检查的,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继续实行《收费卡》制度,对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民营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举报。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各种收费,由工商管理部门一家收取,分头结算。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不得强制民营业户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或吊销民营业户的营业执照。
  (三)切实搞好对民营企业的社会服务
  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个体协会和私营协会要及时向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每半年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宣传新闻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创造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需要,积极开展信息、法律、培训、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服务。
  (四)加强对民营业者的教育和管理
  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兴利除弊,促其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竞争实力。要加大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约束,帮助民营业者增强法制观念,在享有发展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保护环境;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严格执行《劳动法》,保障和落实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不断完善民营经济管理法规,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工商联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实现自我规范、自我提高、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来抓。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抓好民营经济工作。
  要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检查考核。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各级党委、政府应重视和加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例会制度,负责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具体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评议,及时通报评议情况,并作为对这些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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