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节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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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3489
颗粒名称: 烟台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节录)
页数: 3
页码: 1790-1792

内容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均有1000万美元(含)以下项目的立项权和合同审批权,但均应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委)备案。
  凡需报市外经委审批的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准确,手续完备。市外经委应自收文之日起一周内予以批复。
  第三条 出口创汇企业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含国家限制进口的),因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达不到要求而需要进口,年进口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企业有权使用自有外汇自行进口,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条 外经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划归市外经委管理,负责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项目谈判、签约、物资供应、信息及其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建设,日常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权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招聘人员。从在职职工中招聘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被聘用职工所在单位,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收回住房等手段限制人员流动,否则被聘用职工有权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如有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予以裁决。需从农村招收合同工和合同制工人,应按现行劳动管理规定办理。新招收职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可自行组织安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以正当理由辞退职工。被辞退职工属中方派进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其原所在单位负责接收安排;被辞退职工属从社会上新招收的,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登记,根据需求情况,可另行安排就业,也可由其自谋职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干部(包括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总会计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公开招聘。董事长由中方组织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组织考选委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加工装配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和通讯设施,有关单位要保障供给。供需双方应签订供需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对外经济贸易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并仲裁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物资部门帮助解决的物资,物资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九条 凡有条件的县市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可设立外汇管理支局和外汇调剂周转户,代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办理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外汇调节手续和平衡本县市区内的外汇余缺;本市范围内的企业跨县调剂外汇余缺,要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办理外地在本地市兴办的内联企业的分成外汇,有权自行支配和调剂。
  第十条 市财政、经委的小型技措贷款的60%,市经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指标的60%以上,工商银行新增贷款规模50%以上的贷款,农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30%以上的贷款,均应用于扶持和发展出口商品生产。
  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拿出50%,用于扶持能出口创汇的科技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因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设备或翻版制造高、精、尖设备失败而发生的损失,经经委、科委、财税部门批准,可专案核销。
  第十二条 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而获得的转让费年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这部分资金的80%用于出口创汇产品的开发和研制,20%用于奖励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凡出口额占年产值30%(含)以上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提取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这部分资金的80%作为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20%用作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内外销差价而减少的收入,经有关部门批准,视同实现利润,仍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因内外销差价而减少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第十五条 出口额占年产值60%以上的企业,经劳动、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出口额挂钩。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可从所属企业3%的晋级面中集中0.5%的指标,用于奖励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凡出口创汇企业,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企业新上的出口项目或新开发的出口产品,当年完成出口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奖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
  乡(镇)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分别奖励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乡镇企业的乡(镇)负责人1000元。奖金从地方财政支出。
  第十八条 实行出口供货任务分级承包制。各级政府应把完成承包任务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财政每年拿出2万元,由市政府用于奖励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对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扣除单位当年基数内外汇留成总额的20%,并扣发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工资。少完成5%(含)以下的,扣发半年奖励工资,少完成5%(不含)以上的,扣发全年奖励工资。
  第十九条 每年的市级35%超基数分成外汇,15%留市里(其中5%用于奖励),20%按比例分给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境内投资开发出口商品的外地企业,可按高于投资比例10%的标准分配货源,但地方留成外汇必须归地方。外地投资开发出口商品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为本市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项目和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项目成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项目者,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对引荐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按每期合同工缴费的5‰予以奖励;对引荐补偿贸易项目者,按补偿额的0.5‰予以奖励。
  对帮助乡(镇)、村办企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者,由企业按出口额的0.3‰予以奖励。
  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的奖金,从直接承办项目的企业管理费中支出;引荐独资项目者的奖金,从地方财政支出。
  第二十二条 成立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协会负责组织交流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与经营管理的经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开展业务知识、技术培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外商投资者开展娱乐、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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