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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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3488
颗粒名称: 文献辑存
页数: 14
页码: 1790-1803

内容

烟台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节录)
  烟台市人民政府
  1988年5月23日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均有1000万美元(含)以下项目的立项权和合同审批权,但均应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委)备案。
  凡需报市外经委审批的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准确,手续完备。市外经委应自收文之日起一周内予以批复。
  第三条 出口创汇企业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含国家限制进口的),因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达不到要求而需要进口,年进口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企业有权使用自有外汇自行进口,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条 外经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划归市外经委管理,负责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项目谈判、签约、物资供应、信息及其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建设,日常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权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招聘人员。从在职职工中招聘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被聘用职工所在单位,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收回住房等手段限制人员流动,否则被聘用职工有权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如有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予以裁决。需从农村招收合同工和合同制工人,应按现行劳动管理规定办理。新招收职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可自行组织安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以正当理由辞退职工。被辞退职工属中方派进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其原所在单位负责接收安排;被辞退职工属从社会上新招收的,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登记,根据需求情况,可另行安排就业,也可由其自谋职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干部(包括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总会计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公开招聘。董事长由中方组织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组织考选委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加工装配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和通讯设施,有关单位要保障供给。供需双方应签订供需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对外经济贸易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并仲裁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物资部门帮助解决的物资,物资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九条 凡有条件的县市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可设立外汇管理支局和外汇调剂周转户,代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办理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外汇调节手续和平衡本县市区内的外汇余缺;本市范围内的企业跨县调剂外汇余缺,要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办理外地在本地市兴办的内联企业的分成外汇,有权自行支配和调剂。
  第十条 市财政、经委的小型技措贷款的60%,市经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指标的60%以上,工商银行新增贷款规模50%以上的贷款,农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30%以上的贷款,均应用于扶持和发展出口商品生产。
  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拿出50%,用于扶持能出口创汇的科技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因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设备或翻版制造高、精、尖设备失败而发生的损失,经经委、科委、财税部门批准,可专案核销。
  第十二条 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而获得的转让费年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这部分资金的80%用于出口创汇产品的开发和研制,20%用于奖励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凡出口额占年产值30%(含)以上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提取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这部分资金的80%作为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20%用作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内外销差价而减少的收入,经有关部门批准,视同实现利润,仍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因内外销差价而减少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第十五条 出口额占年产值60%以上的企业,经劳动、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出口额挂钩。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可从所属企业3%的晋级面中集中0.5%的指标,用于奖励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凡出口创汇企业,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企业新上的出口项目或新开发的出口产品,当年完成出口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奖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
  乡(镇)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分别奖励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乡镇企业的乡(镇)负责人1000元。奖金从地方财政支出。
  第十八条 实行出口供货任务分级承包制。各级政府应把完成承包任务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财政每年拿出2万元,由市政府用于奖励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对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扣除单位当年基数内外汇留成总额的20%,并扣发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工资。少完成5%(含)以下的,扣发半年奖励工资,少完成5%(不含)以上的,扣发全年奖励工资。
  第十九条 每年的市级35%超基数分成外汇,15%留市里(其中5%用于奖励),20%按比例分给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境内投资开发出口商品的外地企业,可按高于投资比例10%的标准分配货源,但地方留成外汇必须归地方。外地投资开发出口商品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为本市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项目和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项目成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项目者,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对引荐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按每期合同工缴费的5‰予以奖励;对引荐补偿贸易项目者,按补偿额的0.5‰予以奖励。
  对帮助乡(镇)、村办企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者,由企业按出口额的0.3‰予以奖励。
  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的奖金,从直接承办项目的企业管理费中支出;引荐独资项目者的奖金,从地方财政支出。
  第二十二条 成立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协会负责组织交流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与经营管理的经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开展业务知识、技术培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外商投资者开展娱乐、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节录)
  1992年10月18日
  一、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1.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2.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可以在不增加国家投入的前提下,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缓解国家的就业压力;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可以迅速推动第三产业中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业、服务业和修理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3.在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优惠政策,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坚持党和国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继续发展的方针长期不变,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政策长期不变,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的政策长期不变,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是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都要大胆地进行探索。
  4.简化办照手续。凡有经营能力的人员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手续和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要认真清理“许可证”和专项审批规定,对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许可证,在登记发照时可不作为依据。
  5.拓宽从业人员范围。除农民、城镇待业青年、辞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外,下列人员的经营活动也应予以支持;
  取得本单位同意的企事业富余人员;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
  在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依法从事第二职业;
  国营、集体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对外出售自产品;
  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实行以物顶薪的企业职工出售顶薪商品。
  6.放宽经营范围。重点发展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大力发展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积极为国营、集体大、中型企业生产加工配套产品和推销产品。通过政策倾斜、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向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的产业发展。
  凡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国家专营、专供和限制经营的商品出现滞销或积压,在当地生产、生活急需时,经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经营或一次性经营。
  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经纪人活动,开办当铺、兴办小电站和加油站等。对于交通、通讯、金融、保险、外贸、房地产等主要由国家办的行业,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兴办。
  允许生产型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营、集体商店联销自产产品。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到国外经商办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需要出国考察或洽谈业务的,外经、外事和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7.对从事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和长途贩运的,不受注册资金的限制。
  8.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向国营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与国营、集体企业组成松散型的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并通过积累及各种形式的联合,向大商社或大型联合体发展。
  9.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租赁、购买长期亏损或经营不景气的国营、集体小型工、商、饮食服务企业。
  10.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劳动部门应视同就业,凡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到国营、集体企业就业后,均连续计算其工龄。
  1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解决。小区改造和住宅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集市贸易和个体网点的经营场地,因城市建设动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所,要本着拆一补一、先补后拆的原则,及时给予安排;对进城经商的农民,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经营场所;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库房等开办的各类市场,应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放;城市街道两侧,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摆摊设点。今后,市区和县市区驻地,要选择几条主要街道,对沿街的一楼住房,通过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由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网点,逐步形成相对集中的小商品、农副产品、蔬菜副食品、饮食服务业中心区。
  12.要坚持放水养鱼、涵养市场、培植财源和重管理、轻收费、广税面、低税赋的原则,在税费征收上适当进行减、缓、免,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增强后劲。
  鉴于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数量少、能量小的实际情况,对新开业的从事农副产品贩运、加工的,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证件,一年内免征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对进入夜市、早市从事商品经营以及早、晚点买卖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除收缴少量卫生管理费外,暂免其他一切税费。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银行设有账户的个体专营批发商,按照进销差价的10%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额,由当地个协、工商所、税务所组成评定小组合理进行核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私营企业,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工商行政管理费。
  个体、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置仪器的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可准予摊入成本。对私营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入,可享受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可随同集体企业同行业同工种职工人均工资的两倍以内据实列支。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开办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由当地科委确认后,在税收上按同类集体企业对待。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定期或一次性减免所得税。
  13.金融部门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贷款扶持。对有一定生产规模,且有担保单位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部门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执行国家的基准利率。私营企业也可用固定资产作抵押,按注册资金30%—40%的比例予以贷款;各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应从当年新增贷款规模中拿出一部分,重点用于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及从事科技开发等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要优先予以扶持。
  14.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鉴定,合格者应发给社会承认的证书;对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专业职称。
  三、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5.严禁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私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任何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帮助他们坚决抵制,直至诉诸法律解决。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制定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政策和规定,都必须事先征求工商部门的意见。否则,视为无效,个体、私营企业有权不予执行。
  16.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坚决制止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无偿交公”或向集体过渡等一切不符合现行方针政策的做法。
  17.坚决制止“三乱”。除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个体、私营企业合法的收费项目,在农村的按村民和村办企业的标准缴纳;在城镇的按职工和集体企业的标准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用行政手段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摊派。
  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乱收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有权拒绝并举报,由工商、物价、监察等部门联合查处,没收所收款项。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18.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学徒和私营企业雇用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创造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教育
  19.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件大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里成立由分管市长挂帅,计委、财办、经委、建委、工商、税务、财政、工商联、人行、物价、劳动、公安等部门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及时分析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制定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0.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全社会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定心丸”,放心大胆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走劳动致富的道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
  21.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查处走私贩私、贩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对旅店、文化娱乐、酒吧、咖啡厅、发廊、书摊以及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要重点加强管理,严禁各种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影响社会。
  2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账簿,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对弄虚作假的,税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23.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工商联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定期向政府反映个体、私营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组织个体劳动者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等活动,不断增强他们自立、自强的光荣感和自豪感。要积极开展联购分销、信息咨询、技术培训、资金互助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中共烟台市委
  关于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决定(节录)
  中共烟台市九届四次全委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7日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自1984年烟台被列入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以来,全市对外开放发生了历史性飞跃,取得了重大成就。到目前,全市累计批准利用外资项目5621个,合同外资额7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4亿美元;已投产三资企业1890多个,千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205个,世界500强企业中有23家在烟台投资。1999年全市进出口规模达到22.9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7%。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显著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全面推动了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践证明,烟台过去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对外开放;烟台未来的发展和希望,更要依靠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实现经济国际化。
  2.必须清醒地看到,烟台市对外开放与经济国际化的要求相比,与先进市地相比,与烟台的基础和条件相比,目前都存在较大差距。思想解放还不够,仍存在着不少陈旧落后的观念;对外开放的总体规模较小,层次和质量不高,尤其是整体拉动力强的外资项目不多;出口商品结构不尽合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对外开放的环境还不够宽松,特别在软环境方面,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是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是加快烟台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又面临着空前严峻的挑战。“入世”后,有利于更大规模地引进外资,更直接地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更通畅地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但“入世”后也将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我国关税要大幅度降低,非关税壁垒要逐步拆除,国外资本和商品将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竞争的国际化将日益加剧。在机遇与挑战面前,我们别无选择,唯有抢占先机,加快开放步伐。否则,将会受到严重冲击,造成全局被动。能否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不仅关系到烟台今后发展的快慢,而且关系到我们诸多行业和企业的生死存亡。全市上下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加快推进经济国际化。
  二、明确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4.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大精神,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城市为目标,以培植开放型产业体系、培育一批跨国公司、增强城市国际化功能为重点,组织各种经济成分广泛参与国际经济分工、国际资源配置和国际市场竞争,加快与国际经济接轨,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
  5.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要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一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进取,勇于探索,开拓创新。二是科学规划、稳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与“十五”规划相衔接,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城市化相结合。三是内外结合、注重质量。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置于全球发展的大格局中,正确处理“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既要提高引进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又要推动我市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四是整体联动、合力推进。各行各业都要在扩大开放上找出路、求发展;社会各界都要积极参与、大办支持对外开放。
  6.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远景目标是:在产业发展上,按照国际分工原则,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国际产业标准、高新技术产业达到相当比重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形成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开放化的农业新格局;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创汇的产业成为第二产业的主体;建立起服务高效、功能完善的第三产业体系。在市场拓展上,进一步巩固日、韩、东南亚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欧美高价市场和非洲、南美等新兴市场,全面提高烟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全市各种经济成分都要走上国际市场,世界五大洲都有烟台的产业、产品和从业人员。到2005年,全市进出口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左右;在重点企业集团中培植起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国公司。在资源配置上,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加快利用国际资本和国外资源。到2005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30%左右。大力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及时转移我们的成熟技术设备,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到2005年,在外劳务人数要突破1万人,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合同额要突破3亿美元。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设一支适应经济国际化要求的人才队伍。在机制运行上,自觉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的宏观调控体系和经济运行机制,营造更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7.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近期任务是:①在开放的规模和速度上实现新跨越。近两年左右,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区,力争年合同利用外资达到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亿美元、外贸出口达到3亿美元;开发区、高新区(APEC科技工业园)、出口加工区和9个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年增长幅度要达到50%以上,条件好的要争取翻番;市直各经济主管部门、重点企业集团、自营出口企业,对外开放指标都要有较大幅度增长。②在开放的层次和水平上有一个大的提高。近期要重点加强与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的联系,争取有一批大商社来烟台落户。主攻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力争引进几个过5000万美元、过亿美元的大项目。在出口商品总额中,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所占比重要争取达到30%以上。重点培植现有60户出口骨干企业,努力扩大对外贸易规模。积极推进国际工程承包,努力增加外派劳务。③在开放环境上有一个大的改善。按照国际惯例,突出烟台特色,再造对外开放新优势。
  三、突出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重点
  8.加强与跨国公司和大商社的合作,全面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要围绕烟台的优势产业,深入挖掘项目资源,搞好可行性论证,推出一批能够与跨国公司对接的大项目。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跨国公司的联系,找准合作的结合点。既要甘于成为跨国公司的生产车间,又要敢于走出去加入跨国公司的产业链。要完善已有的招商方式,进一步创新招商办法,调整招商策略,坚持政府推动、专家指导和职业化招商相结合,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办好现有三资企业,推动外商增资扩股。加快农业对外开放步伐,引进一批大商社,建设一批大项目,培植一批大的龙头企业。要拓宽利用外资领域,培植新的投资增长点。金融、旅游、电讯、商贸、医疗卫生、中介服务等行业,都要争取在烟台设立外资机构,把服务业的开放推向新阶段。重视境外融资工作,充分用好香港创业板市场,争取几户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参与融资。
  9.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载体作用,加快重点企业集团的开放步伐。好企业、大企业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舍得拿好企业、大企业与外商对接,把利用外资与资产重组结合起来,推动大企业集团与跨国公司合作。全市各类重点企业特别是市属10户重点企业集团,要强化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积极主动地挺进国际市场,大力引进外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进一步膨胀壮大自己。近两年左右,市属重点企业集团都要找准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对象,在对外开放方面实现较大突破。
  10.大力发展出口贸易,努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利用承办国际果蔬研展会的优势,全面推进农业出口创汇。以国际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结构,办好特色农业,建设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果园子”“菜篮子”,争取及早在我市建成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区。发挥轻工、纺织、服装、食品类商品的出口优势,提升档次,创出名牌,提高附加值。培植出口大户,突出抓好60户重点骨干企业和20种骨干商品的出口,提高在全市出口总额中的比重。鼓励和扶持多种经济成分开展进出口业务,共同参与国际竞争,特别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挺进国际市场。综合运用多种贸易方式,全方位开拓市场,尤其要在发展国际商业连锁贸易上实现突破,将我市产品直接打入国际超市和连锁网络。办好“网上商品交易会”,争取有出口产品和潜在出口能力的企业全部上网参展,不断巩固扩大成果。大力实施市场多元化和科技兴贸战略,推动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11.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与劳务合作。大力发展境外带料加工、投资、技术服务贸易和成套设备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全市优势骨干企业要积极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逐步建立自己的跨国公司。要扩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壮大外经企业队伍,推动外经工作持续快速发展。积极参与西部开发建设,在更大范围赢得国内市场。
  12.强化园区和港口功能,发挥聚集带动效应。园区是推进经济国际化的前沿阵地,对扩大开放具有重要拉动作用。要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APEC科技工业园)、出口加工区为龙头,以9个省级开发区为依托,高起点抓好园区建设。以引进外资为主、工业项目为主、出口创汇为主,着力引进跨国公司和大项目,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以世界500强和高精尖项目为重点,争取多引进一批大项目,真正成为园区建设和全市开放的“龙头”。高新技术产业区要以APEC科技工业园和中俄基地为中心,尽快在引进高科技项目上取得更大实效。要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借助外力扩规模、上档次。要加快出口加工区建设,加大招商力度,尽快形成加工贸易新增点。省级和专业性开发区都要立足自身优势,加快开放步伐,尽快形成特色。港口是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实现经济国际化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挥烟台、龙口、蓬莱、莱州四个一类开放口岸的优势,强化物流集散和辐射带动功能,开拓和培植新兴货源市场,扩大港口延伸能力。兴办一批临港工业区,大力发展港口经济。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管理机制,强化配套服务,优化口岸环境,更好地发挥港口在扩大开放中的作用。
  四、营造与经济国际化相适应的良好环境
  13.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涉外合同管理,认真落实外商投诉处理责任制,切实解决好外商反映的问题。启动外商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建设,集中做好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开通外商投诉热线,实行“全天候”服务。搞好涉外法律服务,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涉外纠纷案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维护涉外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4.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建立“直通车”制度,定期召开外商座谈会和对外开放联席会,沟通情况,听取意见,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联系1~2个外商投资企业。发挥网上市长信箱的作用,为外商反映问题提供便捷渠道。健全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效率监督卡和“首接责任制”,规范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外商投资服务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形成公开、公正、高效、有序的服务环境。
  15.用活用好政策,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完善现有政策,落实好已制定的政策,用活用好国家给予的政策。引进跨国公司和大项目,要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认真落实土地、税收特别是各种收费政策,对涉外企业的各种收费要按低限标准征收。全面落实收费许可证、登记卡制度,积极推行收费“票款分离”,从体制上、制度上规范收费征缴行为。在开发区、高新区和出口加工区逐步推行一个口收费。
  16.面向国际国内聚集人才,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人才环境是最重要的开放环境。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烟台创业。坚持用开放式的思路培养人才,通过设立人才培养基金,建立到国外培训制度,发挥我市大专院校的优势等,抓紧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完善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实行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创新,将业绩与报酬紧密挂钩,对贡献突出者予以重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大外语培训力度,抓紧制定规划,培养壮大涉外人才队伍,提高全民学外语、用外语的觉悟和能力,形成推进开放的良好语言环境。
  17.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需要完善的城市功能作支撑。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集中资金保重点,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旅游事业,增强城市的聚集、辐射、承载和带动功能。特别要重视改善外商在烟台的工作、生活条件。要把实施经济国际化与加快城市化有机结合起来,抓紧规划、分步实施,在扩大开放中发展城市,在城市发展中实现经济国际化。
  五、形成推进经济国际化的强大合力
  18.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齐抓共管。要把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继续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到总揽全局的突出位置来抓。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配备得力干部靠上抓,组成专门班子具体抓,全市上下一齐抓。所有部门都要把对外开放作为自己的分内之事,主动参与,争做贡献。各职能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合力推进开放。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开放氛围。要广泛开展“我为开放献一计、办一事”活动,调动全民参与开放的积极性。坚持不懈地抓好“双文明”活动,加强对全民的素质教育,强化开放和信誉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要把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各项任务目标,纳入整个经济工作考核之中,层层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并坚持每月督查、季度通报、半年调度、年终奖惩兑现。对完成任务好的,要表扬、要奖励,贡献突出的要予以重奖。
  20.加强学习研究,提高驾驭能力。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的形势,注重学习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和要求,系统研究“入世”后的对策和措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和烟台国际经贸学院,分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有计划地聘请专家授课,组织人员到高校进修、出国培训,不断开阔视野、更新知识,为扩大开放提供智力支持。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节录)2002年4月3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中共十五大精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在新世纪的实力和地位,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是我市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市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十五”期间,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目标是:力争个体私营经济营业收入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25%以上,到2005年,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超过40%。具体要实现五个突破:即以放宽搞活政策和改善服务为重点,在优化发展环境上实现突破;以培植个体大户和骨干企业为重点,在扩张企业规模上实现突破;以经济园区建设为重点,在对外招商引资上实现突破;以科技创新为重点,在提高发展档次上实现突破;以乡镇企业二次改制为重点,在激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活力上实现突破。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经营范围
  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均鼓励民营业户经营。支持民营业户投资经营能源、交通、城建、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取消对民营企业经营方式的各种限制,除国家禁止的外,允许自主确定商品批发、零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方式。
  (二)简化和规范审批登记手续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企业加入协会组织,不得在企业注册登记或年检时强行收取各种协会会费。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
  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对生产加工某类商品的个体户达到全村总户数20%的,只备案不发照,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待条件成熟后再登记规范。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登记冠烟台市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1.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兼并、购买资不抵债公有制企业,且承担企业以前全部纳税事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税法规定税前弥补亏损。出售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评估、出让、转让、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民营业户购买公有制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10%优惠;也可在3年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价款的30%,1年内支付价款的50%。买断有净资产的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职工人数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到零。
  2.支持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充分考虑资产增值因素的基础上,民营企业可采取灵活的方式,租赁、承包公有制企业。
  3.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和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4.接收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安置原企业60%以上职工并改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3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地方所得税收。
  (四)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1.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或辞职兴办民营企业。离职人员3年内,机关人员按基础工资、职位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人员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60%发给,其他工资性补贴照发;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同等在职人员医疗、住房方面待遇。3年期满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对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经费开支渠道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补助费额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允许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2.鼓励失业职工兴办民营企业。失业职工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失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其失业证的有效期限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办理营业执照只收工本费。失业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劳动部门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付,用于扶持生产经营;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民营经济的,企业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可给予一次性扶持金。民营业户招收失业职工,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中介服务。民营业户与失业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失业职工原所在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接收业户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失业职工兴办的企业安置失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失业职工批发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实行工商部门备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记,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减免市场管理费。
  3.支持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从事民营经济的,继续实行烟人〔1998〕320号文件的鼓励、扶持政策;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民营经济的,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和免税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留存人才服务机构,由企业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予以计算工龄。
  4.鼓励农民和外地人员来烟台从事民营经济。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或外地来我市从事民营经济的业主,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暂住户口,教育部门要在其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5.疏通用人渠道。民营企业职工与公有制企业职工一样,可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在全市各类单位之间流动;需办理有关聘任、职称评定、用工手续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
  (五)完善城镇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把城镇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享受相应的住房改革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费,免证个人所得税。失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工作人员、复转军人从事民营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拓宽融资渠道
  1.增加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信贷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民营企业积极给予资金扶持,逐年提高其所占信贷规模的比重。允许民营企业之间依法相互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可依法建立信贷担保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市里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民营企业要一视同仁。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每年从民营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切出一块,建立民营经济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培养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2.多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允许民营经济从业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允许非财政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向私营业户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和支持民营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股票、债券。鼓励民营业户积极从市外、境外引进资金,促进经济发展。
  (七)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
  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大力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成立企业的,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外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从事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民营企业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向外经贸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权。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和检验检疫等政策。民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手续。
  (八)鼓励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科技型企业。对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企业给予技术股以奖励。民营经济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在申报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市里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民营企业技改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纳入全市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和技术创新导向计划。鼓励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向私营企业出资入股,科技成果经评估认定后,允许抵充资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允许民营科研单位直接销售研制的产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税前扣除;引进先进技术、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可摊入成本。
  三、进一步强化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服务和管理
  (一)提高民营业者的社会地位
  各级政府应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对民营经济有歧视性等规定的一律取消。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先树优等方面,民营业者与公有制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各级政府在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时,应认真听取民营业者代表的意见。一些综合性荣誉的评选,对民营业者应一视同仁。对纳税多、贡献大的经营业户应予以奖励。加强党在民营企业中的工作。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按照党章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重视在民营企业主和员工中发展党员、团员的工作。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营业者参加,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
  民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控制针对民营业户的检查,禁止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对确需检查的,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继续实行《收费卡》制度,对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民营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举报。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各种收费,由工商管理部门一家收取,分头结算。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不得强制民营业户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或吊销民营业户的营业执照。
  (三)切实搞好对民营企业的社会服务
  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个体协会和私营协会要及时向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每半年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宣传新闻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创造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需要,积极开展信息、法律、培训、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服务。
  (四)加强对民营业者的教育和管理
  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兴利除弊,促其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竞争实力。要加大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约束,帮助民营业者增强法制观念,在享有发展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保护环境;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严格执行《劳动法》,保障和落实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不断完善民营经济管理法规,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工商联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实现自我规范、自我提高、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来抓。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抓好民营经济工作。
  要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检查考核。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各级党委、政府应重视和加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例会制度,负责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具体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评议,及时通报评议情况,并作为对这些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烟台市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烟台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2001年12月19日
  烟台市第一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工作已于1996年完成。新方志的出版发行,对积累保存地方文献,全面反映烟台市地情、市情,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做好烟台市第二届方志编纂工作,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续修新方志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续修新方志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续修新方志应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突出改革开放的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全面真实地记载烟台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就、经验,以史为鉴,资政有人。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的实际,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编纂体例依各修志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续修新方志要适应时代的需要,积极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修志工作效率和志书质量。续修工作要与建设“地方文献中心、地情资料中心、区域研究及咨询中心”的史志事业发展目标相结合,发挥方志资源的多功能作用,不断开拓地方志工作新的服务领域。
  (四)续修新方志要坚持质量第一,树立精品意识,努力编纂出版名志佳作,做到可信、可用、可读、可看。
  二、任务与要求
  (一)全市本次续修新方志共编纂1部市志、11部县市区志,即《烟台市志》《芝罘区志》《福山区志》《牟平区志》《龙口市志》《莱阳市志》《莱州市志》《蓬莱市志》《招远市志》《栖霞市志》《海阳市志》《长岛县志》。编纂新方志2部,即《莱山区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市、县市区史志部门的指导下,续修(编修)部门志、乡镇志、村志、企业志及其他类志书。
  (二)除牟平区、招远市已经开始续修试点外,续修志书的时间从2002年起至2006年完成。
  (三)续修志书的上限,一般应接前志的下限,必要时可适当上溯。下限断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2002年),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莱山区志》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志》的上限起自建区之始,下限可参照续修志书下限酌定。各地可根据修志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级续修(编修)方案,报烟台市史志编委会批准和山东省史志办备案后,由同级政府部署实施。
  《烟台市志》的续修方案由市政府部署实施,有关规范性业务文件由市地方史志编委会下达。
  (四)续修志书的内容,大致由5个部分组成:1.承前简述,对上届志书的有关问题作简要概述,以便互相衔接;2.续修正文,即志书编纂的主体;3.专题记述,对正文未能充分记述的一些重要问题所作的专项调查和专题报告;4.补遗和考订,对上届志书的补充和改正;5.附录和索引。
  《烟台市志》为两卷本,200万字左右;县级志书为单卷本,一般80万字左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可参照县级志书字数酌定。
  (五)市及县级志书名,均应冠以现行的行政区划名称。为与上届志书相区别和下届志书相贯通,应在志书名称的下边加括号写出上下限的起迄年代。续修志书一律为正十六开本。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出版电子版志书。
  (六)必须保证续修志书的质量。市及县市区史志办公室都要建立志书质量负责制。志书初稿形成后,应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史志工作者参加的志稿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认真执行审查验收制定。《烟台市志》报省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由市政府批准出版;县级志书和开发区志报市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经省史志编委会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志稿审读要把好政治关、保密关和重大史实关,不合格的志稿应驳回重修。
  (七)续修志书的出版,由省史志办公室协调安排,市史志办公室具体组织。志书出版后,按规定向省和市史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磁盘,验收合格后,由省史志编委会颁发续修(编修)新方志证书。市史志办公室负责输入市情资料库上网。
  (八)抓好续修志书的档案管理。修志资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应及时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三、主要措施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各级史志办公室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修志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史工作的指导。建立各级史志编纂委员会。续修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三)建立稳定精干高效的修志机构。要充分考虑修志工作长期性、连续性、日常性的特点,健全稳定县市区史志办公室机构,以组织管理本地区的地方志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方针配备好各级史志办公室的领导和志书主编(志书主编一般应由史志办公室主任兼任)。志书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和编辑人员岗位聘任制。
  (四)《烟台市志》的续修由市史志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史志办公室负责各自的供稿,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科研单位、驻烟单位、各高等院校均应成立供稿班子,由一位领导分工负责,确定2~3名撰稿人,按时按要求完成供稿任务。烟台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节录)
  烟台市人民政府
  1988年5月23日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均有1000万美元(含)以下项目的立项权和合同审批权,但均应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委)备案。
  凡需报市外经委审批的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准确,手续完备。市外经委应自收文之日起一周内予以批复。
  第三条 出口创汇企业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含国家限制进口的),因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达不到要求而需要进口,年进口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企业有权使用自有外汇自行进口,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条 外经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划归市外经委管理,负责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项目谈判、签约、物资供应、信息及其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建设,日常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权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招聘人员。从在职职工中招聘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被聘用职工所在单位,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收回住房等手段限制人员流动,否则被聘用职工有权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如有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予以裁决。需从农村招收合同工和合同制工人,应按现行劳动管理规定办理。新招收职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可自行组织安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以正当理由辞退职工。被辞退职工属中方派进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其原所在单位负责接收安排;被辞退职工属从社会上新招收的,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登记,根据需求情况,可另行安排就业,也可由其自谋职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干部(包括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总会计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公开招聘。董事长由中方组织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组织考选委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加工装配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和通讯设施,有关单位要保障供给。供需双方应签订供需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对外经济贸易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并仲裁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物资部门帮助解决的物资,物资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九条 凡有条件的县市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可设立外汇管理支局和外汇调剂周转户,代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办理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外汇调节手续和平衡本县市区内的外汇余缺;本市范围内的企业跨县调剂外汇余缺,要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办理外地在本地市兴办的内联企业的分成外汇,有权自行支配和调剂。
  第十条 市财政、经委的小型技措贷款的60%,市经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指标的60%以上,工商银行新增贷款规模50%以上的贷款,农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30%以上的贷款,均应用于扶持和发展出口商品生产。
  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拿出50%,用于扶持能出口创汇的科技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因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设备或翻版制造高、精、尖设备失败而发生的损失,经经委、科委、财税部门批准,可专案核销。
  第十二条 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而获得的转让费年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这部分资金的80%用于出口创汇产品的开发和研制,20%用于奖励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凡出口额占年产值30%(含)以上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提取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这部分资金的80%作为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20%用作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内外销差价而减少的收入,经有关部门批准,视同实现利润,仍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因内外销差价而减少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第十五条 出口额占年产值60%以上的企业,经劳动、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出口额挂钩。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可从所属企业3%的晋级面中集中0.5%的指标,用于奖励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凡出口创汇企业,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企业新上的出口项目或新开发的出口产品,当年完成出口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奖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
  乡(镇)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分别奖励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乡镇企业的乡(镇)负责人1000元。奖金从地方财政支出。
  第十八条 实行出口供货任务分级承包制。各级政府应把完成承包任务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财政每年拿出2万元,由市政府用于奖励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对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扣除单位当年基数内外汇留成总额的20%,并扣发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工资。少完成5%(含)以下的,扣发半年奖励工资,少完成5%(不含)以上的,扣发全年奖励工资。
  第十九条 每年的市级35%超基数分成外汇,15%留市里(其中5%用于奖励),20%按比例分给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境内投资开发出口商品的外地企业,可按高于投资比例10%的标准分配货源,但地方留成外汇必须归地方。外地投资开发出口商品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为本市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项目和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项目成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项目者,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对引荐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按每期合同工缴费的5‰予以奖励;对引荐补偿贸易项目者,按补偿额的0.5‰予以奖励。
  对帮助乡(镇)、村办企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者,由企业按出口额的0.3‰予以奖励。
  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的奖金,从直接承办项目的企业管理费中支出;引荐独资项目者的奖金,从地方财政支出。
  第二十二条 成立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协会负责组织交流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与经营管理的经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开展业务知识、技术培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外商投资者开展娱乐、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节录)
  1992年10月18日
  一、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1.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2.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可以在不增加国家投入的前提下,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缓解国家的就业压力;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可以迅速推动第三产业中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业、服务业和修理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3.在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优惠政策,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坚持党和国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继续发展的方针长期不变,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政策长期不变,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的政策长期不变,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是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都要大胆地进行探索。
  4.简化办照手续。凡有经营能力的人员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手续和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要认真清理“许可证”和专项审批规定,对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许可证,在登记发照时可不作为依据。
  5.拓宽从业人员范围。除农民、城镇待业青年、辞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外,下列人员的经营活动也应予以支持;
  取得本单位同意的企事业富余人员;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
  在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依法从事第二职业;
  国营、集体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对外出售自产品;
  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实行以物顶薪的企业职工出售顶薪商品。
  6.放宽经营范围。重点发展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大力发展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积极为国营、集体大、中型企业生产加工配套产品和推销产品。通过政策倾斜、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向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的产业发展。
  凡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国家专营、专供和限制经营的商品出现滞销或积压,在当地生产、生活急需时,经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经营或一次性经营。
  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经纪人活动,开办当铺、兴办小电站和加油站等。对于交通、通讯、金融、保险、外贸、房地产等主要由国家办的行业,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兴办。
  允许生产型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营、集体商店联销自产产品。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到国外经商办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需要出国考察或洽谈业务的,外经、外事和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7.对从事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和长途贩运的,不受注册资金的限制。
  8.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向国营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与国营、集体企业组成松散型的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并通过积累及各种形式的联合,向大商社或大型联合体发展。
  9.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租赁、购买长期亏损或经营不景气的国营、集体小型工、商、饮食服务企业。
  10.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劳动部门应视同就业,凡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到国营、集体企业就业后,均连续计算其工龄。
  1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解决。小区改造和住宅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集市贸易和个体网点的经营场地,因城市建设动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所,要本着拆一补一、先补后拆的原则,及时给予安排;对进城经商的农民,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经营场所;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库房等开办的各类市场,应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放;城市街道两侧,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摆摊设点。今后,市区和县市区驻地,要选择几条主要街道,对沿街的一楼住房,通过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由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网点,逐步形成相对集中的小商品、农副产品、蔬菜副食品、饮食服务业中心区。
  12.要坚持放水养鱼、涵养市场、培植财源和重管理、轻收费、广税面、低税赋的原则,在税费征收上适当进行减、缓、免,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增强后劲。
  鉴于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数量少、能量小的实际情况,对新开业的从事农副产品贩运、加工的,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证件,一年内免征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对进入夜市、早市从事商品经营以及早、晚点买卖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除收缴少量卫生管理费外,暂免其他一切税费。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银行设有账户的个体专营批发商,按照进销差价的10%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额,由当地个协、工商所、税务所组成评定小组合理进行核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私营企业,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工商行政管理费。
  个体、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置仪器的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可准予摊入成本。对私营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入,可享受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可随同集体企业同行业同工种职工人均工资的两倍以内据实列支。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开办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由当地科委确认后,在税收上按同类集体企业对待。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定期或一次性减免所得税。
  13.金融部门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贷款扶持。对有一定生产规模,且有担保单位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部门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执行国家的基准利率。私营企业也可用固定资产作抵押,按注册资金30%—40%的比例予以贷款;各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应从当年新增贷款规模中拿出一部分,重点用于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及从事科技开发等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要优先予以扶持。
  14.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鉴定,合格者应发给社会承认的证书;对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专业职称。
  三、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5.严禁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私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任何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帮助他们坚决抵制,直至诉诸法律解决。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制定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政策和规定,都必须事先征求工商部门的意见。否则,视为无效,个体、私营企业有权不予执行。
  16.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坚决制止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无偿交公”或向集体过渡等一切不符合现行方针政策的做法。
  17.坚决制止“三乱”。除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个体、私营企业合法的收费项目,在农村的按村民和村办企业的标准缴纳;在城镇的按职工和集体企业的标准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用行政手段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摊派。
  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乱收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有权拒绝并举报,由工商、物价、监察等部门联合查处,没收所收款项。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18.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学徒和私营企业雇用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创造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教育
  19.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件大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里成立由分管市长挂帅,计委、财办、经委、建委、工商、税务、财政、工商联、人行、物价、劳动、公安等部门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及时分析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制定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0.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全社会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定心丸”,放心大胆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走劳动致富的道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
  21.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查处走私贩私、贩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对旅店、文化娱乐、酒吧、咖啡厅、发廊、书摊以及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要重点加强管理,严禁各种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影响社会。
  2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账簿,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对弄虚作假的,税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23.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工商联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定期向政府反映个体、私营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组织个体劳动者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等活动,不断增强他们自立、自强的光荣感和自豪感。要积极开展联购分销、信息咨询、技术培训、资金互助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中共烟台市委关于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决定(节录)
  中共烟台市九届四次全委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7日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自1984年烟台被列入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以来,全市对外开放发生了历史性飞跃,取得了重大成就。到目前,全市累计批准利用外资项目5621个,合同外资额7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4亿美元;已投产三资企业1890多个,千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205个,世界500强企业中有23家在烟台投资。1999年全市进出口规模达到22.9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7%。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显著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全面推动了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践证明,烟台过去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对外开放;烟台未来的发展和希望,更要依靠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实现经济国际化。
  2.必须清醒地看到,烟台市对外开放与经济国际化的要求相比,与先进市地相比,与烟台的基础和条件相比,目前都存在较大差距。思想解放还不够,仍存在着不少陈旧落后的观念;对外开放的总体规模较小,层次和质量不高,尤其是整体拉动力强的外资项目不多;出口商品结构不尽合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对外开放的环境还不够宽松,特别在软环境方面,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是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是加快烟台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又面临着空前严峻的挑战。“入世”后,有利于更大规模地引进外资,更直接地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更通畅地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但“入世”后也将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我国关税要大幅度降低,非关税壁垒要逐步拆除,国外资本和商品将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竞争的国际化将日益加剧。在机遇与挑战面前,我们别无选择,唯有抢占先机,加快开放步伐。否则,将会受到严重冲击,造成全局被动。能否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不仅关系到烟台今后发展的快慢,而且关系到我们诸多行业和企业的生死存亡。全市上下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加快推进经济国际化。
  二、明确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4.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大精神,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城市为目标,以培植开放型产业体系、培育一批跨国公司、增强城市国际化功能为重点,组织各种经济成分广泛参与国际经济分工、国际资源配置和国际市场竞争,加快与国际经济接轨,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
  5.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要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一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进取,勇于探索,开拓创新。二是科学规划、稳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与“十五”规划相衔接,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城市化相结合。三是内外结合、注重质量。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置于全球发展的大格局中,正确处理“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既要提高引进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又要推动我市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四是整体联动、合力推进。各行各业都要在扩大开放上找出路、求发展;社会各界都要积极参与、大办支持对外开放。
  6.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远景目标是:在产业发展上,按照国际分工原则,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国际产业标准、高新技术产业达到相当比重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形成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开放化的农业新格局;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创汇的产业成为第二产业的主体;建立起服务高效、功能完善的第三产业体系。在市场拓展上,进一步巩固日、韩、东南亚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欧美高价市场和非洲、南美等新兴市场,全面提高烟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全市各种经济成分都要走上国际市场,世界五大洲都有烟台的产业、产品和从业人员。到2005年,全市进出口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左右;在重点企业集团中培植起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国公司。在资源配置上,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加快利用国际资本和国外资源。到2005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30%左右。大力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及时转移我们的成熟技术设备,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到2005年,在外劳务人数要突破1万人,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合同额要突破3亿美元。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设一支适应经济国际化要求的人才队伍。在机制运行上,自觉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的宏观调控体系和经济运行机制,营造更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7.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近期任务是:①在开放的规模和速度上实现新跨越。近两年左右,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区,力争年合同利用外资达到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亿美元、外贸出口达到3亿美元;开发区、高新区(APEC科技工业园)、出口加工区和9个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年增长幅度要达到50%以上,条件好的要争取翻番;市直各经济主管部门、重点企业集团、自营出口企业,对外开放指标都要有较大幅度增长。②在开放的层次和水平上有一个大的提高。近期要重点加强与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的联系,争取有一批大商社来烟台落户。主攻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力争引进几个过5000万美元、过亿美元的大项目。在出口商品总额中,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所占比重要争取达到30%以上。重点培植现有60户出口骨干企业,努力扩大对外贸易规模。积极推进国际工程承包,努力增加外派劳务。③在开放环境上有一个大的改善。按照国际惯例,突出烟台特色,再造对外开放新优势。
  三、突出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重点
  8.加强与跨国公司和大商社的合作,全面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要围绕烟台的优势产业,深入挖掘项目资源,搞好可行性论证,推出一批能够与跨国公司对接的大项目。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跨国公司的联系,找准合作的结合点。既要甘于成为跨国公司的生产车间,又要敢于走出去加入跨国公司的产业链。要完善已有的招商方式,进一步创新招商办法,调整招商策略,坚持政府推动、专家指导和职业化招商相结合,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办好现有三资企业,推动外商增资扩股。加快农业对外开放步伐,引进一批大商社,建设一批大项目,培植一批大的龙头企业。要拓宽利用外资领域,培植新的投资增长点。金融、旅游、电讯、商贸、医疗卫生、中介服务等行业,都要争取在烟台设立外资机构,把服务业的开放推向新阶段。重视境外融资工作,充分用好香港创业板市场,争取几户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参与融资。
  9.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载体作用,加快重点企业集团的开放步伐。好企业、大企业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舍得拿好企业、大企业与外商对接,把利用外资与资产重组结合起来,推动大企业集团与跨国公司合作。全市各类重点企业特别是市属10户重点企业集团,要强化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积极主动地挺进国际市场,大力引进外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进一步膨胀壮大自己。近两年左右,市属重点企业集团都要找准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对象,在对外开放方面实现较大突破。
  10.大力发展出口贸易,努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利用承办国际果蔬研展会的优势,全面推进农业出口创汇。以国际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结构,办好特色农业,建设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果园子”“菜篮子”,争取及早在我市建成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区。发挥轻工、纺织、服装、食品类商品的出口优势,提升档次,创出名牌,提高附加值。培植出口大户,突出抓好60户重点骨干企业和20种骨干商品的出口,提高在全市出口总额中的比重。鼓励和扶持多种经济成分开展进出口业务,共同参与国际竞争,特别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挺进国际市场。综合运用多种贸易方式,全方位开拓市场,尤其要在发展国际商业连锁贸易上实现突破,将我市产品直接打入国际超市和连锁网络。办好“网上商品交易会”,争取有出口产品和潜在出口能力的企业全部上网参展,不断巩固扩大成果。大力实施市场多元化和科技兴贸战略,推动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11.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与劳务合作。大力发展境外带料加工、投资、技术服务贸易和成套设备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全市优势骨干企业要积极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逐步建立自己的跨国公司。要扩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壮大外经企业队伍,推动外经工作持续快速发展。积极参与西部开发建设,在更大范围赢得国内市场。
  12.强化园区和港口功能,发挥聚集带动效应。园区是推进经济国际化的前沿阵地,对扩大开放具有重要拉动作用。要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APEC科技工业园)、出口加工区为龙头,以9个省级开发区为依托,高起点抓好园区建设。以引进外资为主、工业项目为主、出口创汇为主,着力引进跨国公司和大项目,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以世界500强和高精尖项目为重点,争取多引进一批大项目,真正成为园区建设和全市开放的“龙头”。高新技术产业区要以APEC科技工业园和中俄基地为中心,尽快在引进高科技项目上取得更大实效。要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借助外力扩规模、上档次。要加快出口加工区建设,加大招商力度,尽快形成加工贸易新增点。省级和专业性开发区都要立足自身优势,加快开放步伐,尽快形成特色。港口是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实现经济国际化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挥烟台、龙口、蓬莱、莱州四个一类开放口岸的优势,强化物流集散和辐射带动功能,开拓和培植新兴货源市场,扩大港口延伸能力。兴办一批临港工业区,大力发展港口经济。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管理机制,强化配套服务,优化口岸环境,更好地发挥港口在扩大开放中的作用。
  四、营造与经济国际化相适应的良好环境
  13.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涉外合同管理,认真落实外商投诉处理责任制,切实解决好外商反映的问题。启动外商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建设,集中做好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开通外商投诉热线,实行“全天候”服务。搞好涉外法律服务,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涉外纠纷案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维护涉外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4.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建立“直通车”制度,定期召开外商座谈会和对外开放联席会,沟通情况,听取意见,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联系1~2个外商投资企业。发挥网上市长信箱的作用,为外商反映问题提供便捷渠道。健全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效率监督卡和“首接责任制”,规范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外商投资服务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形成公开、公正、高效、有序的服务环境。
  15.用活用好政策,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完善现有政策,落实好已制定的政策,用活用好国家给予的政策。引进跨国公司和大项目,要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认真落实土地、税收特别是各种收费政策,对涉外企业的各种收费要按低限标准征收。全面落实收费许可证、登记卡制度,积极推行收费“票款分离”,从体制上、制度上规范收费征缴行为。在开发区、高新区和出口加工区逐步推行一个口收费。
  16.面向国际国内聚集人才,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人才环境是最重要的开放环境。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烟台创业。坚持用开放式的思路培养人才,通过设立人才培养基金,建立到国外培训制度,发挥我市大专院校的优势等,抓紧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完善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实行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创新,将业绩与报酬紧密挂钩,对贡献突出者予以重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大外语培训力度,抓紧制定规划,培养壮大涉外人才队伍,提高全民学外语、用外语的觉悟和能力,形成推进开放的良好语言环境。
  17.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需要完善的城市功能作支撑。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集中资金保重点,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旅游事业,增强城市的聚集、辐射、承载和带动功能。特别要重视改善外商在烟台的工作、生活条件。要把实施经济国际化与加快城市化有机结合起来,抓紧规划、分步实施,在扩大开放中发展城市,在城市发展中实现经济国际化。
  五、形成推进经济国际化的强大合力
  18.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齐抓共管。要把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继续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到总揽全局的突出位置来抓。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配备得力干部靠上抓,组成专门班子具体抓,全市上下一齐抓。所有部门都要把对外开放作为自己的分内之事,主动参与,争做贡献。各职能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合力推进开放。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开放氛围。要广泛开展“我为开放献一计、办一事”活动,调动全民参与开放的积极性。坚持不懈地抓好“双文明”活动,加强对全民的素质教育,强化开放和信誉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要把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各项任务目标,纳入整个经济工作考核之中,层层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并坚持每月督查、季度通报、半年调度、年终奖惩兑现。对完成任务好的,要表扬、要奖励,贡献突出的要予以重奖。
  20.加强学习研究,提高驾驭能力。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的形势,注重学习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和要求,系统研究“入世”后的对策和措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和烟台国际经贸学院,分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有计划地聘请专家授课,组织人员到高校进修、出国培训,不断开阔视野、更新知识,为扩大开放提供智力支持。
  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节录)
  2002年4月3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中共十五大精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在新世纪的实力和地位,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是我市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市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十五”期间,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目标是:力争个体私营经济营业收入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25%以上,到2005年,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超过40%。具体要实现五个突破:即以放宽搞活政策和改善服务为重点,在优化发展环境上实现突破;以培植个体大户和骨干企业为重点,在扩张企业规模上实现突破;以经济园区建设为重点,在对外招商引资上实现突破;以科技创新为重点,在提高发展档次上实现突破;以乡镇企业二次改制为重点,在激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活力上实现突破。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经营范围
  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均鼓励民营业户经营。支持民营业户投资经营能源、交通、城建、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取消对民营企业经营方式的各种限制,除国家禁止的外,允许自主确定商品批发、零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方式。
  (二)简化和规范审批登记手续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企业加入协会组织,不得在企业注册登记或年检时强行收取各种协会会费。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
  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对生产加工某类商品的个体户达到全村总户数20%的,只备案不发照,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待条件成熟后再登记规范。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登记冠烟台市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1.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兼并、购买资不抵债公有制企业,且承担企业以前全部纳税事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税法规定税前弥补亏损。出售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评估、出让、转让、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民营业户购买公有制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10%优惠;也可在3年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价款的30%,1年内支付价款的50%。买断有净资产的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职工人数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到零。
  2.支持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充分考虑资产增值因素的基础上,民营企业可采取灵活的方式,租赁、承包公有制企业。
  3.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和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4.接收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安置原企业60%以上职工并改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3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地方所得税收。
  (四)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1.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或辞职兴办民营企业。离职人员3年内,机关人员按基础工资、职位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人员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60%发给,其他工资性补贴照发;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同等在职人员医疗、住房方面待遇。3年期满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对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经费开支渠道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补助费额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允许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2.鼓励失业职工兴办民营企业。失业职工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失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其失业证的有效期限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办理营业执照只收工本费。失业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劳动部门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付,用于扶持生产经营;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民营经济的,企业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可给予一次性扶持金。民营业户招收失业职工,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中介服务。民营业户与失业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失业职工原所在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接收业户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失业职工兴办的企业安置失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失业职工批发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实行工商部门备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记,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减免市场管理费。
  3.支持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从事民营经济的,继续实行烟人〔1998〕320号文件的鼓励、扶持政策;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民营经济的,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和免税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留存人才服务机构,由企业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予以计算工龄。
  4.鼓励农民和外地人员来烟台从事民营经济。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或外地来我市从事民营经济的业主,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暂住户口,教育部门要在其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5.疏通用人渠道。民营企业职工与公有制企业职工一样,可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在全市各类单位之间流动;需办理有关聘任、职称评定、用工手续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
  (五)完善城镇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把城镇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享受相应的住房改革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费,免证个人所得税。失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工作人员、复转军人从事民营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拓宽融资渠道
  1.增加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信贷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民营企业积极给予资金扶持,逐年提高其所占信贷规模的比重。允许民营企业之间依法相互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可依法建立信贷担保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市里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民营企业要一视同仁。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每年从民营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切出一块,建立民营经济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培养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2.多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允许民营经济从业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允许非财政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向私营业户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和支持民营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股票、债券。鼓励民营业户积极从市外、境外引进资金,促进经济发展。
  (七)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
  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大力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成立企业的,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外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从事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民营企业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向外经贸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权。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和检验检疫等政策。民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手续。
  (八)鼓励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科技型企业。对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企业给予技术股以奖励。民营经济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在申报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市里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民营企业技改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纳入全市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和技术创新导向计划。鼓励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向私营企业出资入股,科技成果经评估认定后,允许抵充资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允许民营科研单位直接销售研制的产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税前扣除;引进先进技术、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可摊入成本。
  三、进一步强化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服务和管理
  (一)提高民营业者的社会地位
  各级政府应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对民营经济有歧视性等规定的一律取消。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先树优等方面,民营业者与公有制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各级政府在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时,应认真听取民营业者代表的意见。一些综合性荣誉的评选,对民营业者应一视同仁。对纳税多、贡献大的经营业户应予以奖励。加强党在民营企业中的工作。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按照党章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重视在民营企业主和员工中发展党员、团员的工作。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营业者参加,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
  民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控制针对民营业户的检查,禁止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对确需检查的,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继续实行《收费卡》制度,对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民营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举报。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各种收费,由工商管理部门一家收取,分头结算。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不得强制民营业户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或吊销民营业户的营业执照。
  (三)切实搞好对民营企业的社会服务
  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个体协会和私营协会要及时向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每半年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宣传新闻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创造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需要,积极开展信息、法律、培训、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服务。
  (四)加强对民营业者的教育和管理
  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兴利除弊,促其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竞争实力。要加大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约束,帮助民营业者增强法制观念,在享有发展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保护环境;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严格执行《劳动法》,保障和落实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不断完善民营经济管理法规,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工商联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实现自我规范、自我提高、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来抓。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抓好民营经济工作。
  要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检查考核。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各级党委、政府应重视和加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例会制度,负责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具体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评议,及时通报评议情况,并作为对这些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烟台市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
  烟台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2001年12月19日
  烟台市第一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工作已于1996年完成。新方志的出版发行,对积累保存地方文献,全面反映烟台市地情、市情,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做好烟台市第二届方志编纂工作,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续修新方志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续修新方志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续修新方志应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突出改革开放的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全面真实地记载烟台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就、经验,以史为鉴,资政有人。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的实际,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编纂体例依各修志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续修新方志要适应时代的需要,积极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修志工作效率和志书质量。续修工作要与建设“地方文献中心、地情资料中心、区域研究及咨询中心”的史志事业发展目标相结合,发挥方志资源的多功能作用,不断开拓地方志工作新的服务领域。
  (四)续修新方志要坚持质量第一,树立精品意识,努力编纂出版名志佳作,做到可信、可用、可读、可看。
  二、任务与要求
  (一)全市本次续修新方志共编纂1部市志、11部县市区志,即《烟台市志》《芝罘区志》《福山区志》《牟平区志》《龙口市志》《莱阳市志》《莱州市志》《蓬莱市志》《招远市志》《栖霞市志》《海阳市志》《长岛县志》。编纂新方志2部,即《莱山区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市、县市区史志部门的指导下,续修(编修)部门志、乡镇志、村志、企业志及其他类志书。
  (二)除牟平区、招远市已经开始续修试点外,续修志书的时间从2002年起至2006年完成。
  (三)续修志书的上限,一般应接前志的下限,必要时可适当上溯。下限断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2002年),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莱山区志》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志》的上限起自建区之始,下限可参照续修志书下限酌定。各地可根据修志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级续修(编修)方案,报烟台市史志编委会批准和山东省史志办备案后,由同级政府部署实施。
  《烟台市志》的续修方案由市政府部署实施,有关规范性业务文件由市地方史志编委会下达。
  (四)续修志书的内容,大致由5个部分组成:1.承前简述,对上届志书的有关问题作简要概述,以便互相衔接;2.续修正文,即志书编纂的主体;3.专题记述,对正文未能充分记述的一些重要问题所作的专项调查和专题报告;4.补遗和考订,对上届志书的补充和改正;5.附录和索引。
  《烟台市志》为两卷本,200万字左右;县级志书为单卷本,一般80万字左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可参照县级志书字数酌定。
  (五)市及县级志书名,均应冠以现行的行政区划名称。为与上届志书相区别和下届志书相贯通,应在志书名称的下边加括号写出上下限的起迄年代。续修志书一律为正十六开本。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出版电子版志书。
  (六)必须保证续修志书的质量。市及县市区史志办公室都要建立志书质量负责制。志书初稿形成后,应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史志工作者参加的志稿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认真执行审查验收制定。《烟台市志》报省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由市政府批准出版;县级志书和开发区志报市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经省史志编委会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志稿审读要把好政治关、保密关和重大史实关,不合格的志稿应驳回重修。
  (七)续修志书的出版,由省史志办公室协调安排,市史志办公室具体组织。志书出版后,按规定向省和市史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磁盘,验收合格后,由省史志编委会颁发续修(编修)新方志证书。市史志办公室负责输入市情资料库上网。
  (八)抓好续修志书的档案管理。修志资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应及时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三、主要措施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各级史志办公室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修志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史工作的指导。建立各级史志编纂委员会。续修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三)建立稳定精干高效的修志机构。要充分考虑修志工作长期性、连续性、日常性的特点,健全稳定县市区史志办公室机构,以组织管理本地区的地方志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方针配备好各级史志办公室的领导和志书主编(志书主编一般应由史志办公室主任兼任)。志书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和编辑人员岗位聘任制。
  (四)《烟台市志》的续修由市史志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史志办公室负责各自的供稿,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科研单位、驻烟单位、各高等院校均应成立供稿班子,由一位领导分工负责,确定2~3名撰稿人,按时按要求完成供稿任务。
  (五)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县市区史志办公室编纂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情况下可采取临时抽调和聘用的办法增加。要加强对在职专业修志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编纂业务骨干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广泛吸收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修志,充分发挥熟悉情况、精通业务、热心史志事业的老同志的作用,共同搞好修志工作。
  (六)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修志工作的微机化、网络化操作,缩短出版周期,提高志书质量。
  (七)各级志书编纂和出版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续志工作的顺利完成。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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