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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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257
颗粒名称: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111-112
摘要: 本文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标准 ,人口安置补助费,对征用土地上的附作物 。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保护 土地补偿费

内容

建国前,县署无征地管理机构,各项用地自由交易,价格也无统一规定。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保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利益,规定:凡因建设征用有收益的耕地,应付给一定数量的补偿费,标准是以最近二至四年常年实产量的总产值为补偿标准。地内附作物应据实补偿,青苗根据作物的生产情况给予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对荒山、荒坡及其它空闲地,不给补偿。栖霞县政府一直按此规定征用各项土地。七十年代初期,征用土地补偿费又具体规定为:每亩一般按征用土地前三年实际产量的总产值为补偿标准,粮食以标准量计算价格,每斤0.12元(包括副产品)。菜园以前两年实际产量的总产值为补偿标准, 蔬菜计算价格,每斤0.03元。征用果园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八十年代,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重新规定: (1)土地补偿费标准凡建设单位征用商品菜基地的菜地、园地、果园、藕塘、鱼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六倍;征用其它耕地补偿费标准为五倍;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付给土地补偿费。乡 (镇)办企业用地,征用所在乡(镇)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用其他乡(镇)的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国家收回村、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一般是指国有土地在土改时交给农民或以后划给村、队长期耕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二点五倍,不付人口安置补助费。国家已经办理征地手续,而暂时不用,借给村、队耕种的土地,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村、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提出补偿、安置费的要求。征用宅基地时,只付土地补偿费 ,不付给人口安置补助费。
  (2)人口安置补助费凡被征用土地单位的每一个农业人口,征用单位均应付给人口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乡镇办企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二倍;对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单位,按亩计算的安置补助费可超过其年产值的三倍,最多不超过十倍。超部分不予补助。计算方法是:征地亩数÷征地前每人占有耕地数=5需要安置人数。 需要安置人数×亩产值×倍数=安置补助总额。此项资金被征用土地单位用于发展村办工、 企业,不付给居民本人。
  (3)对征用土地上的附作物如树木,能够移栽的尽量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每棵0.5元和树苗损失费(按树数量15%计算),不能移栽的由征地单位按高于国家木材牌价给予补偿,高出幅度,半成材树木不超过50%,成材树木不超过一倍,作价补偿后的树木归征地单位,不愿作价赔偿处理的允许自伐、自用或自卖。果树未结果的幼树,能够移栽的每棵付补偿费3.00 元~5.00元。对突击抢栽的树木和抢修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对水井、地瓜窖(废井、废窖除外),按深度给予补偿,水井每米(从井口到井底)补偿40元至50元,地瓜窖每米补偿15 元至20元,手压井每米补偿15元。征用土地上的棉槐、刺槐条一类的灌木每燉补偿1.50元至 2.00元,按亩计算每亩不超过600墩。拆除征用土地上的公房或私房,按房屋的等级面积给予补偿。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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