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4490 |
颗粒名称: | 六、提高民营经济从业者社会地位 |
分类号: | F590.3 |
页数: | 1 |
摘要: | 提高民营经济从业者社会地位26. 充分尊重保障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合法的政治权利。对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科技人员,各级在评选劳模时优先推荐;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逐步增加民营经济从业者的比例。从今年起,市委、市政府将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将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关键词: | 民营企业 社会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