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4470 |
颗粒名称: | 9.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从事民营经济 |
分类号: | F590.3 |
页数: | 1 |
摘要: | 对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服务机构在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关键词: | 民营经济 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