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4468 |
颗粒名称: | 7.鼓励和支持机关 |
分类号: | F590.3 |
页数: | 1 |
摘要: |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采取其它形式从事民营经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提前离岗或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辞职补助费标准是: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6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辞职后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继续按原渠道缴纳,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定为称职。 |
关键词: | 民营经济 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