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4466 |
颗粒名称: |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
分类号: | F590.3 |
页数: | 2 |
摘要: |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6.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离岗到民营企业工作。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提前离岗或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继续按原渠道缴纳,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定为称职。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42中共济宁年鉴该城市落户。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 |
关键词: | 民营经济 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