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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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唯一号: 150320020210004466
颗粒名称: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分类号: F590.3
页数: 2
摘要: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6.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离岗到民营企业工作。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提前离岗或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继续按原渠道缴纳,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定为称职。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42中共济宁年鉴该城市落户。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
关键词: 民营经济 企业发展

内容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6.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离岗到民营企业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采取其它形式从事民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主动要求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我市 2001-2002年机构改革期间制定的优惠政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提前离岗或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机关和除教育系统外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距法定退休年龄6年 (含6年)以上的辞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标准是: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6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辞职后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继续按原渠道缴纳,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定为称职。
  8.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
  9.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从事民营经济。对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服务机构在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0. 鼓励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42中共济宁年鉴该城市落户。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

知识出处

2004中共济宁年鉴

《2004中共济宁年鉴》

本书主要讲述济宁市2004年的政治岗要、市委工作状况、工青妇工作、党组工作、武装工作、法院工作、执政论坛等等一些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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