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4464 |
颗粒名称: | 4.放宽改制企业变更登记条件 |
分类号: | F590.3 |
页数: | 1 |
摘要: | 放宽改制企业变更登记条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只要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关键词: | 民营经济 企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