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4463 |
颗粒名称: | 3.放宽投资人资格 |
分类号: | F590.3 |
页数: | 1 |
摘要: | 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必备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注入有困难的,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通过转报注册登记冠省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
关键词: | 民营经济 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