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4460 |
颗粒名称: | 一、放开投资领域,放宽经营条件 |
分类号: | F590.3 |
页数: | 2 |
摘要: | 放开投资领域,放宽经营条件1.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率先进入。对这类投资项目坚持按市场机制运作, 本着放宽放活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外,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提高到35%, 知名企业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
关键词: | 民营经济 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