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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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唯一号: 150320020210004459
颗粒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分类号: F590.3
页数: 5
摘要: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外,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提高到35%, 知名企业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
关键词: 民营经济 经济发展

内容

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济发[2003] 37号(2003年8月26日)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实现超常规、高速度、 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组群结构大城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 ] 3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鲁发(2003) 1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民营经济发展问题作出若干规定。
  一、放开投资领域,放宽经营条件1.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率先进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及特许等方式,政治纲要41投资兴办水利、交通、能源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金融、保险等社会事业、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经营。对这类投资项目坚持按市场机制运作, 本着放宽放活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
  2. 简化审批手续。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放到县级备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证条件、 承诺办理时限,从速办理。
  3. 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必备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注入有困难的,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通过转报注册登记冠省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期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政策。
  4. 放宽改制企业变更登记条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只要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 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
  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外,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提高到35%, 知名企业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对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可将合法取得使用权的住宅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进行登记,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6.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离岗到民营企业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采取其它形式从事民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主动要求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我市 2001-2002年机构改革期间制定的优惠政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提前离岗或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机关和除教育系统外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距法定退休年龄6年 (含6年)以上的辞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标准是: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6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辞职后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继续按原渠道缴纳,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定为称职。
  8.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
  9.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从事民营经济。对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服务机构在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0. 鼓励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42中共济宁年鉴该城市落户。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
  三、 提高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质量11. 把民营经济作为信贷投放的重点。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试办小额信用贷款、非全额担保贷款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金融机构每年新增的贷款,应重点用于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发展潜力大、效益好的新办民营企业。
  12. 实行民营企业评信制度。每年对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 对评定的信用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优先贷款,在贷款利率上与非信用企业相比,给予不少于10%的优惠,并降低承兑保证金比例。对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金融机构实行公开授信,提高信用放款比例。中小金融机构批准签发承兑汇票要重点用于民营企业。对贷款投放量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 市财政安排专款给予奖励。
  13•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正常的小额资本需求,在进行适当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可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不需抵押担保。
  四、 加大对民营企业扶持力度14.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市、县两级财政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市财政从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15. 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取政府投入为引导、民营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参与的多元化出资方式,组建股份制、会员制和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担保公司。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鼓励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有条件的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也可采取民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 59号通知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 鼓励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县政府负责奖励。
  17. 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政策。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民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其出让金、租金标准按照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确定,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采取联建联营、 土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下限缴纳。民营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合同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折价入股和作信贷抵押。
  1&加快民营经济园区建设。把民营经济园区建设纳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新上项目原则上进入园区。对入园企业和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
  19.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改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以及税收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 鼓励民营企业整体购买或控股公有制企业。对整体购买企业公有资产或取得控股权,并且一次性出资到位的,可在实际售价标准的基础上下浮 20%作为优惠;分期购买,一次性出资额不少于 50%的,剩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支付。对难以改制或整体出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分拆出售等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对其进行重组。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的,被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后,应按出让方式办理有关手续;对一次性交纳政府出让土地纯收益确有困难的,在制定分期交纳计划后,也可先办理租赁手续。
  20. 实施“三强”带动和“十百千”工程。对强乡镇、强村(居)、强企业及列入“十百千” 工程的民营企业,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科技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动态管理,年终考核。根据对乡镇和村(居)的综合考核情政治纲要43况,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经济强乡镇”、 “民营经济工作先进乡镇”、“明星村(居)”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两年排在前10名和连续两年位次前移的“经济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各记二等功一次。根据对民营企业的综合考核情况,分别授予“特殊贡献民营企业”、“明星民营企业”、“先进民营企业”称号,对其中贡献突出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重奖。对荣获金、银质奖章的企业法人代表,授予“市劳动模范”或 “功勋民营企业家”称号。
  符合企业晋档升级规定的民营企业,纳入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1.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民营企业研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经鉴定为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新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企业。凡被认定为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的支持。
  22.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在产品出口、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大力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经贸活动。
  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23. 清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余收费一律取消。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律向社会公布, 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一律按低限收取。 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民营经济园区、专业市场等实行“扎口”集中收费,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进企业收费通知书。
  24. 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监督评议等机制,最大限度地遏制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当前特别要强化工商业者和民营企业对政府部门服务情况的监督,建立民营企业对政府部门民主评议机制,每年组织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全市统一开展的“行风万人评”活动。
  25. 建立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地为民营经济提供信息咨询、权益维护、业务推介、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加快自律性、规范性民营企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逐步赋予协会和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和经济利益等职能。加强协会和行业协会自身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
  六、 提高民营经济从业者社会地位26. 充分尊重保障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合法的政治权利。对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科技人员,各级在评选劳模时优先推荐;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逐步增加民营经济从业者的比例。从今年起,市委、市政府将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
  27. 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将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七、 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28.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调整、充实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全市民营经济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和重点项目督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用主要精力抓民营经济,并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统计管理,将民营经济统计纳入正规的统计渠道并形成制度。
  29.把民营经济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层层落实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加强调度督查,年终考核评比。经考核,对排在前两位的县市区授予“民营经济工作一等奖”,对排在三至五位的授予“民营经济工作二等奖”,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奖”和 “二等奖”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分别记二等功和三等功,并44中共济宁年鉴给予物质奖励。
  30. 重视加强民营企业的自身建设。认真组织民营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及工会等群众组织的建设。加强民营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搞好企业文化建设。
  31.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型、好经验,营造尊重、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
  32.抓好督查落实。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人事、监察、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成政策落实督查组,对上述规定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执行本规定。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知识出处

2004中共济宁年鉴

《2004中共济宁年鉴》

本书主要讲述济宁市2004年的政治岗要、市委工作状况、工青妇工作、党组工作、武装工作、法院工作、执政论坛等等一些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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