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4459 |
颗粒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
分类号: | F590.3 |
页数: | 5 |
摘要: |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外,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提高到35%, 知名企业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 |
关键词: | 民营经济 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