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中共济宁年鉴2003》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2669 |
颗粒名称: | 第五条 |
分类号: | G261 |
页数: | 1 |
摘要: | 第五条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非法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 对决定实施乱收费的主要责任者,根据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人事厅、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乱收费数额不满5万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其中情节轻微或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处分;乱收费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收费数额 10万元以上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关键词: | 档案资料 行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