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莒南县税收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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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文化集粹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9472
颗粒名称: 解放前莒南县税收与征管
分类号: F812.42;F810.423
页数: 8
页码: 396-403
摘要: 民国建立,税种增多,莒南当地征收的有油税、牙税、验契税、当税、盐业税、货物税、营业税、摊贩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贴花税等。1942年开征出入口货物税。凡是从解放区向敌战区(旧伪军占领区、国民党军队占领区)运销货物就为岀口,凡是从敌占区向解放区运销货物就为入口。出口和入口的货物是根据解放区军需民用的情况确定的。分为鼓励岀入口、限制出入口、禁止岀入口三大类。出入口的货物中有免税的,有轻税的,有重税的,有禁止的。如果能用禁止出口的货物从敌占区换回枪支、弹药、汽油、棉花、文化纸张等军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经批准发给特种许可证后,可以轻税或免税出口,换回的货物免税入口。
关键词: 莒南县 税收 税收管理

内容

民国建立,税种增多,莒南当地征收的有油税、牙税、验契税、当税、盐业税、货物税、营业税、摊贩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贴花税等,税收与征管情况介绍如下:
  油税
  1918年(中华民国七年)开征。凡榨制豆油、花生油、麻子油、棉种油、芝麻油都按油榨纳税。税率有4种:
  甲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240斤以上,年征税30元。
  乙种油榨:一昼夜约岀油160斤以上,年征税24元。
  丙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5。斤以上,年征税16元。
  丁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50斤以下,年征税10元。
  不设油榨,只收购油料零售的坐商,按照每天经营的数量,定级纳税。油商凭执照营业。执照分三联,一联送财政厅存案,一联留县备査,一联给油商。油商领取执照时,将一年的税款一次交足,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期交纳。油商无营业执照,一经査出,按税额3倍处罚。油商歇业,要将一年的税款交足。
  1941年莒南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此税停征。
  牙税
  1913年(中华民国二年)开征。
  牙纪承包行税5年一编审。牙纪承包行税要有一名忠实商人作保。承包者如有虚报、逃跑或欠款不交等,则由作保商人如数赔交。牙纪不准控名顶包或集股夥办。
  牙纪又叫行头,他向县政府买下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的税票,然后向所属区域或行业及个人进行征收。牙纪必须领帖,按指定行业和征收区域完税,不得随地包搅,经纪行用,俟买卖成交后按规定向卖主抽收,不得额外多收,不得在买卖成交前抽收。
  牙税每年应纳税额分为6等:一等200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除上列6等之外,另立上一等不限,数目由县随时酌定。如一地由两人以上要求承包,实行投标,投标及开标由县长当场验视,多者得中。投标完毕,当日当众开视,公布结果,将标签封固加盖印章,呈报财政厅后,颁发牙帖。数目不受上列6等税额所限。
  承包者如有违章舞弊或中途病故等事发生,由县政府呈请更换,所交的税款概不退还。
  牙税按实收数额,提取4%解财政厅,用作纸张印刷费;提取3%留县政府,充作司员办公费用。
  验契税、当税
  验契税始于清宣统二年,民国初期继续征收,中华民国九年(1920)停征。验契税无定额。凡买卖房田,清朝时每价钱1两,收税银3分6厘,3分上解,6厘留支。自中华民国四年起,改征银洋,每契价1两,收银洋6分;每契一张,加收纸价。
  当税始于清朝,中华民国初期,沿用清制继续征收。清初,欲为当商,须按下列各项,呈请县政府批准给帖;(1)营业人姓名;(2)营业牌号;(3)营业地址;(4)营业资本;(5)开业时间。当商必须具备的条件:(1)年龄在20岁以上;(2)家庭殷实者;(3)品行端正、素有信用者;(4)家庭未破产;(5)未犯刑律者。每年当税600元,分两季交县。货物回赎以27个月为限,期满按月利息2分计算,超过10天,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0天,不计利息。灾、歉不减利息。当商停业须报告县,批准后,由县出示通告,俟27个月限满,方准交帖。因不到27个月,货物已被赎尽,准许提前交帖,但税款仍应交纳27个月的。
  盐业税
  在莒南县境的盐运线上,自民国初年就有很多私人开设盐槽子,不论谁开设都要按总收入的30%向政府交纳税金。
  莒南县境内的盐槽子,于1941年秋天由县抗日民主政府命令取消。次年春天,县抗日民主政府财政科在十字路、大店、筵宾、塔巷设立了4个盐业交易所,各所配备所长、司帐员、司称员、事务员。
  盐商买卖成交后,由交易所过秤,发给运单,并由买卖双方交纳5%的手续费(买方3%,卖方2%)。经过交易所的盐商,不就地出售的,交易所有检査盐运票的权力。验明私运者,有权依法处理。
  盐业交易所于1943年冬撤销。
  货物税
  一、民国时期
  “山东省征收地方货物税统捐则”规定:普通粮食除粗粮免征外,其余按1%至2%征税;民生日用必须物品按1%至2%征税;奢侈及贵重物品分别性质按3%至5%征税。
  货物种类有:粮食、油、菜、食品、服御、丝绸皮织、珠宝珍玩、药品、化妆品、五金电料、窑瓷玻璃、竹木棕、蒲、麻、煤炭石沙土、文具、颜料、杂货、牲畜等17类2067种。
  商旅贩运或携带毒品、枪支等物品,一经査获,将物品及携带人交行政官查办。商旅所带零星货物,査明确系自用的不征税。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1941年开征货物产销税,其税率曾进行了多次修改。烧纸、黄表纸、锡铂、神香、鞭炮、灶马门神、冥票、冥洋等均为迷信品。凡迷信品制造厂户,其成品须于出厂前报请登记,按其实际岀厂数,取出厂验讫证,并估价交纳税款。岀厂验讫证,要在厂内逐件实粘,并于粘贴处加盖戳记。
  粘贴办法是:烧纸以块为单位,直接贴于货物一面;黄表纸以刀为单位,贴于封皮与货件间;神香以封为单位,贴于封皮与货件间;鞭炮以盘为单位,粘贴在用纸包扎封口处;锡铂以最小块为单位,粘贴在货物的一面;门神、灶马以刀为单位,粘贴在货物合缝处的正中;冥洋以合为单位,粘贴在合缝口处; 冥票以块为单位,粘贴在货物的一面。
  凡未粘贴出厂验讫证及未加盖验讫戳记、验讫证重用、超出完税标准数量、将高价货物确定低价、将甲种货物验讫证贴在乙种货物上的,一经査出,除补交税款外,并根据情况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1942年开征出入口货物税。凡是从解放区向敌战区(旧伪军占领区、国民党军队占领区)运销货物就为岀口,凡是从敌占区向解放区运销货物就为入口。出口和入口的货物是根据解放区军需民用的情况确定的。分为鼓励岀入口、限制出入口、禁止岀入口三大类。出入口的货物中有免税的,有轻税的,有重税的,有禁止的。
  如果能用禁止出口的货物从敌占区换回枪支、弹药、汽油、棉花、文化纸张等军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经批准发给特种许可证后,可以轻税或免税出口,换回的货物免税入口。
  营业税
  1942年开征。
  一、征收对象
  布货业、杂货业、铁器业、铜器业、银器业、金器业、京货业、挂业、皮货业、药业、鲜鱼业、酱因业、粉坊业、染坊业、木工业、鞋业、土产业、饭店业、照相业、修表业、纸烟业、土烟业、茴麻业、猪肉业、牛羊肉业、贩卖业。凡以营利为目的的都要交纳营业税。
  二、免征对象
  饭食类有大道旁小饭摊、小卖花生、临时打锅饼的,临时卖馍、烧饼、油条、油饼、水、豆腐的及小猪肉盆。
  生食类有自捕自卖的鲜鱼、自种自卖的水果。
  工业类有修补鞋业、泥瓦匠业、制硝户、小理发户以及织席、结蓑衣、编草鞋、编斗笠、竹匠、制土玩具的。
  其他类有零售洋烟洋火的、打拳卖艺的、说书的。
  三、税率
  每季纯利额不满1万元的免征,每季纯利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由5%—35%不等。纯利越多的税率也越高。
  四、征收方法主要靠评委会评议。评委会由事务所长(或检查站长)、进步人士、商人中的积极分子共5至7人组成。每半年评一次,评定前先由工商业户申报,评委会根据各工商业户的资本额进行纵横比较,评定出每户每季的纯利额,然后依率计征。
  摊贩牌照税
  1942年开征。只开征烟酒牌照税,按等级征收:(1)凡设县、镇(庄)批发、零售并在集市设摊出售者为一等,每月30元;(2)设铺零售并在集市设摊出卖者为二等,每月20元;(3)在家零售者为三等,每月10元;(4)设摊卖纸烟者不分等级,每户每月10元。
  1943年,此税种并入营业税。
  屠宰税
  (一)民国时期
  民国七年(1918)开征。屠宰税以猪、羊、牛3种为限,应征税额为:猪,每头大洋3角;牛,每头大洋1元;羊,每头大洋2角。税额由屠宰户支付,不分大、小、弱、壮及婚、丧、祭、年节,一律照征。
  各地设“屠宰税征收所”。凡屠宰猪、羊、牛须先赴“屠宰税征收所”完税,领取执照后宰杀。宰杀后,经税收所査验,方准出售。漏税者,一经査岀或被告发,每猪、牛、羊1头照税额20倍处罚;经手人如舞弊,照所得之数以100倍处罚;告发漏税者,査实后,从处罚款内提取50%作为奖赏。屠宰税执照为三联,一联付屠户,一联留征税机关存档,一联交财政厅查核。(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1941年开征,税率为:猪,每头30元;羊,每头20元;牛,每头100元;驴、骡,每头50元。
  1947年对税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税率为:猪,每头600元;羊,每头200元;牛、驴、骡,每头2000元。由于币值跌落,1948年改为从价征收:猪,每头按3斤猪肉价征收;羊,每只按1.5斤羊肉价征收;对牛、骡、马停征(不准宰杀)。
  1949年,对税率又作了调整和补充:猪,仍按3斤猪肉价征收;羊,改按1斤羊肉价征收;牛,每头按15斤牛肉价;驴,每头按8斤驴肉价;骡、马,每头按10斤骡马肉价征收。
  牲畜交易税
  (一)民国时期
  民国七年(1918)开征。骡、马、牛按头计征,每头大洋1元(骡马牛驹折半征收);驴,每头大洋3角(驴驹折半征收)。
  牲畜税就原有骡马会场及商业繁荣的城关集镇由县长委任人征收,税额由卖主负担,与买主无涉。完税后,由征收机关在牲畜身上烙印“税讫”字样。
  贩卖牲畜,须到征税机关报税领取执照。买主应向卖主索取纳税执照。牲畜税执照用三联式,一联付贩运人收执,一联留征税机关存档,一联交财政厅査核。漏税者,一经査出,除补交漏税外并处以20倍的罚款;经办者如果舞弊,照所得额处以百倍罚款。告发漏纳牲畜税的,查实后,从罚款中提取50%作奖赏金。
  征收的税款,县留50%作为费用,另提2%为财政厅印制费,其余作征税解交金库。
  牲畜包商每人填发凭照一张,每张征收凭照费5元。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1944年开征,税率5%,由卖方负担。

知识出处

临沂文化集粹第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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