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丘文史资料》 图书 |
唯一号: | 150020020220008454 |
颗粒名称: | 安丘县议会制初探 |
分类号: | D693.22 |
页数: | 8 |
页码: | 199-206 |
摘要: | 安丘县在清朝末期施行过立宪制,1912年至1945年施行过代议制,1945年至1948年施行过参议制。这里分别作一介绍。由于条件很高,全县除少数上层人物外,普通人民群众均未能参加选举。规定凡在本选区范围内,年满30岁的男子,未被剥夺或停止选举权者,均可当选议员。按谘议局章程规定,初选当选人名额是应选人的10倍,即90名。安丘县分得初选当选人20名。国民党县参议会共进行了两届。其职责是向县政府提供意见,监督县政府的施政方针。县参议会设常委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参议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讨论审查县政事宜和财政预算,通过县政府施政工作报告和财政决算及有关决议案。当时有24人参加了在济南举行的安丘县首届参议会成立大会。 |
关键词: | 安丘县 议会制 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