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德州文史》 图书 |
唯一号: | 150020020220008112 |
颗粒名称: | (一)取之于民,向群众征收 |
分类号: | K295.23 |
页数: | 2 |
页码: | 107-108 |
摘要: | 1942年至1944年期间,德县县政府遵照上级指示,每年向农民征收一期田赋和两期公粮,并开给收据。这些田赋和公粮的征收都由上级统一安排,县、区两级政府无权多征。各区财政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征收任务。一般来讲,田赋多在每年的四五月份开始征收,随收随上解县府财政科。公粮征收后则暂存各村,但是靠日伪据点近的村庄公粮征收后,就运到基础较好或部队常驻的村庄保存。日伪占据的据点村庄公粮无法外运,就折价交代金,至于灾情严重的村庄和无力交纳的困难户,则允许其依法免交。 |
关键词: | 德州市 取之于民 群众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