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济阳文史资料》 图书 |
唯一号: | 150020020220007121 |
颗粒名称: | 五、县政长官 |
分类号: | D035.5 |
页数: | 3 |
页码: | 71-72 |
摘要: | 县政长官名称历代多有演变。秦代开始于全国推行郡县制时,县政长官称县令或县长,即大县称令,小县称长。汉、晋、隋、唐相沿不变。至宋代,县政长官多以京官充任其事故称“知××县事”,意思是到××县去干知县的事。元代称县尹,但县尹实际上应该说是县的副长官,因为它与达鲁花赤虽然名义上都是一县的长官,由于达鲁花赤一律是由蒙古族人担任,主要权力都在达鲁花赤手中。明、清两代称知县。民国元年知县改称民政长,二年改称县知事,十七年又改称县长。 |
关键词: | 县政长官 记载 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