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前长清县政权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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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清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5295
颗粒名称: 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前长清县政权机构沿革
分类号: D62
页数: 4
页码: 60-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前长清县政权机构沿革。
关键词: 长清县 政权机构 沿革

内容

民国前县最高长官称知县,统领隶房、礼房、户房、刑房、工房、兵房,处理县政诸事宜。别设县丞、典史、教谕、训导、营弁、巡官等职。
  据文献记载,民国初年公布县政组织法:“县政组织别为一目,司法亦别为一目,以见独立精神”。1912年改知县称行政长,次年更名县知事。县政府虽有组织体系,但多不按章办事。县知事下设老刑、钱阴掌管全县财政、司法大权,设收发掌公文承上启下,为县府咽喉。教育机构撤清末教谕建劝学所。1913年复置清宣统三年已撤的典史为典狱员,同年六月又更典狱员为看守所长。改巡官称谓为巡警局首席官。1915年改巡警局为警察所,县长兼任所长,与新增区官同为警察所下属官员,是年更名二等警佐。县丞、训导、营弁三职先后于1912年、1913年被裁撤,不复成立。
  1930年李起元就任于长清县,改县知事为县长。按国民政府所颁县政组织法,改组长清县政府,县长一人综理县政,下设:
  秘书,接替1929年以前县政府幕宾之职,协助县长总理政府机关一切事宜。
  第一科由总务科演变而来。负责撰拟文书,办理上下文件案卷及临时审讯诸事。
  第二科,前名经追科,掌管赋课、税捐及整理户粮和其他征收事项。
  第三科,本不属政府组织范围。清宣统三年预备立宪,设县议会。照章公推自治委员二人,管理地方财政。1914年县议会停办,地方财政归县署掌管。1917年设地方财政管理处,1929年秋组建财政局。1933年改财政局为第三科,始属县政府。
  第四科,原不属县政府组织,1919年奉令设立劝业所,1923年改为实业局,1929年改为建设局,1933年改为第四科始纳入政府组织。附长途电话事务所;建设经济委员会,由科长兼任委员长;又附农事试验场和苗圃等单位。1934年,又将合作社指导所,度量衡检定分所并入该科。
  第五科,由清末所设教谕演变而来。1912年始改教谕更名的劝学所为祝学公所,又于1923年奉命改为教育局。1933年改为第五科,隶属县政府。并附属教育经费委员会,科长兼主任委员。
  公安局,清代名绿营,后改为巡警局。1915年改为警察所,县长兼任所长,区官、巡官改为一等二等警佐。增设书记一名,巡长四名,二等警兵四名,三等警兵三十二名。1928年改为公安局,并在赵官镇设公安分局。
  民团大队,前名叫把总,又名协防外委。清光绪末年更名县警备队。1921年改名武装警察,又于1924年复名警备队。1925年县内成立十区保卫团,1928年并入警察所。同年又改为独立营,不久,又改名保安队,后又改名人民自卫团。1929年八月又名警察队。1930年十月改名为鲁南长清县民团第二大队,县长兼队长,下设大队副。1931年缩编为两个中队,1934年撤消。
  司法。1912年县知事兼任司法官。1928年成立县法院,1932年撤消。本县建济南地方法院长清分庭。1933年成立司法科,设审、检两部。
  监狱及看守所。清宣统三年设典史,1913年三月改为典狱员,六月又为管狱员,兼任看守所所长。
  附:一九一二年至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前,长清县县职官员名称的演变及任职名单如下:
  于文海 民政长 一九一二年任
  倪桂殷 民政长 一九一三年任
  彭一卣 县知事 一九一三年任
  姚祖训 县知事 一九一七年任
  魏正鸿
  吴福森 县知事 一九一八年任
  王文彤 县知事 一九二三年任
  董丕恩 县知事 一九二四年任
  项葆桢 县知事 一九二五年任
  祝修德 县知事
  兰炳勋 县知事 一九二八年(年内换四任,
  梁芬 县知事
  张自清 县知事
  刘麟 县知事 一九二九年任
  王馨兰 县知事 一九二九年任
  张斯林 县 长
  黄福林 县 长 一九三〇年任
  王健宇 县 长
  李起元 县 长 一九三一年任至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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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收录山东省长清县近现代历史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工商、民族、华侨和宗教等各方面的资料。本辑选登了《魏金三烈士传略》、《抗日战争时期峰山大队两次战斗纪实》和《长清药用铁石矿》等15篇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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