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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济南政协史料》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4602
颗粒名称:
八、附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分类号:
D627
页数:
40
页码:
233-2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记述,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济南市
政治协商
附录
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1989年12月30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民主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奋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亲密战友,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共各级党委都要加强和改善对民主党派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同民主党派的合作,支持各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统一服务。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共处于执政党的地位,领导着拥有十一亿人口的国家政权,非常需要听到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共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部事务,帮助他们改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各项活动,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决不允许存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政治组织,一经发现,应依法取缔。
一、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1)中共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结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协商形式:
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
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这种会议大体每两月举行一次。重大事件随时通报。有的座谈会亦可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
除会议协商以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
上述各种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党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活动。
(2)中共各级党委的负责人要同民主党派负责人保持联系,交知心朋友,交诤友,在政治上,思想上互相了解和帮助。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民主党派的协作,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基层单位,中共党组织应经常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中共同民主党派在团结合作中也会出现矛盾,应当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求得正确解决。
(3)中共各级党委统战部负责协助党委同各民主党派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情况,协调关系,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
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照《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进行活动。
(5)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并可聘请有相应专长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专门委员会顾问。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中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
在市、州、县人大中应保证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市、州、县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中占适当比例。
(6)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经常交流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7)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专家。
三、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8)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的领导职务,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采取切实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
(9)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领导职务,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年龄要求和任职资历可适当放宽。中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民主党派推荐的适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做好考察和培养工作。
(10)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可视需要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兼职、任顾问或参加咨询机构,也可就某些专题,请民主党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民主党派对口协商,在决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座谈,征求意见。注意在政府参事室中适当安排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他们的咨询作用。
(11)推举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
政府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组织的重大案件的调查,以及税收等检查,可吸收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
(12)民主党派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的联谊工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经济往来,推进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的科技、文化、学术、体育交流。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协助和指导。
(13)民主党派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事业多做贡献。
(14)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人士都是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共组织及中共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尊重非共产党人士的职权,同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
四、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15)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
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协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16)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
(17)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政协机关要更好地为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注意安排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的出国访问和国际活动。
(18)尊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
(19)中共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同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发挥它们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
(20)政协要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以利于统一认识,增进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团结合作。
五、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21)为了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党派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首先是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组织的老一辈领导人,为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要继续发挥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同时,要积极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共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各民主党派做好这项工作。
(22)各民主党派要注意提高成员的素质。吸收新成员要注意政治质量,德才并重。发展组织要坚持已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坚持以大中城市、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各民主党派之间在发展组织上遇有交叉时,应在尊重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有关党派相互协商解决。
(23)民主党派应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对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国情教育以及民主党派同中共长期合作的优良传统的教育。
办好中央和省一级的社会主义学院,作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应列为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政府应从师资和经费上给予切实支持。
民主党派报刊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有自己的特色。
(24)民主党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人事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干部任免、调动的管理。中共济南市委转发的市政协党组
《关于加强和改善全市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市委于1988年12月14日下达的72号文件,同意市政协党组关于加强和改善全市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市委指出,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要支持人民政协围绕着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全市性的重大问题、大的工作部署,要主动提请政协进行协商。要帮助政协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对政协机关的办公条件、交通工具和活动经费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帮助和研究解决,以保证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
关于加强和改善全市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要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这就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最近省委又下达了八号文件,对加强和改善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大精神和省委八号文件,做好我市政协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现阶段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重要作用,重视支持政协工作。人民政协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的合作重要形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重要渠道,它又是一个包括了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无党派知名人士、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各界代表人物的综合人才库。进一步重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是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进行改革开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四化、加强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也是党委、政府、各部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两个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树立全党做统战工作的观念和大团结大统一的观念,从而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各级党校、干校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把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教学内容,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面向社会,利用多种形式,宣传人民政协的重要活动和成绩,宣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先进事迹,传播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政协工作的经验,以推动人民政协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广大政协委员要树立自尊自强的观念,努力履行政协职责,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和积极作用,赢得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
二、履行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党的十三大指出:人民政协要“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们建议,下列问题要与市政协协商,并做到协商在决策之前,监督在实施之中。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政府年度工作报告;②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③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方面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部署;④对外开放、外引内联方面的重大问题;⑤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⑥群众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⑦拟提交市人大审定的重要法规、条例;⑧市级领导机构重要人事的人选安排;⑨有关统一战线方面的重要问题;⑩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和市政协讨论协商的其它重要事项。
市政协要按照市委的要求和政协章程的规定,充分发挥自己的基本职能,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①市政协要坚持和完善每年一次的全体委员会议、每季度一次的常务委员会议、每月一次的主席会议制度,有计划、有准备的对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讨论;②市政协的各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每年进行一至数次考察论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③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每个委员都要立足本职,关心全局,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为振兴济南献策出力。除了在全委会上集中提提案以外,要经常关注全市各方面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④市里各委、办、局和一些大的基层单位的党政领导要与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协委员联络小组建立联系和对话制度,支持他们开展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⑤对市政协提出的调查报告、批评、建议、委员提案,凡是有可能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办理;一时不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说明,给予答复;⑥请市委、市政府及各部、委、办局(公司)将所形的文件、简报、工作计划、经验总结和统计资料等抄送政协,为更好地知情出力创造条件;⑦市政协及其各专工作委员会,必要时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有关情况,或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对话;请各级党政领导同志与政协委员广交、深交朋友,联络友谊,听取意见;⑨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必须有领导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特别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协商活动,应由市委秘书长牵头,召开有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商定协商的议题,市政协与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准备,共同组织实施。
三、发挥人民政协人才济济、联系面广的优势,更好地为改革开放、两个文明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服务。人民政协在履行协商监督基本职能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发挥政协委员的优势,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为振兴经济、科技、文教事业等进行调查研究,考察论证,献策出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要按照政策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政协委员进行承包、租赁或兴办经济实体。要推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中的“三胞”及其亲属,广泛地开展联谊交友活动,宣传“一国两制”和党的对台方针政策,为“三引进”牵线塔桥,为促进祖国统一事业和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可以给政协的各个专门委员会出题目提要求,并从各个方面给以积极支持,以便更好地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作用。
四、加强政协的组织建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全国政协、省政协机构调整设置情况,联系我市的实际,当前急需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调整充实政协的工作机构,适当增加干部编制,并积极改善其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八届市政协拟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即:学习提案工作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三胞”联谊委员会、经济科技工作委员会、社会文教工作委员会。专设委员会定为局级,为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专设工作机构。各个委员会的主任分别由市政协副主席兼任,副主任若干人分别由市政协常委或委员中现任正、副局级的干部兼任,并配备正、副局级干部任专职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拟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各区、县政协的工作机构设置,亦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与区、县委、政府的部、局同级的若干工作机构,并在原有编制基础上相应的增加人员编制。二是选配好政协机关干部。要坚持干部“四化”标准,并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挑选一些知识面较宽、政策观念较强,有一定组织和社交能力的中青年同志到政协机关工作。同时要积极选拔、适当增加政协机关中的党外干部、体现政协机关的统一战线性质。对政协机关干部,要定期评议考核,正确使用,并可同党政部门的干部实行“双向交流”,以增强干部管理、使用的活力,提高干部的素质。三是加强对政协机关干部的培训。除了坚持在职业余学习、以会代训等形式外,拟通过多种形式举办短期培训班,普遍进行轮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这是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保证。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工作必须置于党委领导之下,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主动地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全力支持并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寓协商监督于热情服务之中。希望市、县(区)委把人民政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讨论一、两次,并有一位领导分管政协工作。为了使政协更多地了解全局、明确方向、知情出力,建议县(区)以上党委常委会议,按省委规定,吸收同级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列席(党组书记由县(区)委书记兼任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党内副主席参加);县(区)以上政府召开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会议,吸收同级政协的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各委、办召开的有关重要的工作会议,吸收政协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当前,随着政协工作领域扩大,任务加重,活动空前增多,政协机关工作中遇到一些自身不好解决的实际问题。诸如办公条件、交通工具和活动经费等,困难确实很大,已影响到政协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市、县(区)委和政府首先按已有规定配齐车辆,拨足经费,并根据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逐步帮助改善工作条件,从而,使我市政协在改革开放、振兴济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中共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党组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3年5月21日市政协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为使常务委员会有效地开展会务活动,提高议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协济南市委员会主持会务的常务委员会必须在中共济南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事业,履行政协的基本职能,逐步实现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
战线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重要事务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 职权范围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济南市委员会会务,职权范围: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结合本市情况,通过各种例会和专题考察、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人民政协章程和全体会议决议规定的任务。
(三)审查通过向中共济南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对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需要政协协商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决定政协济南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人员组成及其正、副主任的任免。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八)联系、指导县(市)、区政协工作。
第三章 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的日期由主席会议决定,议程由主席会议提出,常委会议通过。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轮流主持。会议的任务:
(一)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听取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全市大政方针问题的报告和有关情况的通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商讨论党委和政府有关全面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重要的专题调查、考察论证报告和提案。
(五)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通过有关重要问题的决议。
第五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本会有关的副秘书长、委办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主席会议。
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的任务: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办理日常的重要会务工作。
(二)常委会决定的问题,按照分工,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处理。
(三)审定以市政协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提出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五)讨论决定重大的考察论证和宣传联谊等活动。
(六)审议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
(七)审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提出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根据议题需要,本会有关的副秘书长、委办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讨论会。
会议视需要不定期地召开,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一)根据形势和需要,就某项专门问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或通报情况,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重要的专题考察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座谈讨论,参加座谈会人员根据议题和需要而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讨论会,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时,应当提前向市委、市政府发出邀请。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讨论会,都要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办法。在全体会议上可以由小组推荐代表发言,也可以由个人或几个人的联合发言。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会务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讨论均作记录,视情况整理简报,印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以及有关部门。
第四章 文件审批
第十四条 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分管副主席审定或经主席会议讨论审定,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
第十五条 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分管副主席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专题调查和考察论证报告,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主席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制度
(1993年4月27日市政协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及时研究处理政协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组成
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是由驻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中共市政协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二、会议的任务
1、研究讨论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2、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市委和全国、省政协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3、研究市政协机关日常工作和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的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5、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
6、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会议的要求
1、驻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2、驻会主席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不
能召开时,可以顺延。
3、会议召开之前,由秘书处收集会议议题,送交秘书长做好准备。
4、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团结合作,推进政协日常工作。
5、驻会主席办公会议的记录由秘书处负责,议定的问题由秘书处负责督办,各处室要积极组织落实。
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1993年4月27日市政协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组织起草会议的有关文件。
2、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3、参加市级四家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落实会议有关事宜。
4、了解县(市)、区政协的工作情况,为市政协研究指导县(市)、区政协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5、负责对委员、机关、基层服务的重要问题的组织和协商。
6、负责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7、讨论提交政协党组会议审定的市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任免的处、局级干部,考核任免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干部,研究决定机关工作人员内部岗位的调整和职工的调动工作。
8、负责各地政协学习参观团的接待。
9、承办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分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1、专职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工作。经办的事项,凡涉及到全机关或需向主席、副主席报告的问题,要经过秘书长审核。
2、以市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要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3、兼职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并负责联系各自的党派,沟通情况。
三、会议
(一)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程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
(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3)协商讨论市政协、市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4)对市政协机关处、室机构设置、变动及处、局级干部的任免
提出建议。
(5)决定数额比较大的经费开支。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的日期一般每半月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专职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布置召开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全体委员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
(2)传达、学习与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3)听取机关各处、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的安排问题。
(4)协调和处理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5)研究落实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6)决定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和一般干部、工人的调动。
(三)秘书长会议的重要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四)会议议程,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五)会议均须作记录,并视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印发市政协有关领导和部门。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本会办公厅和各委的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可视需要列席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四、兼职副秘书长可随时来机关阅读文件,与机关各部门交谈工作,提出意见。
五、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1993年5月21日市政协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置五个专门委员会:学习提案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社会文教委员会、三胞联谊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分别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任务,进行工作。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是:组织委员就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本市的重要事务及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研或专题座谈,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提案。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大力促进各界人士的团结与合作,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统一祖国服务。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本届委员会的委员和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进行活动。工作组成员采取自愿报名与协商邀请相结合的办法,由委员会讨论商定。
第九条 主席和副主席根据需要可举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各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进行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委员会集体研究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应作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可根据需要通过列席有关会议、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组织座谈、联合调查等方式加强合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委员建立联系,并根据委员的专长,吸收他们参加委员会的某些活动,听取他们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的举行会议。会议须作记录,并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办事人员,在专门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参照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由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学习提案委员会工作简则
(1993年6月2日市政协九届委员会学习提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政协学习提案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和推动委员进行经常性学习活动和负责处理委员提案的工作机构。为了加强和健全委员会的工作和制度,使学习工作开展得生动活泼,使提案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简则。
第二条 学习工作的宗旨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根据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继续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
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通过学习活动,帮助委员及时了解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自愿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共同追求真理的风气,力求使学习活动成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活。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行使民主权利、参政议政,为两个文明建设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党政部门联系各方面代表人士,听取意见,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学习提案委员会应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和职能,以开拓进取的精神,不断改进和做好提案工作,充分发挥委员提案的作用,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提案工作的方针是,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积极谏言献策,注重质量效果,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事业服务。
第二章 学习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学习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任期内的成员任免事项,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学习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推动委员和有关人士,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倡换脑筋,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经济理论和科学技术知识。
(二)有计划地组织座谈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和参观考察
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学习活动。
(三)为市政协中心学习组和市政协委员各直属学习组的学习活动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在学习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委员和有关人士开展学习活动的状况,宣传他们当中的先进事迹,推动委员的学习。
(五)向全国、省和市政协办的刊物提供委员学习材料,或直接印发《学习参考资料》。
(六)研究提出本届政协各次全委会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和工作要点。
(七)审查委员提案,研究处理意见,提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八)组织有关活动,采取现场办案等多种方式,推动和协助承办单位办理和落实提案。
(九)对县、区政协学习和提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与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密切有关学习和提案工作方面的联系。
(十)制定年度学习、提案工作计划,搞好年终总结,负责向常委会、主席会议和全委会议报告工作。
(十一)承办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学习提案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六条 学习提案委员会的活动,应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进行充分协商,对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学习提案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学习、提案工作方面作出的决议和形成的重要文件;审议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员会议需作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学习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到有关单
位调查研究,帮助总结学习提案工作经验。贯彻改革精神,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政协学习活动和办理提案的特点,不断地改进工作,提高学习和提案工作成效。
第九条 学习提案委员会每半年向常委会议报告一次学习、提案工作情况;每年向全委会议报告一次提案办理情况;在全委会议期间,向全体委员报告本次会议的提案征集情况和审查处理意见。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条 学习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委的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在专门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委的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过学习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简则
(1993年6月15日市政协九届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文史资料工作,根据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和要求,参照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简则,结合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的工作特点。特制订本委员会的工作简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
下,经常组织委员和各界爱国人士开展文史资料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本委员会由市政协常委会选定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本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史为鉴,以文会友”的方针,积极为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计划组织和推动济南近现代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回忆资料的撰写、征集、整理、研究、编辑、出版以及对港澳台和海外史料的交流工作;贯彻执行全国政协、省政协文史资料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审定由文史办公室提出的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向市政协有关会议和领导汇报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本委员会按史料的性质和范围,设11个文史专业组,即军政组、革命史组经济组、文化组、教育组、卫生组、体育组、科技组、民族宗教组、社会组、海外组。各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及组员若干人。各组组长、副组长的人选由本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本委全体会议决定。各组组员由组长、副组长从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提名,由本委员会协商确定。各专业组的任务,主要是组织发动本组成员撰稿和组稿,必要时可协助本委员会审稿和进行文字加工整理。
第六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学习文史业务,研究文史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主任办公会议与委员会全体会议要作会议记录,并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各专业组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研究制订征稿计划,具体落实征稿任务。
此外,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以本委员会的名义或建议以市政协的名义每年召开一次各县、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分管文史资料工作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总结工作,交流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本委员会接受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的指导,并对县、区政协的文史资料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在开展史料的征集、编辑和出版、发行等工作中,应加强同省政协和市属县、区政协的联系和协作,以便进一步做好全市文史资料专题化和系统化工作。同时,还应注意加强与市党史委、市志办、市档案局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市级各民主党派、团体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合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委专职工作人员,是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九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需要修改、补充时,需经委员会审定。
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简则
(1993年6月12日市政协九届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政协章程和济南市政协九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为更好地开展经济科技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二条 济南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和联系经济科技方面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应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
第四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经济科技方面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士,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际国内经济科技发展动态,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2、组织经济科技方面政协委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就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情,进行考察、视察、调查研究、研讨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提出提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3、充分发挥经科界政协委员的专长和智力优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为济南经济科技发展办实事。
4、加强对县(市)区政协经科委工作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交流信息,协同工作,发挥政协整体功能作用。
5、承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下设综合经济、工交、科技、财贸、城建、农林水、民营经济、外经贸等八个委员工作组,作为委员会分别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
各委员工作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委员会议决定。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向委员会负责。各工作组成员由本届经科界政协委员和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工作,必须着眼于发展爱国统一
战线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协商讨论。对工作中反映出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需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以经济科技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提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九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应根据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应作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委会或全委会报告。经科委所属各工作组应根据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并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实施,年终亦应作出总结。
第十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应主动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通过列席有关会议、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组织座谈、联合调查等方式加强合作
第十一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应加强与未参加本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吸收他们参加委员会的某些活动,听取他们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委员会有关重要事项和活动安排。
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要作记录,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职主任、副主任主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委员会专职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事宜。
第十四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是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十五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社会文教委员会工作简则
(1993年6月11日市政协九届委员会社会文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二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联系民族、宗教、妇女、青年、人口、法制、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
第四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和市政协全委会、常委会的要求,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文教各有关方面的方针政策,帮助委员了解我市各项事业发展情况,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服务。
2、组织委员就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本市的重要事务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查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积极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开展咨询服务活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4、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外、省内外的学术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友好交往,联络友谊,增强团结,推动工作。
5、加强同县(市)区政协的合作,密切同各民主党派的联系,积极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根据需要,共同开展有关的活动,并不定期召开联系会、座谈会、通报会、经验交流会,丰富委员会的活动内容,提高参政议政质量。
6、承办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市政协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下设法制、民族宗教、妇青、文化、体育、教育、医药卫生、新闻出版、人口、书画十个工作组,作为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各组成员,原则上本着政协委员自愿报各参加与协商邀请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各组组长由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组长由组长提名经本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各工作组的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对反映出的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需要作出决议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八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形成的文件,须经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专题调查报告,一般情况下由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和有关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提请市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计划,年终作出工作总结,并向常委会或全委会报告。
第十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所属各工作组应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开展活动时,由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半年举行一次,讨论研究重大问题;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决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重要活动安排,其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由主任、专职副主任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具体工作事宜。
第十三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十四条 本简则经社会文教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三胞联谊委员会工作简则
(1993年6月16日市政协九届委员会三胞联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政协三胞联谊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和推动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及联谊工作的机构。为了加强和健全委员会的工作和制度,使三胞联谊工作开展的生动、活泼,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济南市第九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简则。
第二条 三胞联谊工作的宗旨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帮助委员了解国内外形势,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三条 三胞联谊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政协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发挥政协联系面广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三胞”的接待工作。要广交朋友,联络友谊,宣传政策,争取人心。要进一步发展同“三胞”中有影响的代表人士以及海外社团、财团、企业、商会等组织的联系。推进海峡两岸的直接“三通”和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发展两岸经贸关系。把三胞联谊工作同外经外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三胞”主动牵好外引内联“两条线”,搭好“引进输出”两座桥。搞好视察、考察工作,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促进祖国统一服务。
第二章 三胞联谊委员会
第四条 三胞联谊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任期内成员任免事项,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三胞委下设华侨工作组,作为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其组长、副组长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委员会议决定。工作组长、副组长向委员会负责。工作组成员由本届华侨界政协委员和聘请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
第六条 三胞联谊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推动委员、各界人士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计划地组织座谈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重要节日联谊会和参观考察、调查研究等活动。
(三)为发展我市外向型经济主动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四)做好“三胞”委员亲属来济的接待工作,加强感情投资,把热情接待同吸引外资联系起来。
(五)加强与港澳委员的联系,发挥他们自身优势,为宣传济南,振兴济南多做贡献。
(六)对县、区政协三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市委、市府、市政协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与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紧密配合,作好三胞联谊工作。
(七)认真听取委员的各种意见,特别是对外向型经济的建议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八)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终总结,负责向常委会、主席会议和全委会报告工作。
(九)承办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三胞联谊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 三胞联谊委员会的活动,应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进行充分协商,对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八条 三胞联谊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员会议,做出有关工作方面的决议,形成重要文件,审议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问题。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员会议要作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三胞联谊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到有关单位调查研究,帮助总结外向型经济和对外开放的经验,改进工作及时向市委、市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海外统战工作情况,相互交流,密切合作。
第十条 三胞联谊委员会每半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工作,年终向常委会及全委会报告全年工作。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三胞联谊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委的办事机构,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三胞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简则经过三胞联谊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实行。
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联系的暂行办法
为密切市政协与市级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政协和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增进团结,更好地发挥政协多党合作重要场所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遵照中共济南市委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济南实际,经与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协商酝酿,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中共济南市委举行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政协负责人在参加会议的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了解他们的反映和要求。
二、受中共济南市委委托,政协党组可会同市委统战部举行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会议,传达重要文件,通报、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意见与建议,或讨论某些问题。
三、政协召开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可邀请不是主席会、常委会成员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应主动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分管负
责同志参加。
四、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为政协中心组学习当然成员,政协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学习,以利统一思想认识,增进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团结合作。
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调查、研讨论证等活动,能和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联合的,尽量联合进行。不能联合进行的,要主动邀请其有关同志参加。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
六、政协秘书长与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在自愿的基础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沟通思想,研究商讨有关机关工作中共同性的问题。
七、政协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印发的文件,可视情分送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组织;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印发的文件也可视情抄送政协或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八、重要节日和有关的纪念活动,政协可视情与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联合组织进行。
九、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召开的有关会议,开展的咨询、服务活动,需要政协派员参加的应积极参加。同时,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事业多做贡献。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重要纪念活动,政协负责人、秘书长如承邀应积极参与。
十、政协机关要为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机关事务工作提供方便条件,对他们提出的政协机关难以帮助解决的实际困难,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一、本暂行办法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施行。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同县、区政协联系的意见
为密切市政协与县、区政协的联系,有利于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更好地推动政协工作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实际,经与县、区政协共同商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会议、文件、材料,及时向县、区政协传达全国政协、省市政协的决议和市委、上级政协领导对政协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市政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邀请不是市政协委员的县、区政协负责人列席;召开常务委员会议,一般应邀请县、区政协负责人列席。
三、市政协每年召开一次县、区政协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研讨有关问题。
四、凡在济南由市政协组织的兄弟城市政协系统的研讨会、联谊活动等,可邀请县、区政协负责人或其有关人员参加。
五、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县、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建立对口联系,及时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活动。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论证等活动,可根据需要与县、区政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进行,或邀请县、区政协有关人员参加。
六、充分发挥《济南政协》和《市政协信息》的作用,及时反映县、区政协的工作动态与经验。
七、市政协负责人到外地考察、参观学习,可有计划地组织县、区政协负责人参加。
八、县、区政协的有关决议、重要的建议案、调查报告、视察材料等,应报送市政协。
九、市政协的负责人,要有计划地到县、区政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指导工作并有一位副秘书长分工联系、综合县、区政协工作情况。办公厅秘书处具体负责同县、区政协机关的联络事宜。
十、上述意见经主席会议同意审议,现印发。经过试行之后,再根据需要作必要的修改完善。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政协关于民主党派提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1年2月27日市政协八届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协商监督的作用,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济南市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以及《济南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民主党派提案,是人民政协在较高层次上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民主党派提案是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组织的名义,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并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书写提案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本着民主党派提案应具有较强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要求,经过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市级各民主党派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都可以提出提案,不受时间、场合限制。
第五条:市级民主党派提案应经市级党派组织讨论通过,向市政协提出,不要以个人或几个人的名义代替组织名义提出,也不宜以基层组织(支部、小组)的名义提出。
第六条:民主党派提案要按照政协提案的规范要求,一事一案地填写在提案专用纸上,加盖本组织公章。
第七条:市政协学习提案委员会要按照提案工作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做好民主党派提案的审查立案,交办和督办落实工作。对重大问题的提案要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讨论后,可作为政协建议案。对需要修改补充的提案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应及时向提案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八条:承办单位对民主党派提案应由主管领导批办,并作为重点提案认真办理;在答复提案前,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应进行走访,征求意见。民主党派应确定分管提案工作的领导同志和负责部门,以便加强联系和协商工作。
第九条: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市级各人民团体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实施,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知识出处
《济南政协史料》
本史料为记述的需要,对市协商委员会建立前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活动也作了简要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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