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优惠——海内外客商投资获利的重要保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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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州文史第二辑》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4034
颗粒名称: 三、政策优惠——海内外客商投资获利的重要保证
分类号: F762.7
页数: 3
页码: 448-450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德州市坚持“让利求发展”的原则,以全国最优惠的政策诚招国内外客商到德州经济开发区建功立业,政策优惠——海内外客商投资获利的重要保证的情况。
关键词: 德州市 政策优惠 投资获利

内容

坚持“让利求发展”的原则,以全国最优惠的政策诚招国内外客商到德州经济开发区建功立业。
  土地政策:
  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合同期40—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出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出让期满可申请续期。
  鼓励外商、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服务设施和住宅,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征收的土地增值税,5年内予以返还50%的优惠。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进行“包片开发”,根据开发性质,5年内给予优于单项项目入区政策的优惠。
  税费政策:
  区内企业所缴纳的流转税,2年内将地方分享部分每年年末由财政全额返还。(25%部分)
  入区经营15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盈利,5年内予以优惠:2000年前每年由财政返还缴纳所得税额的50%,2000年后,每年返还25%。
  入区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3年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外,第6年至第8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每年由财政返还征收额的25%。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完成“免二减三”后,第6年至第8年和第9年及以后年份仍符合条件
  的,每年年末分别由财政返还缴纳所得税的50%和25%。
  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本区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在区内兴办的经营期15年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实行稽征后由财政返还的办法优惠。
  国内所有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利润弥补;下年度弥补不完的,可逐年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13年的,5年内免收为中方职员缴纳的物价补贴。
  起步区所有企事业项目一律免缴人防建设费、易地建设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城市综合开发费。免收新增用电应缴纳的电网改造费。
  1998年底前入区投资建设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建成后由财政全额返还;2000年底前入区的返还50%。
  允许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享受开发区所有优惠政策。
  其他政策:
  入区经营的企业,可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
  对入区投资建设项目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设施,给予优先安排。除明确规定的优惠事项外,一律按低于市内标准的5%收费。
  对入区项目的审批、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全程服务。
  对吸引外商到开发区兴办生产加工项目或吸引货币资金入区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予以重奖。

知识出处

德州文史第二辑

《德州文史第二辑》

出版者:山东新华印刷厂德州厂印刷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德州文史、历史人物、人物春秋、文物古迹、民间艺术及传说故事、特产与风味名吃、文史纵横、德州新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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