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政府的职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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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3611
颗粒名称: 三、人民政府的职权行使
分类号: D628
页数: 5
页码: 240-244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省、市、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省、市、县地方政权机关,省人民政府隶属华东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人民政府的职权行使的情况。
关键词: 山东省 人民政府 职权行使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市、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省、市、县地方政权机关,省人民政府隶属华东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撤销大区级行政机构,此后省人民政府隶属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按照一九五〇年制定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条例》的规定,省
  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是: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并在本职权范围内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和检查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领导和检查所辖各专员公署及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废除或修改所辖市、县的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编制全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遵照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任免行政人员。
  省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形成了一系列行政制度和方法。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于主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在处理后一般都向华东军政委员会报告,并由华东军政委员会转报政务院,对于有全区或全国性重大影响的事件,一般先向华东军政委员会或经华东军政委员会向政务院请示,再作决定。省人民政府主席主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议并领导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如何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及华东军政委员会的重要命令、指示,讨论通过有关省府政策原则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及与省政府有关的法令、条例的拟定和修改,讨论检查有关省政府重大设施及各项中心工作。
  省人民政府为了及时了解情况,正确地进行决策,还建立了工作报告制度,要求省府各部门、各专署及市县政府,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工作。
  根据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全国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四日经过省一届人大选举成
  立了省人民委员会,并制定了省人民委员会会议制度,省长、副省长集体办公制度,省人委所属各部门、各专署及市、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省人委所属各工作部门、各办公机构行文关系等一系列工作制度。
  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七日,省人委为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又制定了关于领导制度的几项规定,强调省人委必须加强集体领导,每月召开一次省人民委员会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省人委办公会议。其主要内容是传达研究国务院及中央各部的重要决议、命令和指示,讨论全省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事项,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和组织全面工作的检查和总结。一九六三年,省人委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政府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使政府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的新形势,又制定了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对省人委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等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基本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粉碎“四人帮”以后,省各级政府的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政府各方面的领导制度及工作制度在拨乱反正中得到恢复和完善。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法还对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作出了11条规定,并规定省长、市长、县长分
  别主持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一九八〇年,省人民政府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制订了《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制度》,同时为提高办事效率,使政府机关能紧张而有秩序地工作,制订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文电处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共山东省委制发了《关于省委、省政府分工和改进领导方法的若干暂行规定》,划分了省委和省政府的职责范围,强调省委要从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力量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省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系统,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把具体组织国民经济建设的任务担当起来;省委对政府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省政府党组来实现,农业、工业、基建、计划、财贸、文教、科技等工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省委书记不再分管;副省长对省政府党组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省政府的重大问题,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坚持省长集体办公制度,建立领导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检查制度。
  一九八二年底开始,省人民政府分别对省、地市、县各级行政机关及领导体制进行改革。通过改革,省人民政府减少了领导层次,撤销了一部分地区,增设了一部分省辖市,逐步过渡到市管县的行政体制,充分发挥了城市的中心作用。
  在进行各项改革的同时,省人民政府注意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努力把省人民政府建设成为廉洁的、勤奋的、有效能的政权机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主要是讨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议题,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预决算,讨论省政府一个
  时期内的重要工作部署。省政府常务会议在省长主持下,负责对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各项重要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听取各副省长、各直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省政府一个时期内的工作计划,审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总结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决定省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指令、布告、条例、法规、准则,研究各部门、各地市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重大问题等。对于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作出原则规定,属于贯彻、执行、指挥和具体行政工作方面的问题,由省长、副省长分别按照职权范围和分工进行处理;属于委、厅、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委、厅、局自行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由主办部门会同其他部门主动协商解决。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副省长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督促检查,并及时反映执行情况。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由省府办公厅公布试行,对克服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互相扯皮、无人负责的现象起到了一定作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公文,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有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根据授权签发。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文书处理规范化等三个意见的报告,使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知识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城市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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