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抗战后国民党统治时期(1945年8月~194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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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东文史集粹工商经济卷》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1765
颗粒名称: 六、抗战后国民党统治时期(1945年8月~1948年8月)
分类号: F832
页数: 4
页码: 217-220
摘要: 本篇记述了国民党政府财政部1945年10月颁布了《收复区银钱业暂行管理办法》,并举办私营银钱业登记,抗战后国民党统治时期(1945年8月~1948年8月)。
关键词: 济南市 抗战后 国民党统治时期

内容

日寇投降后,国民党政府财政部1945年10月颁布了《收复区银钱业暂行管理办法》,并举办私营银钱业登记。敌伪时期有几家停业的银号提出复业申请,还有不少早在“七七”事变前就已歇业的银号也乘机申请复业,申请复业继续营业的达60余家。
  1945年底国民党省政府主席何思源来济接收敌伪创设的鲁兴银行,将其改组为山东省银行,由吴墉祥任经理,后来改为田叔藩。何来济后,开展了以国民党法币兑换伪联银券的工作。法币兑换联银最早是1∶9,1945年10月22日又公布对换比率为1∶5。1946年3月由原在重庆任上清寺中央银行支行经理的刘铭善率领人员,随带钞票来济,筹备中央银行复业。刘铭善来济后,接收了日敌的济南银行。随同刘铭善来济的有20多人,其中有副理古质文、文书主任邵光裕、会计主任费同英、营业主任孙岳仙、国库主任姚莹、出纳主任杨〓、交换主任赵玉瑔等。其中绝大部分是山西人,又是刘一手提拔的亲信。唯副理古质文不是山西人,与刘有矛盾。刘来济后想提拔一工友陈某为行员,并假填姓名,为古反对,古以此控告刘欺骗总行,因而陈某未得批准,最后被推荐到东莱银行去,另由东莱银行行长的儿子来中央银行工作,以此作为交换条件。同时古某也被调走,换来副理刘缦卿,他也是刘一手提拔的亲信。因刘是山西人,所以来济后,山西帮的银行很为得利。此时中央银行的业务是发行纸币,代理国库,办理军队存款、汇兑、同业存款活期透支、管理行号存款准备金、核定行号(新建的)资本、办理票据交换等。当时存款主要是军款,由国库拨来,转存活期存款,再转往其他银行或银号。省政府公款则由山东省银行办理,中央银行不做对外放款。票据交换最早只有6家国营银行(中、中、交、农、中央信托局、合作金库)参加,而后全市银行、号均加入,票据交换及同业存款归由营业组掌管。遇有票据交换对轧不平,有欠款的银行、号,这时就要求中央银行帮忙等时间,直等欠款的行、号找军需弄到存款支票,来轧平为止。有时直等到深夜。这就是中央银行对行、号帮大忙的办法。所以济南从未有一家行、号因轧不平而被迫停业的。
  1946年3月,中国、交通两行也都由总行派人来接收。中国银行派人来接收的是周寿民,抗战前他是代表中国银行驻仁丰纱厂的会计主任,这次来济前是四川万县中国银行经理。随同周来济的有襄理张维炜、营业主任吴绍唐、会计主任王鸿鼎、仓库主任颜树东和城内办事处主任周万明等人。来济后除接收了中国银行外,还接收了日敌的正金银行。来济接收交通银行的是季琛。从此中、交两行均相继复业。在济的私营银行东莱、大陆、上海等银行也相继营业。同年下半年,国民党财政部为了控制地方金融,先后在济设立了中央合作金库(经理是陈以铮)、中央信托局(经理吴本仁)及邮政储金汇业局等。同时中国农民银行也在济设立分行,开始营业,但业务限于农贷,未得开展,经理是李祖道。1947年12月济南市政府又筹集资金,开办了官民合营的济南市银行,资金定为10亿元,官股5亿元由市政府拨付,民股5亿元由各区区长负责摊派。但由于货币恶性膨胀,物价飞涨,仅在筹备期间即用掉资金总额的1/5。
  至济南解放前夕,全市官办银行共有7家,地方银行两家,私营银行3家。银号在日寇投降前,原有25家,由于国民党规定,凡在战前曾设立而无附逆行为,有证明文件者,均可申请复业。因此,先后共批准银号多达69家,其中尚有第一、第二信用合作社,也属银号性质,由国民党头脑人物组成,专为吸收军队存款,用以投机倒把。但因货币膨胀,物价飞涨,开业不久即宣告停业。所以至解放前夕,尚有12家银行,59家银号。
  这个时期的银行号的业务仍以存、放、汇为主。但由于官僚资本投入市场及游资充斥集中,致使一般银钱业务颇为活跃。1946年4月,国民党财政部颁布了《银行管理办法》(包括银号),规定普遍存款应以现款交存准备金,活期15%~20%,定期7%~15%,非经特准不得买卖外汇及生金银;资金运用贷放对象,以工商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之运销事业为限。这时各银行号在中央银行按存款余额交存准备金,虽有比率规定,据当时主管人说:“并不按比率规定执行,差不离就算了。”
  1948年8月国民党币制改革后,山东省府曾颁布《银钱行庄存放利率限制办法》:(1)依中央银行规定之利率。(2)9月1日起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10分,9月16日起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5分,10月1日以后,应压低至民法205条之法定最高利率(即年息2分)。但由于货币恶性膨胀,贬值越来越严重,物价飞涨不可遏止。所以存放利率虽有规定,无人执行,形同虚文。官僚资本大都通过银钱业吸收存款,投入市场,带头投机倒把。一般工商业资金和社会游资,大都做黄金棉纱买卖,囤积居奇,较之敌伪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在法币继续贬值,物价一日数涨的情况下,一般私营银钱业也都兼营了其他副业,借以保本,进而追逐更多利润。国民党政府虽欲严加管理,但各银号均设有“假账”或“两套账”,以备应付官府检查。当时的存、放业务,因受物价波动,私人们愿存货不愿存钱,为吸引存款,当时的存款利率最高达30分,最低也在15分以上,放款(贴现)利率最高达51分,最低24分。尽管如此,各银号存款业务仍不景气。
  1948年9月,济南解放前夕,金融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人心惶惶,形同停业。许多银行负责人本想逃走,但已买不到飞机票。解放军进城后,马上召集各银行的负责人,宣布共产党的政策,以安定人心。要求原国家银行“办好交待后,留者欢迎,去者欢送”。政策宣布后,人心大为安定。所以各行办理交待,极为顺利。一般私营银行号也人心安定,等待人民政府处理。

知识出处

山东文史集粹工商经济卷

《山东文史集粹工商经济卷》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政治、军事、革命斗争、工商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社会、风物10卷,全书以真实丰富的史料,朴实流畅的文风,重点反映了自戊戌变法至建国前半个多世纪中发生在山东省的重要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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