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联合经营到分道扬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山东文史集粹工商经济卷》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1694
颗粒名称: 四、由联合经营到分道扬镳
分类号: K295.2
页数: 4
页码: 74-77
摘要: 本篇记述了鲁青地区火柴产销合作社解体之后,各厂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由联合经营到分道扬镳。
关键词: 青岛市 联合经营 分道扬镳

内容

鲁青地区火柴产销合作社解体之后,各厂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大厂销路广泛,虽然利薄甚至亏损,尚能勉强维持,不过资金周转更加吃力了。中小厂困难重重。有胆量和有条件偷税的还能得失相抵,比较老实的则濒于绝境。当时有几家火柴厂开工不到半年即被迫停工。青岛市区的明华、信昌、兴业、鲁东等中型厂,也只能部分开工,勉强支持。
  1933年至1935年出现的不景气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盲目发展、供过于求的因素之外,致命之伤则是南京政府在1933年大幅度地提高火柴统税造成的。最不合理的是那次税额调高,越是低级的火柴调高的幅度越大。当时的高级安全火柴提高只有1.1倍,普通安全火柴提高1.32倍,而硫化磷火柴则提高1.7倍(从过去每箱征税5元提高到13.5元)。事实上等于排斥硫化磷火柴。当时青岛市的火柴同业公会曾上书当地政府求救。大意是:“本市均产硫化磷火柴,按市价每大箱不过二十二三元,货一出厂即须先垫付13.50元的税额,实难负担”等等。后来山东全省同业又向山东省政府请愿。此后,“全国火柴同业联合会”又直接向南京政府请求“体恤商艰,降低税率”,而得到的批复仍是“碍难照准”。为了维持生产,保存实力,各地区都先后成立或试办过联合生产组织,如山东的“鲁青火柴产销合作社”、南方的“维业堂”、东北的“火柴专卖”等等。
  比较完整的是上海大中华火柴公司总经理刘鸿生倡议的“中华全国火柴产销联营社”。它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厂产销数量;审定各牌火柴售价;限制新设厂;统一会计制度;改良技术,裁决各厂间的争议等等。1934年4月,在上海召开这个全国范围的联营社成立大会,但因各家都有自己的如意算盘,以致无结果而散。刘鸿生认识到,搞全国性的托拉斯是不可能的,便后退一步,先搞华东与华北的地区联营,正式成立了组织,总社设在上海,青岛和天津设两个分社。包括日本厂,属中日合办性质。因为当时青岛的4家日本厂火柴产量很大,如果不将他们组织进来,更为不利。当时总社的人事安排是:刘鸿生任理事长,日本人植田任副理事长,大中华经理徐致一任总经理。青岛分社理事长是济南振业丛德滋,兴业曲建堂任常务理事,济南东源王渭川任经理,社址在河南路。各厂分配生产数量是根据过去几年交纳统税的记录。按说这样做是合理的,但暴露了大小厂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小厂及各县的火柴厂,大都是靠偷税来维持生产,保持利润,如是按照交纳统税的记录为依据,那事实上等于惩罚了他们,因此引起这类厂子的反对。他们主张按照排梗机的登记台数来分配产量。这样则大厂不甘心,所以斗争十分激烈。其实大厂之间也是同床异梦。较为保守的振业、兴业、明华、信昌、鲁东等厂是赞成按交纳统税分配的。华北周子西表面同意按交纳统税分配,背后则和小厂站在一起,甚至公开纠合小厂与联营社对抗。这是因为:第一,作为青岛的一个大厂,总社和分社都无周子西的席位;第二,当时华北火柴厂的产量虽然早已超过振业,但它也有漏税行为,甚至是大量的。特别是华北火柴厂的野心很大,自由竞争的局面持续下去,对华北火柴厂有利,不但可以挤垮振业,还可能和大中华争夺长江流域的市场。所以对于联营不但毫无兴趣,而且恨之入骨。就这样明争暗斗,始终未断。分社开幕不久,即陷于瘫痪,接着就发生了“七七”事变,联营也就寿终正寝了。
  在这场斗争中,4家日本厂属向心派,因为它们虽然也有偷税行为,但生产数量仍然占优势。同时它们也觉察到在中国办厂,在民族工业占优势的情况下,能够维持既得利益就应该满足了,而且在总社和分社都有一定席位。更重要的是刘鸿生为了讨好他们,答应日本厂在中国人民抵制日货期间所受损失,由联营社给他们以巨额补偿。这也是小厂反对联营的有力借口。

知识出处

山东文史集粹工商经济卷

《山东文史集粹工商经济卷》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政治、军事、革命斗争、工商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社会、风物10卷,全书以真实丰富的史料,朴实流畅的文风,重点反映了自戊戌变法至建国前半个多世纪中发生在山东省的重要史实。

阅读

相关人物

王超凡
责任者

相关地名

山东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