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徐世昌和龚心湛对请愿要求的三次答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史资料选辑》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1014
颗粒名称: (四)关于徐世昌和龚心湛对请愿要求的三次答复
分类号: K250.652
页数: 7
页码: 137-140
摘要: 本篇记述了:(1)拒绝在巴黎和约签字;(2)废除高徐、顺济两铁路草约;(3)严惩曹、陆、章卖国贼,关于徐世昌和龚心湛对请愿要求的三次答复。
关键词: 文史资料 请愿要求 三次答复

内容

山东各界代表提出的请愿要求主要有三条,即:(1)拒绝在巴黎和约签字;(2)废除高徐、顺济两铁路草约;(3)严惩曹、陆、章卖国贼。关于这些要求,在请愿过程中,反动政府总统徐世昌和国务总理龚心湛先后一共作过三次答复,即:6月21日徐世昌接见请愿代表时的口头答复;6月25日和27日国务院对请愿书的两次批示。这三次答复中,关于拒绝和约问题,即请愿要求的核心问题,前后有个很大的转变。它生动地、深刻地反映了请愿过程中,人民意志和反动政府所进行的尖锐斗争及取得胜利的曲折过程。但
  在该书各文的有关记述中,有的略而不详,有的把某些事实情节弄错了,以致不能恰切说明问题,使人难以理解。
  先就第一篇文章中的有关记述,加以辨正,引述原文如下:
  “……在代表们义正词严的泣诉和举国一致的要求下,徐世昌不得不在口头上表示:关于拒绝对德和约签字,今日即电陆(按:指专使陆征祥)全权遵办;与日本签订的高徐、顺济铁路草约,可以废除,但仍须筹款还日本二千万元;关于惩办曹、章、陆、事属司法范围,总统无法律根拟,不能随便入人以罪,並答应由国务院批复。但北京国务院于6月25日批复竟与徐世昌的口头表示大有差异。代表们接到院批发,极为不满,即郑重声明:若奉此批不能归见山东父老,请将原批收回。至此,北京政府企图蒙混过关的诡计未能得逞,只得答应在二日内重作批复。最后27日的批复中云:关于山东问题,所有各代表请愿不能保留即拒绝签字等情,昨已经电达专使遵照在案。……所称高徐、顺济路约一节,查该路原系草约,自必多方磋议,力图收回,绝不续订正约。……国务院向山东请愿代表团所作的批复,实际上也是向全国人民所表示的态度。从批复中,可以看出,北京政府对惩办卖国贼及废除卖国二十条件,总是回避拒绝,只是迫于全国情势,对山东问题不得不暂时接纳民意。各专使遂在6月28日拒绝对德和约签字。这不能不说是五四运动斗争的一个重大胜利”。(见11-12页)
  在这段记述中,徐、龚三次答复的日期,是对的;但其中情节,与当时事实有出入。
  第一,第一次徐世昌口头答复中所谓“关于拒绝对德和约的签字,今日即电陆全权遵办”云云,有误。当时徐世昌並
  未作此表示,而是说:“关于和约问题,已电陆使从缓签字”。这完全是敷衍搪塞之词,毫无拒绝签字的诚意。他这一答复,和后来25日国务院的批示,是完全一致的。该文中由于把徐世昌的这一敷衍含混之词误记为肯定应允之词,好象徐世昌是一开始就接受了的。结果下面也就联带把25日国务院批示说成和徐口头答复“大有差异”了。事实上这个老官僚政客徐世昌,他一直就是主张签字的。就在不几天之前,他还说“签字有利”,17日还电令和会中国专使“准备签字”。他怎能忽然改弦易辙,一见面就立即答应拒绝对德和约签字,今日即电陆全权遵办呢?很显然,事情是不会有这样容易的。徐世昌和国务院之间,並没有什么“大有差异”,而完全是“一丘之貉”。这是必须明确的一点。
  第二,文中所记6月27日国务院第二次批复的内容,其实是6月25日国务院第一次批复的内容,而把它误记为27日第二次的批复了。正因为这样一错,所以文中在说到25日国务院批复的,只说与徐口头答复“大有差异”,而无具体内容可讲了。至于文中把这个批复当作了27日第二次批复,並且认为是请愿斗争的胜利,这更是误解。事实上这个批复和徐世昌口头答复,正是一脉相承的、完全是敷衍搪塞之词,是欺骗人民的东西。
  第三,6月27日国务院的第二次批复的内容究竟是说了些什么呢?文中没有提到。这一次的批复内容很简单,大意就是:“已电我国专使,不保留山东问题则决不签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和前二次答复的含糊搪塞之词大不相同(事实是第二天即6月28日,就在和会上拒绝签字了),所以,它的意义很大,是山东人民和全国人民进行坚决斗争的结果。
  以上三误,不独此文中存在,其它一些文中,也都存有相似的误记。在《记“五四”时期山东各界代表晋京请愿》一文中,所误完全相同(见42-43页)。在《五四运动在山东》一文中,除徐世昌口头答复内容与事实相符外(但日期搞错),则把国务院25日批复这一件事,误为“6月25日又晋谒了国务总理,提请将请愿书加以批示”(此误在上节中已经指出);把6月25日的批复,同样也误为6月27日的最后批复,而把原来6月27日的最后批复遗漏了(见第88-89页)。在《关于“五四”时期山东学生运动的回忆》一文中,记述了6月27日的批复;可是叙述极为简略,而且有漏误。如漏误了6月25日国务院第一次批复;把27日的批复说是在第二批请愿代表到京,再度向政府请愿以后的事,等(见29页)。
  为什么各文中会出现了以上相似的误记现象?据我推测,很大可能是因为受了某些历史资料影响所致。下面就几份有关重要历史文件,作一些粗略分析。
  第一,国务院6月25日的第一次批复,见该书《五四运动在山东》一文中,曾录其原文(第88-89页)。为了说明问题,现在抄引如下:
  “据来呈均悉。该代表等关怀桑梓,注重国权,所述特为痛切。此次欧会和约,政府以关于山东各条最为重要,迭经电饬专使悉力争持。近据专使等述,保留一节尚在多方进行。所有各代表陈请不能保留拒绝签字等情,昨亦经电达专使,遵照在案。国家主权碍难丝毫放弃,政府与国民主张初无二致,无论如何必将胶济设法收回,此则夙具决心,可为国民正告者也。所称高徐顺济路一节,查该路原系草约,自必多方磋议,力图收回,决不续订正约,以慰民望。至中日
  二十一条密约及高徐顺济路约经过情形,案牍具在,前经择要宣布。共和国家,一切措施,悉为准诸法律,必有确实证据,乃受法律制裁。国家与政府利害,人民疾苦,无日不在注念之中,乃以国家多艰,致该代表等远涉京师,有妨本业,殊深轸念。其各归告父老子弟,俾晓然于外交真相。及政府维护国家之苦心,各持镇静,勿滋疑虑。此批。”
  这是一个十分滑头的文件,极尽舞文弄墨、文字欺人之能事。我记得6月25日在收到这一批复后,当晚代表们即开会进行了讨论。开始,还有人尚认为这个批复,对各项要求大体得到了解决。可是,这时坐在会场中间靠近北墙的律师代表吴铳荪(兼省议员)起立攘臂发言,痛斥这一批复之欺人。当场他将批文逐条加以分析,指示:我们请求拒绝签字,批复说保留一节尚在多方进行,代表要求已经转达专使;我们要求废除高徐、顺济两路草约,批复说自必多方磋议,力图收回,决不续订正约;我们要求严惩曹、章、陆三个卖国贼,批复说一切措施悉为准诸法律,必有确实证据,乃受法律制裁。请看,这个答复哪里有一点点接受了我们的请求?带着这个答复,我们怎么能够归见山东父老?吴镜荪的这一严正分析,全场空气陡然紧张,在大家愤怒下,一致议决退回原批,要求国务院立即重新批复,答应请愿要求。
  该书中有些文章所以把这一批复,当作了6月27日的批复,並认为是请愿斗争的胜利结果,其原因之一可能也就在于没有注意到这一文件的欺骗性。说徐世昌口头答复时称“今日即电陆全权遵办”云云,可能亦系由此批文中的“作亦经电达专使遵照在案”一语而来。其实,仔细一琢磨,就会发现,批文中的这句话,完全是含糊其词,作不得准,算不得数的。其意思翻成白话,不过是说,“已告诉专使他们
  知道了”!而已。
  第二,6月27日山东各界人民感电抗议书。这一文件,在上述《五四运动在山东》一文中,亦已录入(见第89-90页)。其中开头一部分是这样写的:
  “北京大总统、国务院钧鉴:山东请愿团,为签字问题,匍匐都门,沥血哭诉,承蒙延见温慰。各界信为非欺,无不北向额手。昨接电,院批大异。当前一发千钧,犹复朝三暮四,吁嗟吾鲁,胡独匪民?……”
  有的文章中,记述说徐、龚之答复不一致,似乎徐允而龚违。一个可能是由“承蒙延见温慰,各界信为非欺”,“昨接京电,院批大异”这两句话加以推测而来的。如果是这样,那就是上了文字的当。
  其实,徐世昌当时接见代表团,按我的体会,那里谈得上“温慰”,更没有答应请愿要求。他是在代表们20日一天大闹新华门之后,没有办法,才被迫勉强接见的。接见时的架子大得很,一付官腔,满脸厌色。代表们涕泣陈诉,徐之左右皆为动容,而徐世昌丝毫不动声色;什么请求,也没有接受,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那么,这份抗议书中,为什么却违背事实这样写呢?我的看法,这不过是“外交词会”而已。其意思是给徐世昌一个面子,为他找个台阶好下罢了。这在过去笔墨场中,是並不少见,並不奇怪的事情。
  第三,龚心湛国务院6月27日的第二次批复,为什么许多文章中都漏去未写,却把6月25日的第一次批复当作了27日的第二次批复呢?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因为这个第二次批复未曾公开发表过。为什么这样一个重要文件,却没有发表呢?把当时经过排一排,就可清楚理解了。
  6月25日,国务院第一次批复下达,当批文送到代表
  团,代表讨论后,一致反对,当即议决退还原批,要求重新批复;同时决定派李子善代表返济,汇报情况並发动和组织第二批请愿代表团来京。
  6月26日,李子善返抵济南。一面向有关方面汇报北京请愿情况,一面将6月25日院批交报界发表,以动员舆论。
  6月27日,济南大东日报发表了国务院6月25日的批复。济南各界召开紧急会议,议决组织第二批请愿代表团,並通过致北京政府的感电抗议书。同日晚,在京的请愿代表团接到国务院第二次批复,谓已电和会专使,拒绝签字。
  6月28日,济南大东日报发表感电抗议书。同日下午获悉和会专使当日的俭电,谓已在和约上拒绝签字。
  6月29日,北京政府正式发表专使俭电,公告已拒签和约。当日晚,山东第二批请愿代表到京。
  从以上排列可以看出,当时文件材料,北京传到济南,並在济南报刊上发表出来,中间须要隔上一、二天。国务院的27日第二次批复,在京代表们是当晚才接到的,而紧接着第二天即28日,专使拒签和约之俭电已经到京,可是济南当日晚正准备第二批代表赴京请愿。29日政府正式公布了俭电。这时候,国务院27日的批复就当时情况来看,已成过去,已没有什么意义了。因此,报纸上未再发表,是很自然的。也可能正因为如此,诸文作者执笔时,虽然知道有个27日的最后院批,但报纸上发表的,只有而且恰是27日发表的那个院批,以致就把它作为国务院第二次批复了,並由此作了推论。殊不知前后两个院批,在内容上是大有差异的。

知识出处

文史资料选辑

《文史资料选辑》

本文记述了回忆山东学生参加“五四”运动的概况、济南《昌言报》馆被捣毁记、“五卅”惨案前后的青岛公立职业学校等13篇文章。

阅读

相关地名

山东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