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扣留离职职工档案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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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10126
颗粒名称: 企业有权扣留离职职工档案吗?
分类号: D669
摘要: 近日,市民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原是宜春市某国有公司的员工,与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他跳槽到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原公司以他拒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扣留了他的档案。
关键词: 离职人员 职工档案

内容

近日,市民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原是宜春市某国有公司的员工,与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他跳槽到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原公司以他拒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扣留了他的档案。李先生当时觉得扣留档案无所谓,就这样过了3年多。不久前,李先生现在工作的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而他因没有档案未能及时参保,这时他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李先生多次找原单位索要自己的档案,但都被拒绝。他想问一下,原单位这样扣留档案是否合法,他怎样才能索回档案?7月2日,记者就此事釆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工作人员介绍,现在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用人单位似乎都有苦衷,如:有的职工被辞退后,不上交单位住房;有的职工辞职后,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培训费等,此时用人单位往往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职工。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并于“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的行为是违法的。至于职工因辞退、辞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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