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处理规定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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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唯一号: 140734020210000028
专题名称: 非法占地处理规定
文件路径: 1407/01/object/PDF/140710020210000001/001
起始页: T00275_00.pdf
专题类型: 专题知识
产地: 赣州市

专题描述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多次颁令,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和葬坟等。 1984年10月,县人民政府对未经批准,私自占地建房或少报多占土地建房者进行处理。对非法占用耕地、园地、集体晒场建房者,按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罚款5至10元,占用林地、草地者每平方米罚款3至5元,占用荒地、荒坡地者每平方米罚款1至3元,同时加倍征收土地管理费。 1985年,县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土地者进行处理。以两个条例公布为界限,条例公布以前买卖的土地,一律废除合约,限期还耕。对已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有永久性生产设施者,每亩罚款2000元,准予补办征地手续。两个条例公布以后买卖的土地,原则上没收土地买卖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如已在土地上建有永久性生产设施的,没收土地买卖款和对双方责任人每亩罚款4000至5000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或50至200元罚款后,准予补办征地手续。两个条例公布以前租赁的土地,有条件退耕的要坚决退耕,已建永久性建筑无法退耕的,每亩罚款200至3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400至800元),准予补办征地手续。两个条例公布以后租赁的土地,原则上没收非法所得和限期还耕,不能还耕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双方责任人每亩罚款500至1000元后,允许补办征地手续。对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建筑,一律拆除。是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公民用地情况进行调查,依照国家有关法令和政策对非法占地建房和非法买卖、租赁土地者进行严肃处理。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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