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管理制度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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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唯一号: 140734020210000027
专题名称: 土地征用管理制度
文件路径: 1407/01/object/PDF/140710020210000001/001
起始页: T00275_00.pdf
专题类型: 专题知识
产地: 赣州市

专题描述

民国期间,土地私人占有,土地占有者可在产权范围内自由建筑或葬坟。国家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征用或低价征用。 建国后,土地为集体和全民所有。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给集体补偿3至5年的常年产量折价款。城乡居民用耕地建房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84年10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安远县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占地建房,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简称两个条例)。占用耕地或园地2亩以下(含2亩),鱼塘、林地5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及县农牧渔业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旧宅基地、荒山、荒坡地建房,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农牧渔业局批准。征用耕地、园地2至3亩,鱼塘、林地5至7亩,其它土地10至15亩的,报赣州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上述规定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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