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开发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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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451
颗粒名称: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开发建设规定
分类号: C913
页数: 2
摘要: 赣州金坪工业村是经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试验区。工业村实行特殊、灵活、优惠的政策。工业村欢迎国内外客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村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兴办公用事业以及第三产业。为加快赣州金坪工业村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工业村建立单列的财政税收征管机构。第三条凡在工业村建设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购房办厂减半收取契税。第五条工业村内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上述用地期满,需继续使用,经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延长使用期。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金坪工业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生活

内容

赣州金坪工业村是经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试验区。工业村实行特殊、灵活、优惠的政策。工业村欢迎国内外客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村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兴办公用事业以及第三产业。为加快赣州金坪工业村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村建立单列的财政税收征管机构。
  第三条凡在工业村建设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购房办厂减半收取契税。
  第四条工业村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三年内由工业村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第五条工业村内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商业、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两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工业村内的企业,五年内免征属地方所得部分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印花税。
  第七条工业村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留给工业村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条工业村内的个体私营企业两年内免交工商管理费,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第九条工业村内的企业上交给政府部门的各种规费,只收工本费(含办照费、鉴证费、人防费以及办理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应交的规费)。
  第十条工业村内的自来水增容费,在当年标准的基础上五年内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工业村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第十二条工业村内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居住用地最高可达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业、综合用地最高可达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高可达40年。上述用地期满,需继续使用,经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延长使用期。
  第十三条任何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2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工业村出让的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地价优惠。
  (1)一次性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优惠15%。
  (2)属省、部级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优惠30%。
  (3)凡在三年内,年产值能达到亿元以上,年税收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30%。
  (4)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优惠10%。
  第十五条工业村对进村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办理土地证、规划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产证、企业申报审批、领取证照、商品(设备)检验、企业验资、税务登记等均由开发总公司代行办理。
  工业村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所有应收规费一律由开发总公司按国家规定和本《规定》代收代缴。工业村内的企业拒付任何外来单位的收费和摊派,受特别保护。
  第十六条工业村的内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机构设置、劳动人事、工资标准和价格管理等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到工业村办企业的投资者,每投资10万元,可免收城市增容费办理1名农转非指标或城镇户口。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金坪工业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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