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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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445
颗粒名称: 税收政策
分类号: C913
页数: 2
摘要: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生活

内容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或同时给予相同幅度的减免。
  对下列企业给予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外商投资者兴办出口产品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者兴办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者从事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以及减征期间,缴纳地方所得税仍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继续给予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3、外商将所得利润再次投入本区企业或在区内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兴办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门已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把企业分得利润汇往国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商将分得利润捐赠于本市公益事业,可全部退还其捐款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五年内由市财政返还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出口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先进技术企业,自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经审核机关确认后,五年内由市财政返还所征收的房地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所建生产经营自用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赣州市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来区内以各种形式兴办生产型的内资企业,视同外资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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