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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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444
颗粒名称: 赣州市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分类号: C913
页数: 4
摘要: 中外客商来赣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办厂、经营、开发、建设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用地期满,需继续使用,经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延长。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生活

内容

中外客商来赣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办厂、经营、开发、建设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或同时给予相同幅度的减免。
  对下列企业给予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外商投资者兴办出口产品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者兴办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者从事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以及减征期间,缴纳地方所得税仍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继续给予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3、外商将所得利润再次投入本区企业或在区内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兴办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门已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把企业分得利润汇往国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商将分得利润捐赠于本市公益事业,可全部退还其捐款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五年内由市财政返还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出口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先进技术企业,自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经审核机关确认后,五年内由市财政返还所征收的房地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所建生产经营自用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赣州市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来区内以各种形式兴办生产型的内资企业,视同外资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1、外商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核准的使用年限和用途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2、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建内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期限:居住用地不超过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业、综合和其他用地不超过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40年。上述用地期满,需继续使用,经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延长。
  3、开发区对区内企业实行土地地价款优惠,1995年至1996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含建设用地附加费)标准为: [=此处为表格=] 4、开发区内出让的国有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地价优惠10—30%: (1)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并主要用于建设工业项目; (2)一次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属省、部级确认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开发项目; (4)购地一次性全额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5)开发区区内企业征地建房,均由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房产证。
  (6)对在区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开发区可按投资比例划拨100至3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私人别墅。
  三、经营政策 1、外商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三来一补”、承包、租赁、从事土地开发和房产开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经营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筹措资金,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兴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其产品定价和收费标准可高出当地同类产品的价格标准。
  四、劳动用工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解雇、辞退、处分、开除员工。
  2、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3、区内新办的内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机构设置、劳动人事、工资标准和价格管理等,经政府批准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保护政策 1、经批准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其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2、外商投资者向开发区申报的专利技术,申请注册的产品商标受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
  3、外商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4、外商投资者可以其自有外汇(包括从境外借入外汇)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
  六、其他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和生产经营中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服务,开发区优先提供;企业所需原、辅材料优先安排供应。
  2、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所需地方建筑材料、施工队伍,开发区优先给予安排。
  3、凡外商个人在我市合资、合作或独资兴办企业形成固定资产10万美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进资额计算),免费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每增加10万美元增安1名城镇户口指标,内资私营企业主投资10万元免费办理2名农转非指标或城镇户口,投资20万元,免费办理5名农转非指标或城镇户口。
  4、赣州市以外的国营、集体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办厂,职工成建制地迁入开发区落户,城市增容费优惠50%。
  5、区内投资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自来水增容费。
  6、区内投资企业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教育附加费分别给予%的优惠。
  7、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投资企业投产(开业)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直接收取外,其他规费的收取必须由开发区管委会代收代缴,并且必须凭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有关收款凭证收取。对于不合理的收费、摊派,企业有权拒绝。
  8、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授予其赣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其直属亲属申请赴港、澳、台以及国外探亲、定居的,可优先报批;属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为其提供定居等方面的便利。
  9、继续执行市政府[1994]53号文件即《赣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权限试行规定》。
  10、凡对开发区招商引资有贡献者,按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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