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5443 |
颗粒名称: | 赣州市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办法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2 |
摘要: |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地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上述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评审)、验收,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奖金数额分别为1000元、700元、500元。市科委可以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提高奖金数额。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 社会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