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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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443
颗粒名称: 赣州市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办法
分类号: D633
页数: 2
摘要: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地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上述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评审)、验收,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奖金数额分别为1000元、700元、500元。市科委可以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提高奖金数额。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生活

内容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地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属于国内、省内、地区内或市内先进、本行业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六)在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过实践证明取得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
  申报上述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评审)、验收,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
  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授予奖状、证书,并发给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1000元、700元、500元。市科委可以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提高奖金数额。
  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颁发奖杯、证书、奖金,其奖金数额至少高于一等奖的2倍以上,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给予重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所需的奖金在市财政列支,专项划拨。
  第四条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及推荐地区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其日常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第五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由市政府的委、办、局、室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委复审,转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二)全市性学术团体可以直接向市科委申报,经市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如有异议,根据异议性质,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报市政府审批授奖。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凡我市获省级二等以上,国家三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科技人员,市里给予嘉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完成人的贡献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的奖金数额,不应低于该项目总奖金的50%。
  第九条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当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由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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