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5438 |
颗粒名称: | 进一步放宽政策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分类号: | C36 |
页数: | 1 |
摘要: | 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赣州行署赣行发[1988]10号文件精神,并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政策“倾斜”。除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规定必须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行业外,其它部门规定实行许可证的行业均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对因工厂停工、停产而生活困难的职工,持单位证明,可申报核准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允许农民按有关规定自理口粮进城经商、务工、办厂,以及从事其他有益的生产经营活动。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坚持依法纳税,以率计征,合理负担。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在开办的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在一年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本小利微以及残疾人从事小商贩的,可免征税金。 |
关键词: | 发展个体 实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