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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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434
颗粒名称: 人民政府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分类号: C36
页数: 3
摘要: 事实证明,个体、私营经济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活跃市场和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的地位是由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我国现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为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疑虑和担心,充分认识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坚决纠正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一切偏见。经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随意侵占。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经济发展

内容

市府发[1991]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水上)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在上级党政的领导下稳定健康发展。截至今年六月底,全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6632户;从业人员19624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1‰,高于全区、全省、全国平均水平;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拥有注册资金2450万元;今年上半年商品零售总额3248万元,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6.8%,实现工业产值937万元,运输营运额467万元;向国家交纳税金由1988年的217万元增加到1990年544万元,今年上半年又达249万元,同时还集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购买国库券等30万元。事实证明,个体、私营经济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活跃市场和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还很不够。为贯彻落实赣州行署赣行发[1991]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私或经济大发展,实现‘八五’期间全区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数每年递增20%以上,向国家交纳税金每年递增一千万元以上的目标要求”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正确认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已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中得到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的地位是由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我国现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个体、私营经济具有规模小、经营灵活、分布广、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的特点,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是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而我市生产力的现有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现状,仍需要通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来补充公有制经济的不足,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为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疑虑和担心,充分认识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坚决纠正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一切偏见。要在全市形成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良好环境,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理解、关心、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切实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要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设置纳入城镇和集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目前市场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除文清路、至圣路、阳明路、解放路不能摆摊设点外,其他街道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的条件下,都应允许个体、私营企业按营业执照核准的地点摆摊设点,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好摊点区,尽量满足个体、私营企业对生产经营场地的需求。对具有明显流动服务性质的某些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本着“限制经营服务行业,限制流动范围,限制流动人数”的原则,发放部分流动经营的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我市房屋租赁有关规定向个人、单位和房管部门租用空闲房、车间、厂房。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适宜办厂的地区,安排一定的土地租给私营企业办厂。经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随意侵占。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大局出发,全力支持市场扩建、改建、新建工作,以加快市场建设步伐,扩大经营场地。
  三、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纳入计划,统筹安排银行、信用社对从事生产经营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给予贷款。银行应划出一块资金,作为鼓励、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专项贷款。并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牵头,成立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担保基金会,为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实行抵押贷款,即将个体、私营企业者的有价证券(贷款银行所发行)或经房产公司鉴证的房屋用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四、进一步放宽政策,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赣州行署赣行发[1988]10号文件精神,并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政策“倾斜”。
  在登记管理上,要简化发照手续,减少关卡,坚持按国家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营业执照。凡城镇居民和农民,具备经营条件,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不受数量和区域限制,只要是群众需要,政策未明令禁止不得经营的行业(特种行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除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规定必须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行业外,其它部门规定实行许可证的行业均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对因工厂停工、停产而生活困难的职工,持单位证明,可申报核准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允许农民按有关规定自理口粮进城经商、务工、办厂,以及从事其他有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已明文规定专营、专卖和归口经营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允许经营。特别是已放开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应当继续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长途贩运和批量销售,具备条件的可搞批发销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要具备条件,可以实行工贸结合、农贸结合、批零结合或代购代销、联购联销、联购分销等生产经营方式。可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商品展销会、订货会,进行现货和期货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免费对合同进行鉴证。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外地设点销售商品和自销产品。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坚持依法纳税,以率计征,合理负担。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在开办的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在一年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本小利微以及残疾人从事小商贩的,可免征税金。
  五、坚持依法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依法监督管理。对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偷税漏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一经发现,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也要防止和克服滥检查、滥处罚的现象。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凡领有营业执照,从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属合法经营者,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干预,更不得任意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收费,均应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不准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更不准借机刁难、敲诈勒索。否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制止“三乱”,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交通、城管等部门,要重点抓好城镇无照经营、无照个体运输和贩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应限期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素质要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个体、私营经济既要鼓励和扶持他们的发展,又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既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要制止其违法经营;既要利用他们的积极作用,又要限制他们的消极作用。通过教育,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个体劳动者队伍。要广泛开展经营作风检查评比和“文明经营”竞赛活动。市里每年召开一次先进个体户、私营企业表彰大会,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全面贯彻落实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充实加强管理力量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0]22号)和行署《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行发[1991]60号)的精神,为了强化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职能,充实其力量,按上级规定给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定编和配备工作人员,并将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定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同时,成立赣州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对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和正确引导,组织实施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法规。督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水上)办事处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个体、私营经济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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