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发展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协作的优惠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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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432
颗粒名称: 人民政府发展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协作的优惠办法
分类号: D633
页数: 3
摘要: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与国内各地横向经济联合,加快我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以开放促开发,振兴我市经济,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凡全民、集体企业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开发资源和兴办企业的,不论是独资,还是与我市企业联合投资经营,开发项目,我市将在计划审批、建设定点、场地征用、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供应、劳动调配以及工商登记、银行开户、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建成投产后的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优先给予照顾。凡未涉及之处,均按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地区行政公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 行政管理 管理方法

内容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与国内各地横向经济联合,加快我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以开放促开发,振兴我市经济,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凡全民、集体企业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开发资源和兴办企业的,不论是独资,还是与我市企业联合投资经营,开发项目,我市将在计划审批、建设定点、场地征用、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供应、劳动调配以及工商登记、银行开户、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建成投产后的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优先给予照顾。
  二、凡在我市独资兴办的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聘用、任免干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确定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按合同规定聘用或解雇职工等)。
  三、凡来我市合资兴办的企业实现的利润或新增利润,实行“税前分利”;利用金融部门贷款投资的,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对联合企业税后利润,我市可让利10%,对投资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可让利15%。再按投资比例分成。联合企业新增出口产品取得留成外汇,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扣除部分外,合资者按投资比例分成后,五年内留给我市的地方外汇额度50%返回外地投资者。
  四、凡外地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或联合兴办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以下优惠: 1、独资兴办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先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第四年度起再减半征地方所得税两年。
  2、独资兴办交通、能源和资源开发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
  3、内联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4、独资、内联企业生产名、优、特、新产品,三年内,酌情减免新增产品税或增值税。
  5、凡与我市微利或亏损企业实行紧密型联营的,客户投资50%以上,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产品外,从投产之日起减免新增产品税(增值税)两年。
  6、独资、联合兴办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占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可以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7、按规定批准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款不并入利润,免征地方所得税。按规定批准的减免税款,新增利润用于还贷的,均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五、凡外地来我市兴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者,征用土地给予以下优惠: 1、独资兴办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征用耕地占用税,按现行标准,从市提留比例中(下同)返回20%,开发基金减免40%;投资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占用税返回30%,开发基金减免50%;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占用税返回40%,开发基金减免60%。
  凡独资或合资(客方投资额在50%以上)兴办企业税利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垫付征地费用,负责征地,提供生产场地。
  2、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后,项目建成投产后免交土地使用费三年。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免交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3、兴办企业征用土地投资较大,通过协商,被征地乡村的各项补偿费(不含青苗费、管理费)可转入企业投股,或以土地入股形式,参加企业分红,以减少企业资金投入。
  六、凡引进资金(以到帐为准),在我市兴办企业者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由企业在税前一次性奖给牵线者;对于引进低于银行利率的资金,按引进资金的利息与银行贷款的利息差额部分,每年付给5~20%的酬金。
  七、对提供经济信息、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承担攻关难题技术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不论单位或个人,均可在投产后一年新增利润或减亏额中,一次性提取1~10‰作为奖励。
  八、凡是与我市进行经济技术联合协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其联合协作的内容和形式可自由选择,协商确定,并经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审批,即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九、本办法授权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未涉及之处,均按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地区行政公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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