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扶持和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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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430
颗粒名称: 赣州市人民政府扶持和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规定
分类号: D63
页数: 4
摘要: 为了抓住突破口,形成大气候,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大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乡镇企业的冠名登记,可以灵活变通。可视企业规模的大小,产品影响的范围,允许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企业,标市名、地区名称,荣获国家、部、省优产品的企业可申报标省名。允许乡镇企业挂靠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关键词: 行政管理 管理方法

内容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市深化农村改革,实行计划单列,进行城市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是加速资源开发,发展商品生产,尽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战略突破口;是振兴我市经济的希望所在和潜力所在。为了抓住突破口,形成大气候,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大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乡镇企业的冠名登记,可以灵活变通。可视企业规模的大小,产品影响的范围,允许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企业,标市名、地区名称,荣获国家、部、省优产品的企业可申报标省名。允许乡镇企业挂靠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乡镇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务院明令禁止开办和经营的产品、项目外,应予放开。
  三、乡镇企业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除由国家供应平价原材料并由国家指令性收购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定价外,允许自行定价,随行就市。
  四、为乡镇企业每年支付贷款贴息,今年市财政支付300万元贷款额的贴息。今年每年按20%的幅度递增。贷款贴息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财政局本着“择优投放”的原则掌握落实,并专户存入农行或信用社,凭贷款合同和计息单支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克扣、挪用。
  五、乡、村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在银行立户、贷款,可不受专业银行和行社分工的限制,允许自选开户银行。
  六、鼓励乡镇企业采取“以资带劳”、“以劳带资”,发行股票、债券,组织“乡镇企业基金会”、“合作钱庄”等多种形式筹集发展资金。
  七、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所属部门可以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的资金、智力和技术,扶持发展乡镇企业,允许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联营办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全部留给部门、单位,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经费的不足和福利奖金。
  允许国家工作人员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按股分红。
  八、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各类科技人员、管理干部、技术工人和离退休人员,采取辞职、留职停薪、留职保薪等形式,去承包、领办、租赁、创办乡镇企业,实行“双方自愿,形式自选,报酬自定,来去自由”。留职停薪者的所在单位第一年不收取管理费,第二年起收取管理费不得高于本人工资的30%。
  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帮助开展技术攻关和专业承包、咨询服务等短期工作,允许他们领取合理的报酬,从一九八八年起,两年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可以实行户口留城、编制、工资关系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取消见习期,工资上浮两级。
  九、凡是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兴办的乡镇企业,对牵线搭桥者应给予奖励。引进外地资金的牵线人,可按引进资金的1%从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取得利润中提取作为奖励。兴办“三来一补”乡镇企业的牵线人,在企业投产后第一年按工缴费收入1~3%和补偿贸易收入的0.5~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技术和人才兴办企业的牵线人,可在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利润中提1%,也可由企业自行商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领导者,可在企业实现的净利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重奖。
  十、按“互惠互利”的原则大力发展城乡联合、厂乡(镇)挂钩。市属国营工业企业都应与一个乡镇企业挂钩,实行“四帮一带一培”,即帮技术、帮设备、帮资金、帮管理,大厂带小厂,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扩散产品,指导管理。挂钩时间一般要在三年以上,并要签订合同。通过挂钩帮带,被帮带企业评上了优,帮带的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由主管部门兑现合同时增奖100元,评为良好,增奖60元,凡未与乡镇企业实行挂钩帮带的国营企业扣厂长(经理)奖金50元。帮带负责人由本企业实行奖罚。
  学校、科研单位也要采取定点挂钩的办法,扩散技术成果,代培各类人才。
  十一、国家企事业单位闲置积压和更新换代的设备,可以采用租赁或削价处理等形式,转让给乡镇企业,其租赁或削价收入,可以减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二、乡镇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从今年起不计入国家建设规模,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要予以简化。属于农行贷款,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市农行审批,报市计委备案。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市农行审批,报上级备案。属于其他行贷款的项目,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分别会同市计委(基建项目)、经委(技改项目)和有关专业银行审批。
  凡是乡镇企业新上基建、技改项目,应将投资金额、建设工期,经济效益等指标,实行社会公开招标,择优招选项目承包人或负责人,凡达标完成任务者,给予一次性重奖。
  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参照国营工商企业的规定办理,不要千篇一律地搞“春贷秋收”。要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只要经济效益好,在自有资金比例上不要搞“一刀切”。
  十三、进一步放宽乡镇企业税收政策 1、用借款新办的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国家规定不能免税的卷烟,粮食白酒、黄酒、啤酒、机制糖、焚化品、电度表、钟表及零配件、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及其零配件、轻便摩托车、电冰箱、糖精),在归还借款期间,除用实现的利润、折旧归还借款外,同时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用于归还借款。
  2、用借款进行扩建、技术改造的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包括上述15种产品),在归还借款期间,除用新增利润、折旧归还借款外,可免征新增的产品税(增值税)用于归还借款。
  3、对一九八八年元月起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正常投产月起,两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上述15种产品),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年内减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对原有乡镇企业,按1987年核定的基数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三年两税增长部分由企业交所在乡镇,其中70%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30%可用作乡镇其他开支。
  5、引进乡(镇)外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乡镇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引进方所得新增利润,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6、国营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乡镇企业,分得的利润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分配方式由单位自定。
  十四、对乡镇企业所需的钢材、生铁等统配物资,计划、物资部门要执行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在上级安排的指标内,统筹兼顾,每年切出一块,专项安排给乡镇企业,并从今年开始,每年安排给乡镇企业一定数额的外汇指标,用于进口紧缺的原材料。对乡镇企业闲置的外汇,实行有偿调剂使用,价格放开。
  十五、凡乡镇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不是严重违纪,政府监督部门一律不予查处。
  对于为乡镇企业推销积压产品或解决了计划外紧缺物资和原材料的,不论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给予适当报酬或奖金。对此应视为合法收入,关部门不予追究。
  十六、为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重点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全市组织100名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到乡镇企业工作。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局、市科委、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共同研究,分配名额,组织实施。
  干部下去的办法,可结合对口扶贫扶优乡(镇)、村新上的项目和现有企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派员支援,也可结合乡镇企业公开招标,组织有关人员去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企业,还可由乡镇企业向党政群机关点名借调、聘用急需人选或提出所需人员的具体要求,由机关按需选派。对抽调下去的干部,由原所在单位和被支援的乡(镇)共同管理。实行粮食、户口、编制、工资四不转,工资、福利、下乡补贴由原单位照发。并与被支援单位签订责任目标合同,完成目标的,由被支持的乡镇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把乡镇企业的发展,列入各级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部署,实行目标管理,抓好乡镇企业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以主要的力量和时间抓乡镇企业。每年初,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签订发展乡镇企业责任状,下年初按市委、市政府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评比考核和奖惩。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乡镇企业发展快慢,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乡镇企业上不去的乡(镇)干部,不能提拔、晋级。
  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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